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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學考試考生守則

2025-06-25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吉林省自學考試考生守則

一、考前三十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和《居民身份證》等證件進入規定的考場。

二、考生人場除必要的文具,如鉛筆、圓珠筆、鋼筆、三角板、圓規等外,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至各種無線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電子記事本等與考試無關的物品。沒有標明可以使用計算器的課程不可使用計算器;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如商務通、文曲星等)。考場內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場后,必須按號人座,將本人《準考證》、《考試通知單》、《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左上方,以便核驗。

四、考前二十分鐘考生填涂《考生信息確認卡》,考前五分鐘填涂完畢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驗,開考后十五分鐘收卡。

五、統一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答題。

六、開考十五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場,開考三十分鐘后方準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

七、考生領到試卷和答題卡后,應先在指定位置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歸屬地(市)及座位號等欄目。有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試卷一律作廢。

八、考生必須嚴格按試卷要求在答題卡上分別用藍(或黑)色字跡的圓珠筆(或鋼筆)和鉛筆填涂;非選擇題(主觀性試題)試卷一律用藍(或黑)色字跡的圓珠筆(或鋼筆)書寫(有特殊要求,如作圖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禁止在同一張卷上用不同顏色字跡的筆答卷,禁止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不按上述規定要求作答的,其答卷無效。

九、考生遇試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答復,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十、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嚴格遵守考場紀律,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不準偷看、抄襲他人答卷;不準夾帶、冒名考生或換卷;不準吸煙;考試期間上廁所應交卷出場,且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準帶槍械進入考場; 準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不準故意損壞考試設施。

十一、考生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得攜帶試卷和草稿紙離開考場。考生離開考場后不準在考場附近逗留和交談。考試結束鈴聲響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按順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監考人員允許后方可離場。

十二、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防礙監考人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人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做出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或威脅監考人員人身安全的考生將交公安機關追究責任,井通知其所在單位。

十三、時違反考生規則,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的違紀、舞弊考生,將根據《吉林省自學考試考生違紀處理規定》處罰。

吉林省自學考試考生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當次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延期半年畢業:

(一)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答卷的;

(三)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四)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五)在試卷中作標記的;

(六)用規定以外的筆答卷的;

(七)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手勢的;

(八)接傳答案的;

(九)抄襲他人試卷或將自己試卷讓他人抄襲的;

(十)經有關方面認定為雷同試卷的;

第三條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予以取消當次考試該科目成績、延期一年畢業。情節嚴重處犯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列》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由他人,或偷換答卷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將試卷或答卷帶出考場的;

(四)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卷的;

(五)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六)偽造或涂改有關證件、證明、檔案而取得考試資格和成績的,

(七)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八)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主人身權利的;

(九)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各款累計達 3 次的取消畢業資格;情節嚴重者,取消參考資格(畢業資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盜竊未經啟用的自學考試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包括“副題”)和盜竊、損毀在保密期限內的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 違反自學考試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當地(考生所在地)自學考試機構作出處罰決定,并報省自考辦備案; 違反第三條和第五條所列重大案件由省自考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七條 對違反考試管理行為的考生給予的處罰,處理機關應通知被處罰的考生,并將處罰決定載人該考生的考籍檔案。

第八條 被處罰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在接到處罰決定的十五天內,可以向上一級自學考試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第九條 本規定由吉林省自學考試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不符的其它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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