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國際私法復習資料
2023-08-1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學法律就要掌握各種法律條規,而且不能有分毫差錯。尤其是國際私法這門學科還要考生們一定要好好掌握。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自考國際私法的復習資料,供考生學習和參考。
《國際私法》重點知識點
法人
法律行為是在有關當事人之間通過意思表示,設定、變更或消滅特定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事實。意思表示是其必備要素。法律行為的方式,主要分為要式和非要式兩類。
在法律行為形式要件的準據法中,自古流傳下來的就是根據“場所支配行為”原則,適用行為地法。理由是:(1)主權說。(2)任意法說。目前多傾向于第二說。
但對不動產物權的轉移、設定、負擔等行為,一般只允許適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據上的權利的行為,以及行為地法律規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為,則是應當適用行為地法的。
在當代國際私法中,法律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已放得很寬,如有選擇適用法律行為本身的準據法和行為地法的。
《國際私法》復習筆記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內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狀況。承認或賦予外國人與內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國際私法得以產生的一個重要前提。
在歷史上,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曾幾經變遷,由在奴隸制時期對外國人采取敵視待遇,經封建時期采取差別待遇,到資本主義時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以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目前,各國還將國民待遇制度通過締結條約的方法相互賦予對方的法人、商船及產品等。
國民待遇原則最早是資本主義國家為追逐全球商業利潤而提出來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率先在國內法中作出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
《國際私法》知識要點
財產權
對于物權在法律適用上,有采用分別制的,即對不動產主張適用物之所在地法;對動產主張適用所有權人的屬人法(主要是住所地法)。
也有主張采取同一(統一)制的,即不問動產或不動產,均適用其所在地法。后者在理論上為德國薩維尼所力倡,目前占主導地位。
物之所在地法原則,是14世紀意大利的巴托魯斯在法則區別說中率先提出來的,不過他認為僅適用于不動產物權關系。
對動產物權則是根據18世紀末19世紀初大陸法系國家提出的“動產隨人”、“動產附骨”的理論或18世紀英美法系國家提出的“動產無固定場所”的理論,適用當事人的住所地法。
這主要是由于在當時動產的種類還不是很多,其經濟價值與不動產相比也較小,因而允許作為屬地主權管轄的例外。
到了19世紀,“動產附骨”理論已遭到許多學者的非議。他們認為在國際商事交往中,物的所有人的住所時常有變,購買人或債權人很難知道所有人住所在什么地方,即使知道其住所,也難以了解其住所地物權法的具體內容,倒不如適用物之所在地法易為當事人所掌握。況且倘若對物權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同,究竟應適用其中哪一方的法律,也不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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