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復習資料:建設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2024-10-21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參加自考考試的考生,大多數都是在職人員,由于離開校園太久,就很擔心自己不能夠順利通過自考考試,為此,我專門在下方的文章中為大家整理匯總了自考復習資料:建設法律制度的作用,希望能夠對考生們有一定的幫助!
一、自考復習資料:建設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建設法律制度的概念
建設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直接體現國家組織、管理,協調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筑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等各項建設活動的方針、政策和基本原則。
建設法律制度在我國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體系。建設法律制度的概念很難統--。按照通常的法律規范邏輯結構給建設法律制度定義為:建設法律制度是調整國家管理機關、法人、有關組織以及公民在建設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建設法律制度的特征
建設法律制度作為調整建設業管理和建設協作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除具備一般法律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
(1)經濟性。
經濟性是建設法律制度的重要特征。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之一,建設業的活動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為國家增加積累。建設法律制度的經濟性既包含財產性,也包括其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聯系性,如房地產開發、住宅商品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安裝等都直接為社會創造財富。隨著建設業的發展,其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建筑業是可以為國家增加積累的一個重要產業部門,作為調整建筑等行業的建設法律制度的經濟性是顯而易見的。
(2)技術性。
技術性是建設法律制度一個十分重要的特征。工程建設由于其工程量大、類型繁多、結構復雜等特點,與一般工業產品相比,技術特征更加顯著。建設業的發展與人類的生存、進步息息相關,建設產品的質量與人民的生命財產緊緊連在--起。為保證建設產品的質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大量的建設法律制度是以技術規范形式出現的,具有直接、具體、嚴密、系統的特點,便于廣大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機構遵守和執行,如各種設計規范、施工規范、驗收規范、產品質量監測規范等。有些非技術規范的建設法律規范中也帶有技術性的規定,如城市規劃法就含有計量、質量、規劃技術、規劃編制內容等技術性規范。
(3)行政性。
這是建設法律制度區別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這--特征決定了建設必然要采用直接體現行政權力活動的調整方法,即以行政指令為主的方法調整建設業法律關系。
調整方式包括:
①授權。即授予國家建設管理機關某種管理權限,或具體的權力,對建設業進行監督管理。
②命令。即賦予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某種作為的義務。
③禁止。即賦予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某種不作為的義務,即禁止主體某種行為。
④許可。即允許特別的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有某種作為的權利。
⑤免除。即對主體依法應履行的義務在特定情況下予以免除。
⑥確認。即授權建設管理機關依法對爭議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認定,并確定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
⑦計劃。即對建設業進行計劃調節。
⑧撤消。即授予建設行政管理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某些權利能力或法律資格予以撤消或消滅。以上方式均是國家通過建設法律制度規范的。
(4)綜合性。
建設活動聯系面多,涉及面廣,內容復雜。影響建設活動的因素既包括建設活動的前期規劃、勘測設計,又包括工程的施工、驗收以及交付使用;既要考慮工程技術、投資效益,又要強調建設質量和安全;既要注意現行的政策法規及管理運行機制、社會的政治經濟狀況,又要考慮各地發展的不平衡,包括勞動力素質、交通條件、生活狀況、各種風險等具體問題。因此,建設法律制度要涉及經濟、金融、保險、工商、勞動、物質、環境、安全等各個領域。另外,建設法律制度還主要調整三種社會關系,即建設活動中的行政管理關系、建設活動中的經濟協作關系和建設活動中的民事關系。對于行政管理關系調整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的方式;對于經濟協作關系調整采取的是行政的、經濟的、民事的諸手段相結合的方式;對于民事關系調整主要的是采取民事手段的方式。這表明,建設法律制度是運用綜合的手段對行政的、經濟的、民事的社會關系加以規范調整。
二、自考考試注意事項
①考前踩點:對于第1次參加自考,或第1次到新考點考試的考生,如果心里對考點路線沒太大把握,好提前踩點,熟悉乘車路線,看好自己所考課程所在的樓層,這樣考試當天就可節省很多時間。
②帶齊證件:準考證、身份證一定要帶齊。考試通知單好也帶上,以備自己考前隨時查看考點、考場、座次。
③備好工具:2B鉛筆、橡皮是考生考試中必備物品。
④把握時間:考前20分鐘考生持準考證、身份證等相關證件進入考場,開考60分鐘后經獲準方可交卷離開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