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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4年4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誠信承諾書

2025-06-24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誠信承諾書

我是參加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本人作如下承諾,如有違反,自愿承擔有關后果并接受處理。

1.保證報考環節所涉各項個人信息均為本人填報,確保真實、準確、有效,保證報考后至當次考試結束前,身份證號、姓名、民族和聯系方式等關鍵信息不再修改。

2.認真學習 《答題卡規范作答示例》 《考生須知》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和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及黨員作弊黨紀處分相關條款》,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

3.保證本人參加考試,并接受考試期間安全檢查和考生身份鑒別,不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

《答題卡規范作答示例》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及黨員作弊黨紀處分相關條款》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黨員“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考生須知》

一、考生應誠信考試,遵規守紀。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二、考生憑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入場時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除2B鉛筆、0.5mm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課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有關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

領取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題后,必須認真檢查試題和答題卡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試題及答題卡有異常情況要立即舉手向監考人員報告。

試題、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考試時間不予延長。

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要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本人信息一致,檢查無誤后,準確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不得在條形碼上書寫任何信息。

考生應認真填涂各項信息,主動配合筆跡信息采集。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四、遲到15分鐘不得進入考點參加本節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本節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照規定出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告知書》,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生拒絕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的,經兩名監考員共同簽字后,此告知書同等有效。

六、對于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課程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課程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引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河北省教育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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