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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大學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2026-06-07 09:39
清華大學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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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對取得我校學籍、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本科畢業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畢業證書學校名稱為清華大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相應學位證書。

  第三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清華大學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機構、考生、家長、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的規劃研究、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主要職責包括制定本科招生章程及各類型招生辦法并組織實施,制定招生計劃,建立監督協調機制,討論決定職責范圍內的其他招生工作重要事項。

  第六條 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作為學校組織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七條 清華大學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報教育部核準后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規范有序、質量優先的原則。

  第八條 清華大學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堅持“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在教育部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九條 清華大學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考生,高考改革省份執行其相關規定。

  第十條 清華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和調檔分數線。根據教育部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

  第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高考投檔成績達到普通本科批次錄取控制線且符合清華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參考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對于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分排序規則進行錄取。

  第十二條 清華大學在調檔時,原則上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符合多項政策性加分條件的,只采用最高一項加分,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對強基計劃及特殊類型招生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強基計劃和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三條 清華大學按照考生高考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進行專業錄取,參考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對強基計劃及特殊類型招生認定結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清華大學在部分省份招收定向生。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上報考定向生考生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可在清華大學本科統招批次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下20分之內調閱有定向生報考志愿的考生檔案,根據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順序錄取。高考改革省份統招批次定向專業同科類錄取分數線以該省份物化科目組或物理基礎類分數線作為參照。

  第十五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招生任務,面向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的實施區域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實行定向招生。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愿、單獨劃線。高校專項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特殊類型招生控制分數線,對于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以本省同科類本科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為準。

  第十六條 清華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與軍隊聯合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清華大學在軍隊飛行院校新生中擇優錄取學生進入“飛行學員班”學習。“飛行學員班”實行綜合評價錄取,綜合評價成績包括高考相對成績、飛行篩選成績、心理品質成績,男、女飛行學員分別排序。“飛行學員班”培養采取“3+1”模式,學生在清華大學先行學習三年后,在軍隊飛行院校再行學習一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清華大學保送生、強基計劃、藝術類、高水平運動隊、數學領軍計劃、數學英才班、物理攀登計劃等特殊類型和國際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的招生工作,執行相應的招生簡章等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清華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對于指導意見中可不予錄取的情形,均不予錄取。除此外無其他附加限制條件。

  第十九條 清華大學普通高考外語類專業僅招收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條 清華大學學生學費收費標準:美術學類、設計學類專業10000元人民幣/學年,其他專業5000元人民幣/學年;住宿費收費標準:750~1200元人民幣/學年。國際學生收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清華大學建立了由助學金、勤工助學、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綠色通道”(臨時借款)、困難補助、學費補償代償相結合的本科生“新資助體系”,并逐步探索構建了以“鴻雁計劃”“鴻雁訓練營”“鴻雁社群”為主體的“三階累進式”發展型資助體系。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公布后,遇有教育部及相關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等原因需要調整招生錄取程序的情形,清華大學相應調整相關招生錄取規定,調整后的招生錄取相關規定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準發布之日起生效。

  清華大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清華園(郵編100084)

  招生咨詢電話:010-62770334;62782051 傳真:010-62782061

  電子郵箱:zsb@tsinghua.edu.cn

  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www.join-tsinghua.edu.cn

  招生監督電話:010-62783000 (學校紀委監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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