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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告
湖北
創辦日期:1981年
主辦內容:成人高考、自學考試、同等學力申碩
單位屬性:公辦
主管單位:湖北師范大學
電話:0714-6570900
網址:https://cce.hbnu.edu.cn/
郵箱:暫無信息
地址:湖北省黃石市磁湖路11號
院校概況
繼續教育學院是學校開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同等學力研究生教育及非學歷培訓等業務的辦學單位,是學校履行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載體和平臺。學院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湖北省最早開展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院之一,前身為1981成立的黃石師范學院函授部,1985年成立成人教育處,1997年經省教委批準成立成人教育學院,2004年更名為繼續教育學院。多年來,學院牢守“育人為本、服務社會”的初心使命,秉持“唯信、求實、和諧”的發展理念,堅持“適度規模、規范管理、注重質量、科學發展”的辦學思想,建院以來,累計培養各類畢業生十余萬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辦學聲譽。近年來,在學校黨委和行政的正確領導下,繼續教育已形成多層次、多規格、多形式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學院設有綜合事務辦公室、招生辦公室、學歷繼續教育辦公室、自學考試辦公室、研究生培養辦公室和學生工作辦公室六個科室,教職工22人。非脫產學歷繼續教育43個專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14個專業面向社會招生;教育學、數學兩個一級學科、21個專業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校是全國首批“研學旅行指導師”培訓基地學校,是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黃石中小學教師公開招聘考試等十余項社會考試的優秀考點學校。學院立足湖北,輻射全國,充分彰顯教師教育特色,與四十余個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開展基礎教育師資學歷學位提升計劃,助力基礎教育轉型發展。進入新時代,學院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黨的建設、制度建設、項目建設、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五大建設為抓手,加快改革發展步伐,大力推進“數字繼教”“智慧繼教”建設,不斷優化辦學結構和辦學模式,提升辦學服務能力和水平,在服務構建學習型社會、學習型大國上積極實踐,為推進教育強國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湖北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2023-03-09來源: 教育在線

湖師發〔202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和《湖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機構,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辦公室指導下,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的初審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對象與授予條件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是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經國家教育部批準,參加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含函授、業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相關專業課程學習,通過考試后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凡符合本細則中的學位授予條件者,均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上注明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四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本專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課程成績要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課程考試成績全部合格,且學位課程平均成績≥70分;其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畢業生課程考試成績≥70分,且通過學校組織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課程成績≥70分。

2.外語成績要求:學位申請者在籍學習期間,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含第二外語),或非英語專業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成績合格、或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三級(PETS-3)及以上成績合格;英語、日語專業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在籍學習期間參加專業英語四級、專業日語一級考試且成績合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或英語(專升本)(外語類專業第二外語語種)考試成績合格可不用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直接認定為達到學士學位外語水平。外語成績有效期為學生在籍學習期間。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合格。

(三)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三)未達到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者;

(四)自考本科畢業至申請學位時間超過半年及以上者;

(五)畢業論文(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學校繼續教育學院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士學位終審一個月前,根據本細則的相關條款向學生、社會和校外教學點公布學士學位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條 凡擬申請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向繼續教育學院(校外教學點學生須通過教學點)提交書面或電子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者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結果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請者學士學位。學位評審會議嚴格按照《湖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九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經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并向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同時上報省學位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每年進行2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申請者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逾期不予受理。對于當年不符合條件、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繼續教育學院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由繼續教育學院進行調查核實,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處理意見 經學校批準后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細則從修訂之日起執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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