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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師范大學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湖師發〔2023〕5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文件精神和《湖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領導機構,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校學位辦公室指導下,負責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的初審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授予對象與授予條件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是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經國家教育部批準,參加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含函授、業余等)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相關專業課程學習,通過考試后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凡符合本細則中的學位授予條件者,均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上注明為: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四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為: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規定年限內完成本專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且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課程成績要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課程考試成績全部合格,且學位課程平均成績≥70分;其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畢業生課程考試成績≥70分,且通過學校組織的學業水平測試,每科課程成績≥70分。

2.外語成績要求:學位申請者在籍學習期間,須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含第二外語),或非英語專業本科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六級考試成績合格、或參加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三級(PETS-3)及以上成績合格;英語、日語專業本科生申請學士學位,在籍學習期間參加專業英語四級、專業日語一級考試且成績合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或英語(專升本)(外語類專業第二外語語種)考試成績合格可不用參加學校組織的成人學士學位外語水平考試,直接認定為達到學士學位外語水平。外語成績有效期為學生在籍學習期間。

3.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合格。

(三)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者。

第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者;

(二)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三)未達到本細則第四條所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者;

(四)自考本科畢業至申請學位時間超過半年及以上者;

(五)畢業論文(設計)、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學校繼續教育學院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受理學士學位終審一個月前,根據本細則的相關條款向學生、社會和校外教學點公布學士學位的申請條件、申請流程、材料要求等方面的信息。

第七條 凡擬申請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士學位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須在規定的日期內向繼續教育學院(校外教學點學生須通過教學點)提交書面或電子申請,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八條 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者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并將結果提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同意授予申請者學士學位。學位評審會議嚴格按照《湖北師范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第九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經學校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并向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同時上報省學位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學校原則上每年進行2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申請者應按規定日期向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逾期不予受理。對于當年不符合條件、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十一條 對學位授予結果有異議者,可以向繼續教育學院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由繼續教育學院進行調查核實,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處理意見 經學校批準后通知學生本人。

第十二條 對于已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如發現有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其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 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予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可開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細則從修訂之日起執行,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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