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全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
2025-04-0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導語】中國教育在線自學考試頻道從江蘇省教育考試院了解到《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全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已公布,具體如下:
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全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備案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社會助學組織、各設區市招考機構:
為加強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的管理和指導,進一步推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質量發展,根據全國考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號)、《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通知》(蘇教高〔2009〕4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工作的通知》(蘇教考自〔2009〕1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對我省2025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開展登記備案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備案對象和基本條件
(一)對象
我省舉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的各類高等學校、教育培訓機構等。
(二)基本條件
1.持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以下簡稱《辦學許可證》),或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同意舉辦自學考試助學。未經審批或備案的機構不得開展自學考試助學活動。《辦學許可證》的助學形式未含有“自學考試助學”字樣的社會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開展自學考試助學活動。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產權明確且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租賃場地舉辦助學的,須產權明確,土地證、房產證齊全,并與產權人簽訂合法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不少于3年。
3.有教育教學必需的教學儀器、電教設備、圖書資料及生活、衛生、體育等設施設備。
4.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有3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經驗。專職校(院)長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5年以上從事高等教育管理經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且能全職從事學校管理工作。
5.教師須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其中50%以上須具有中高級職稱。每個專業應有2名以上該專業中高級職稱教師。
6.必須嚴格遵守獨立自主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為同一主體,不得以聯合或合作形式辦學,不得轉讓辦學權。
7.普通高校、成人高校舉辦自學考試輔導班,須由學校指定相應的管理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8.助學機構開展自考助學必須具備省教育行政部門和自考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本條件。嚴格控制辦學規模,助學規模需與助學機構生均建筑面積等現有辦學條件和管理力量相對應,堅持適度規模、科學和諧發展,嚴禁盲目擴張。
9.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舉辦全日制自考助學班除符合自考助學活動所需基本條件外,還必須達到以下條件:
(1)要有保證助學班正常教育教學需要、產權明晰且獨立使用的辦學場所,生均建筑面積不少于8平方米。應統一安排學生在校園內住宿,保障學生學習、生活等基本條件。
(2)要有與助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資金,注冊資金不少于400萬元。
(3)實行專職班主任和專職生活管理老師制度。專職班主任與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00,專職生活管理老師與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150。
10.普通高校要按照核定的辦學規模和辦學條件,從嚴控制全日制自考助學專業數量,且每年每專業招生原則上不超過200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擠占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11.普通高校不得舉辦自學考試面向社會開考專業的全日制自考助學班。
12.各類助學機構要加強自我約束,以生為本,不斷改善助學條件,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提高助學質量,維護教育考試良好的生態環境。
二、社會助學組織備案所需提交材料
(一)高等學校
1.《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詳見附件)。
2.招生簡章、廣告樣本。
3.租用教學、住宿等場地的,需提供相關證明或協議書。
4.上一年度在我省舉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概況;首次申請登記備案的須提供單位情況簡介。
5.其他相關材料。
(二)教育培訓機構
教育培訓機構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以下材料:
1.經年審合格的《辦學許可證》及副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舉辦全日制自學考試助學班須提供有專業資質審計機構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冊資金驗資證明。
3.辦學場地為自有產權的須提供相關產權材料。
三、材料報送要求
(一)各有關社會助學組織須真實、準確填寫《登記表》,教育培訓機構登記備案材料須由所在設區市招考機構審核通過蓋章后,報省教育考試院。各類高等學校登記備案材料經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主考學校自辦助學專業的校外助學點、“專接本”對接的專科學校等登記備案材料,經主考學校審核同意并簽字蓋章,由主考學校匯總統一報送省教育考試院。
(二)招生簡章須涵蓋辦學性質、招生專業、學歷層次、入學條件、學習形式、收費標準以及文憑發放等主要內容。招生廣告須嚴格貫徹落實教育部辦公廳等五部門《關于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廣告發布管理的通知》精神,招生宣傳必須真實、準確,法定代表人須對招生宣傳真實性負責。
(三)《辦學許可證》有效期須為2026年6月30日或以后,若“辦學許可證”有效期未達到上述時間要求的,須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在許可證副本上加蓋發證部門公章,并注明有效期。
(四)上一年度在我省舉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概況,主要包括機構簡介、師資情況、辦學情況,助學工作成效及不足等。
(五)材料報送截止日期:2025年4月22日前。郵寄地址:南京市鼓樓區北京西路15-2號,江蘇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處助學科;郵政編碼:210024。聯系人:余匯;聯系電話:025-83235875。
四、其他
(一)各設區市招考機構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助學工作的重要性,確保社會助學規范發展。
1.認真審查助學組織提交的登記備案材料,要注意辦學許可證及備案文件的有效期限、助學組織名稱和專業名稱的規范、填報數據的準確等。
2.每年對轄區的社會助學組織開展一次調研,推動社會助學組織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強化教學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對發現的問題,要督促社會助學組織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應及時向省教育考試院反映。
3.對于新申請登記備案的社會助學組織,各設區市招考機構要在實地考察的基礎上認真做好服務工作,指導助學組織端正辦學思想,提高辦學質量。
(二)社會助學組織出現以下問題的,取消登記備案資格,并向原審批教育行政部門反饋。
1.招生、教學、管理不是同一主體,以聯合或合作形式辦學,轉讓辦學權。
2.未經審核同意擅自在校外設點辦學。
3.招生宣傳資料未按規定審閱備案,或雖經審閱備案卻擅自改動;跨地區設點招生宣傳未向當地的設區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登記備案。
4.辦學場所有安全隱患又未切實整改。
5.由于學校管理不善、措施不力,造成師生傷亡或引發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
6.購買盜版教材,侵犯知識產權,損害學生利益。
7.亂收費或不按規定及時辦理學生退學退費手續。
8.連續兩年招生開班人數不足100人。
9.其他嚴重違規行為。
(三)在我省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活動中存在經濟(合同)糾紛、司法訴訟等尚未解決,或在登記備案中提供虛假材料的,均不予登記備案。
(四)完成登記備案的社會助學組織名單,將在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www.jseea.cn)“自學考試”欄目下公布。
省教育考試院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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