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考作弊后果是什么?
2024-10-17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如今隨著教育的普及,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或者成年人越來越渴望受到教育,俗話說,學到老活到老,即使自己變了,也有受教育的權利和自由。那么山東省自考作弊后果是什么?
山東省自考作弊后果是什么?
山東自考發生作弊行為,其已經觸發刑事責任。在2015年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中,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的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就規定了: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情況處罰措施有:
(1)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3)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除此之外,教育部頒發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文件中,對山東自考作弊行為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包括取消該科考試成績,暫停參加考試、延遲畢業等。
自學考試哪些行為被認定作弊?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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