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哪個自考學校靠譜?
2024-11-0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1.關于網絡學習加分等自考相關制度,他們是否知道
所謂專業,就是與自考相關的專業性問題,對方不會不清楚,如果你在詢問對方有關制度的時候,對方如果含糊其辭,甚至根本就不知道你在問什么,那么基本上就不會是一家可以選擇的機構。
2.是否能講清楚你的自考流程:報名、報考、免考、實踐課程報考、學位要求、學位英語、畢業申請、學位申請。
3.專業計劃的細分,哪些科目可以免考,免考需要哪些資料,哪些科目是必考,哪些科目是選考,這個專業最快多久畢業,每年考幾次,一次考幾門這也都是最基本的問題。而且同事之間,還能夠給彼此留下可以信任的美好印象。
如果以上幾點,對方能回答八九不離十,那這家機構大概是比較靠譜。
自考報考站點是為了幫助考生學習而存在的,有很多自考站點都能本著以考生為根本的態度去發展。考生只要辨別好了這些站點,就能很大程度上提升學習的效率。
招生類型
專科、獨立本科段(專升本)、本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國家考試制度,又是一種新的教育形式。
作為國家考試制度,它由國家建立,由政府考試機構代表國家行使考試權,按照國家規定的目標和標準,面向全體學生、考生實施嚴格的國家考試。并選擇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作為主考院校。全部成績合格后由“教育考試院”和“有資質的高校”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自考畢業/學位證書國家承認,自考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
其主要任務,在國務院發布的《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1.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
2.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
3.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
4.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
學習形式
考生自學為主,根據需要和可能,自考生還可以選擇面授、函授、廣播、電視、音像等方式接受指導和幫助。部分應用技術類專業需參加全日制學習,有相應畢業年限。考試采用施考分科、學分累計的方式逐步完成學業。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分課程進行考試,課程考試合格者發單科合格證并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課程的考試。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成績,完成畢業論文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學費:課程考試報考費用較低。
特點:學歷社會認可度較高,通過難度較大。
門檻最低的高等教育形式。基本無畢業年限限制(但是,由于學習內容與普通高校課程基本相同,所以對于沒有接受高中階段學習的考生來說,大部分專業是很難通過的)。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的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考試采用學分累積制,不需經過入學考試,沒有招生規模和學制的限制,考試合格一科即可獲得該科的學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數不限,積滿學分即可畢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學歷水平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屆目標參照性考試,其學歷水平和質量標準在總體上與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門課程的考試均為該課程的結業考試。
學歷層次、證書及學位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學歷分為專科、本科兩個層次;證書包括課程合格證書、專業證書、專科畢業證書、本科畢業證書等四種。
課程考試合格者,由省考委發給該門課程的課程合格證書,并計算該課程學分;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課程的考試,積滿學分,符合專業證書發放條件者,由省考委發給專業證書(該證書根據有關部門、行業系統的需要而設置);完成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的考試和考核,積滿學分,符合畢業要求者,由省考委頒發相應的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專科、本科畢業證書上副署,國家承認其學歷,并享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相同學歷層次畢業生的同等待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授予相應的學士學位。
含金量
常常有人問這兩種繼續教育學歷之間的含金量如何。其實這幾種繼續教育的畢業證都是和普通全日制一樣是國家承認(前提是在事業單位和機關單位)的。但在其中比個高低的話,普通全日制社會認可度最高,在企業中普遍認可。
考試機構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由國家授權的考試機構管理實施,分省進行。在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下,從中央到地方,有一個組織完整、運轉協調的管理系統和工作系統,有一套科學嚴肅的考試辦法,以保證國家考試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1.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簡稱“全國考委”。
2.全國考委辦公室,簡稱“全國考辦”。
3.專業委員會,其工作由全國考辦主管。
4.省考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和全國考委的指導下負責本省(區、市)自學考試的管理、組織工作。
5.省考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自學考試辦公室,作為本省(區、市)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辦公室,負責省考委的日常工作。
6.地市考委。市級考試機構為各地區、市、直轄市所轄區的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在各地區、市、直轄市所轄區人民政府領導下和省考委指導下負責本地區自學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7.主考學校。自學考試的主考院校全部為各個地區的重點高校。(社會上出現的各種“1年自考畢業”等,多是沒有資質的學校和社會機構發布的虛假信息,承諾頒發的證書都是以沒有資質的學校的名義頒發的,不屬于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體系,并不被國家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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