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務管理工作細則(修訂版)》摘要
2025-06-27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五條 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以下簡稱實踐性環節考核) 的管理,按《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辦法》(冀教考自[2015]20號)執行。
第三章 報 考
第十四條 報考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 均可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報名參加自學考試。
2.已公布停考的專業, 僅限在籍考生按有關文件規定報考。
3.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 考生須按有關規定報考。
第十五條 報考及考試時間
報考及考試時間詳見《考生業務辦理時間表》。
第十六條 報考辦法
(1)新生須登錄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上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外網,http://zk.hebeea.edu.cn), 填寫個人信息并上傳符合要求的圖像信息(近期、藍底、免冠圖像信息、JPG或JPEG格式、不能小于15K,高x寬為48x33mm,此圖像信息將用于畢業證書上)。填寫成功后,須攜帶身份證件到所選報考點進行現場審驗(比對身份證信息和采集指紋信息)。 審驗通過的,經考生本人確認簽字后,獲取初始密碼完成注冊。未通過審驗的,考生須網上修改所填信息, 再次到報考點現場注冊;
(2)未獲取初始密碼的在籍考生,須攜帶身份證件選擇就近報考點進行現場審驗。審驗通過的,經考生本人確認簽字后,獲取初始密碼完成注冊。未通過審驗的,考生須到市教育考 試機構申請信息修改,本次不予注冊;
(3)居民身份證無法讀取信息(含臨時身份證)的考生, 須到市教育考試機構進行注冊;
(4)初始密碼須經考生本人修改后方可報考繳費。登錄密碼嚴禁向他人透露, 因考生泄漏密碼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2.報考繳費
(1)已注冊考生需提前辦理相關銀行卡并開通網上銀行業務;
(2)考生按當次《報考須知》公布的課程報考,當次考試只能選擇一個考區,最多選報兩個專業,每節考試只能報考一門課程;
(3)考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層次專業,申請畢業時須持具有國家教育資格的高等學校、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專科(或以上)學歷證書,否則不予畢業。考生可同時報考自學考試專科層次和本科層次各專業開考的課程,符合畢業條件可同時辦理畢業手續;
(4)考生報考時,須慎重選擇課程,確認無誤后再進行網上支付(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審批的現行標準執行)。支付成功后,報考課程不予修改,報考費一律不退;
(5)報考受限課程的考生,須先通過外網選擇受限課程,然后在報考期間到所選報考點進行資格審查,現場繳納受限課程報考費,審查通過的由報考點代為網上支付。
第十七條 準考證號
1.準考證號在新生首次報考時由系統自動生成,生成規則按全國統一規定的十二位數字編排,格式如下:
2.一個考生只能擁有一個準考證號。擁有多個準考證號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在網上申請合并成績,將多個準考證號下的成績合并到已注冊的準考證號上, 其它準考證號一律注銷。否則將影響報考、免考和畢業申請。
第十九條 《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
考生可在考前一周內登錄外網查詢打印《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試通知單》。 考生在考前須熟記自己的準考證號、考試時間、地點、課程等信息,以免耽誤考試。
第六章 考試實施
第三十一條 考試時間
1.上午9:00-11:30;
2.下午2:30-5:00。
第三十三條 開考后的工作內容及要求
3.上午9∶15,下午2∶45
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場。
第八章 成績公布與復核
第四十七條 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按規定時間公布。
第四十八條 考生如對公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到當次考試所在市教育考試機構填寫并提交《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復核申請表》 (以下簡稱《成績復核申請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條 復核結果由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通知考生。
第九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十一條 我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考試工作人員及考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將被依法、依規處理。考生違規信息將記入 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
第五十二條 考生如對違規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向規定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事實、 理由和證據,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第五十三條 市教育考試機構對考生的違規處理結果異議進行復核的,由市教育考試機構進行結果回復;省教育考試院對考生的違規處理結果異議進行復核的, 由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回復。
第五十五條 違規考生處理結果按規定時間公布。
附件7
考場物品使用規范
二、金屬探測器7
(三)特殊情況的處理
1.如考生拒不配合檢查,不出示可疑物品,監考員有權阻止其進入考場,必要時請駐考點公安人員協助檢查。
2.對于帶耳釘、耳環的考生要求其摘掉,先摘后測,如不容易摘掉,入場開考后要重點監控。
5.使用輪椅、拐杖、纏有繃帶或打有夾板的考生,其輪椅、拐杖、繃帶等醫療器械應一并接受檢查。
6.因身體原因,不能進行檢查的考生(如裝有心臟起搏器等),須有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
附件12
附件13
考試作弊入刑定罪 黨員作弊黨紀處分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黨員“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附件14
考生須知
一、考生應自覺服從監考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憑居民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除2B鉛筆、0.5mm黑色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橡皮外(其它課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其它任何物品不準帶入考場。考生入場時須接受各種防作弊儀器的檢查。
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手機及其它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允許使用計算器的課程,計算器也不得有程序儲存功能。
考場內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三、考生在領取到答題卡、條形碼和試題后,必須認真檢查試題和答題卡的一致性、完整性,若試題及答題卡有異常情況要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要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信息是否與本人信息一致,檢查無誤后,準確粘貼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不可在條形碼上書寫任何信息。
四、遲到15分鐘后不準參加本節考試,交卷出場時間不得早于本節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五、如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考試工作人員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依照規定出具《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告知書》,并記入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
考生拒絕在《河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違規處理告知書》上簽字的,經兩名監考員共同簽字后,此告知書同等有效。
六、對于考試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將通知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附件15
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課程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生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課程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 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 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生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引自《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