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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2025-06-22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考工作信息化和科學化管理水平,維護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管理辦法(試行)》(教試中心函[2015]71號)和《關于做好2016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際轉考工作的通知》(教試中心函[2015]1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須辦理省際轉考手續。電子轉考是運用信息技術,以交換考籍電子檔案方式實施省際轉考的過程。

第三條考籍檔案是辦理考生轉考的主要依據。考籍檔案以電子方式保存為考籍電子檔案(以下簡稱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況信息、考試信息(含筆跡信息)、獎懲記錄、轉考、免考、實踐環節考核、畢業論文成績、畢業信息等。

第四條甘肅省教育考試院(以下簡稱“省考試院”)組織實施電子轉考工作,負責建立和維護本省轉考平臺,市(州)自考辦負責受理具體轉考業務。

第五條轉考程序

省際轉考先辦理轉出手續,再辦理轉入手續。省考試院通過全國“轉考平臺”遞送和接收轉考電子檔案,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考生本人提出轉出申請,由考生考籍所在市(州)自考辦通過省自學考試信息管理平臺受理。

二、省考試院按照我省專業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及合格成績,遵循教育部考試中心轉考規定標準,生成轉出電子檔案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

三、轉入地省級考辦從全國“轉考平臺”接收由我省轉出的電子檔案。

四、由我省轉出的電子檔案經轉入地省級考辦審核無誤后,轉考考生按要求到轉入地省級或者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辦理轉入手續。

五、考生到外省辦理完成轉入手續后,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省考試院據此對轉出考生電子檔案的在籍狀態進行變更,完成轉考(轉出)。

六、考生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轉出確認手續的電子檔案視為轉考不成功,轉入地省級考辦將轉入反饋意見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由省考試院恢復轉考考生考籍。

七、外省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以省考試院通過全國“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八、外省轉入的電子檔案經省考試院審核,轉考考生到省考試院進行現場確認無誤后,方可給轉出省發送回執。同時將轉入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數據結果導入我省自學考試信息管理平臺,完成轉考(轉入)。

九、考生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入確認手續的視為轉考不成功,我省將轉入反饋意見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由轉出省恢復轉考考生考籍。如再次辦理轉考手續,須重新履行轉考程序。

第六條轉出要求及工作流程

轉出要求

一、在籍考生離開我省繼續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我省準考證和轉入地準考證,在規定日期內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辦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并在市(州)自考辦出具的《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出登記表》(附1)上簽字。

二、考生應在轉入地取得一門或者一門以上課程合格成績,并取得轉入地考籍后,方可辦理轉出手續。

三、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定被停考或者延遲畢業期間,檔案不得轉出。

四、已經取得某專業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只能在我省辦理畢業手續,檔案不得轉出。

五、免考取得的課程合格成績不得轉出。未通過理論課程考核的,其對應的實踐環節考核成績不得轉出。畢業論文成績不得轉出。

六、考生辦理轉入手續未滿一年的,不得轉出。

工作流程

七、考生在規定日期內到考籍所在市(州)自考辦,對本人轉出電子檔案信息進行現場確認。

八、市(州)自考辦對考生電子檔案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通過信息管理平臺提交省考試院,同時打印《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出登記表》(附1)(一式三份)。工作人員務必準確填寫登記表中“轉入準考證號”、“轉入專業代碼”、“轉入專業層次”、“轉入專業類型代碼”和“轉入專業方向”等信息。登記表由市(州)自考辦簽署轉出意見并加蓋公章上報省考試院,考生、市(州)自考辦、省考試院各留存一份。

九、市(州)自考辦必須按規定時間報送登記表,逾期將導致考生無法完成轉檔程序。

十、省考試院導出市(州)自考辦提交的轉出結果數據,導入全國“轉考平臺”進行數據預審;預審通過后,將轉出結果數據打包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進行終審,并提交擬轉入的省級考辦。

十一、轉考考生須及時與轉入地省級(或經省級考辦授權的地級)考辦聯系,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轉入確認手續。

十二、轉出考生到轉入省辦理完成轉入手續后,省考試院根據轉入地省級考辦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的轉入辦理結果,對轉出考生的電子檔案在籍狀態進行變更,完成轉考。在轉入手續未辦理完結之前,我省保持考生的在籍狀態。

第七條轉入要求及工作流程

轉入要求

一、轉入我省的電子檔案必須符合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轉入電子檔案信息以轉出地省級考辦通過全國“轉考平臺”交換的電子檔案為準。

二、轉入考生應按我省公布的專業考試計劃參加考試,不符合規定的專業代碼和課程代碼的課程一律不予接收;不符合我省開考專業計劃規定的課程一律不予接收。轉入考生原考試合格課程與現考試課程替換關系,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三、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標準必須符合教育部考試中心《關于開展自學考試電子轉考工作的通知》的規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2015年10月之后參加自考且電子檔案中沒有筆跡圖片文件的一律不予接收。

四、轉入考生應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合格成績,方可在我省申請辦理畢業手續。

五、考生須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及我省準考證,到省考試院對轉入的電子檔案信息及辦理結果進行現場確認。

工作流程

六、外省轉入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到省考試院辦理轉入手續,其電子檔案信息通過審核后,考生在《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入登記表》(附2)(一式二份)上簽字。省考試院簽署轉入意見并加蓋公章,考生、省考試院各留存一份。

七、省考試院將轉入辦理結果上傳至全國“轉考平臺”,核準后給轉出省發送回執。同時將接收的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數據結果導入信息管理平臺,完成檔案轉入。

第八條辦理時間

一、轉出時間

序號

事 項

經辦單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申請辦理檔案轉出

審核及現場確認

考生、

市(州)自考辦

1月1日—2月20日

7月1日—8月20日

(工作日)

序號

事 項

經辦單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2

數據報送

市(州)自考辦、

省考試院

2月21日—2月28日

8月21日—8月31日

3

數據預審

省考試院

3月1日—3月5日

9月1日—9月5日

4

上傳全國“轉考平臺”并提交相關省級考辦

省考試院

3月6日—3月10日

9月6日—9月10日

5

回執處理

省考試院

3月11日—3月31日

9月11日—9月30日

6

轉出結果數據與省信息管理平臺同步

省考試院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

二、轉入時間

序號

事 項

經辦單位

(人)

上半年

下半年

1

從全國“轉考平臺”接收轉入數據

省考試院

3月1日—3月10日

9月1日—9月10日

2

轉考考生到省考試院現場確認

考生、

省考試院

3月11日—3月25日

9月11日—9月25日

(工作日)

3

審核接收轉入結果數據并上傳全國“轉考平臺”,同時給轉出省發送回執

省考試院

3月26日—3月30日

9月26日—9月30日

4

轉入結果數據與省信息管理平臺同步

省考試院

4月1日—4月5日

10月8日—10月12日

第九條省考試院、市(州)自考辦要建立健全監督和制約機制,對考生轉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規范工作流程,利用管理和技術手段,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嚴格要求,強化計算機及網絡防護,對電子檔案收發、處理情況須進行記錄和監控,確保電子轉考信息的真實、安全、合法、有效。

第十條在電子轉考過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甘肅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附1甘肅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出登記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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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向表
2
學習中心老師電話溝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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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齡階段

2、當前學歷

3、提升學歷目標

4、意向學習方式

報考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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