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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華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校外助學機構管理辦法

2025-06-23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南華大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校外助學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校外助學機構(以下簡稱校外助學機構)的管理,確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整體助學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校外助學機構的基本要求

第二條校外助學機構的辦學主體應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是法人單位下屬的實體機構。

第三條校外助學機構由我校設立或經我校授權設立。

第四條校外助學機構與我校或其授權機構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辦學合同或協議。

第五條設置校外助學機構,必須由我校的自考管理職能部門充分考察論證,提請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自考工作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以學校名義對外簽訂合作辦學協議。

第六條校外助學機構應具有明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具備符合要求的辦學場地、設備設施、授課師資等辦學條件。

第七條校外助學機構應盡可能建在生源比較集中、交通比較方便、師資條件易于保證的城市。未經我校同意,校外助學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地址。

第八條校外助學機構無權以我校名義與其它組織、個人簽訂助學(招生)協議。

1、嚴禁校外助學機構下設分支機構,衍生多級助學機構。

2、嚴禁將招生、助學權轉讓或變相轉讓給中介機構及個人。

3、嚴禁未經我校同意,擅自制作、發布招生宣傳資料。

4、未經我校授權,校外助學機構不得擅自冠名、掛牌和更改名稱。

第九條校外助學機構應嚴格執行省物價局確定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學校在對外簽訂合作辦學協議時,應明晰雙方的責、權、利,征詢法律顧問意見,確保所簽協議合法有效。

第三章校外助學機構生源質量要求

第十一條校外助學機構應當具備基本的辦學規模。原則上每年招生人數不少于100人,且單專業招生人數不低于30人。校外助學機構應對生源質量進行篩選,必須選擇學習基礎較好的學生就讀。

第十二條招生范圍不超出校外助學機構所在地區。如該地區未設立校外助學機構,考生可按自愿原則就近就讀。

第四章校外助學機構管理職責

第十三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全省自考校外助學機構的宏觀指導工作和省內所有校外助學機構的審批、評估檢查等工作。

第十四條學校應根據擬設校外助學機構所在地區人才培養需求和本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發展規劃,合理設置校外助學機構,數量和分布須與學校的辦學實力和管理能力相適應。學校應指定專人負責校外助學機構管理,制訂和完善各類管理制度,統一校外助學機構掛牌名稱,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政策。派遣主講教師,審核聘任輔導教師,定期對所屬校外助學機構工作進行檢查評估。校外助學機構應做好對考生的教學、輔導工作,提升助學質量。

第十五條學校要從辦好人民滿意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認真履行辦學主體和責任主體的職責,嚴格審批校外助學機構;全面負責、指導和監督校外助學機構的招生宣傳、收費管理、考籍考務管理、教學管理等工作,確保校外助學機構的規范管理和助學質量。

第十六條學校在校外助學機構開設的專業須是學校經省自考處批準的專業,不得開辦未經批準的專業。

第十七條我校負責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閱資料等方式對校外助學機構的招生宣傳、教學授課、考試組織到畢業管理的全過程工作進行有效監控。我校制定助學機構招生、考籍考務管理、教學管理等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派遣主講教師,審核聘任輔導教師;定期對所屬校外助學機構工作進行檢查評估,對工作不負責任或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應及時予以調整;對辦學條件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亂、教學質量無法保證的校外助學機構,與其解除合作協議,停止其招生行為,及時撤并調整,并妥善安排好現有考生。

第十八條校外助學機構應在我校指導下開展日常工作,并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校外助學機構要建立一支穩定的教學及管理隊伍,認真執行助學機構的有關規章制度,依法辦學,規范管理,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保質保量完成相應工作,切實履行與我校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做到對考生、學校、社會負責。

校外助學機構負責協助我校做好所在地區的招生和考籍考務管理工作,執行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完成相應的管理任務,為師生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條件,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配合學校對校外助學機構的檢查評估工作,每學年向學校報送工作計劃和總結。

第十九條學校所設校外助學機構若有變更,應及時將變更情況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第五章校外助學機構年度評估制度

第二十條校外助學機構實行年度評估制度。我校在每年9月30日前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的評估標準,對所屬校外助學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對不合格的校外助學機構,將暫停其招生活動,整改驗收合格后,才能繼續招生;整改期結束,評估仍不合格者,學校將終止合作辦學協議。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繼續教育學院自考辦負責解釋。

南華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自考辦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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