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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學考試評卷辦法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評卷工作是自學考試的一個重要環節,直接關系到自學考試的質量和社會信譽。為加強對評卷工作的管理,逐步實現評卷工作科學化、標準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自考委)制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評卷工作試行辦法》精神,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自考委)組織的自學考試(含學歷考試與非學歷證書考試)的評卷工作。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自學考試的評卷工作在省自考委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日常工作由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考辦)負責。

  第四條 評卷點由省自考委確定。評卷點成立評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一般應由評卷點所在的校(院)分管領導及學校主管自學考試工作的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領導本評卷點的評卷工作。

  第五條 各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課程評卷小組、試卷保管小組、檢查小組、錄分小組、紀檢保衛小組。

  課程評卷小組由本課程的業務負責人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業務骨干教師組成,負責本課程評卷工作的具體實施。

  試卷保管小組負責試卷的交接和管理。

  檢查小組負責對已評閱的試卷進行普查。

  錄分小組負責試卷卷首大題分數的計算機錄入。

  紀檢保衛小組負責評卷期間對評卷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承擔評卷場所的安全保衛。

  第六條 評卷教師的條件:堅持原則、工作認真負責、組織紀律性強、作風正派、任教本門課程、業務水平較高,評閱主觀性試題必須具有本學科中級以上職稱。

  評卷教師由課程評卷小組提名,經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報省自考辦備案。

  評卷工作人員由評卷點確定,報省自考辦備案。

  第三章 評卷紀律

  第七條 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參加某門課程考試的教師及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評卷工作。

  第八條 評卷必須在指定場所內進行,設專人保衛和紀律監督,出入須憑評卷工作證。評卷人員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評卷場所。評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丟失須及時向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九條 評卷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試卷保密號、評卷情況不得外泄。評卷期間任何人不得為自考生查閱分數。

  第十條 試卷一律在密封的情況下評閱與錄分,凡涉及試卷需拆封處理事項,一律由省自考辦派人處理,其他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試卷。

  第十一條 任何人不得更改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數。

  第四章 試卷的交接和保管

  第十二條 各評卷點必須嚴格遵守《浙江省自學考試試卷保管保密守則》,責任到人,確保試卷、答案安全。

  第十三條 試卷保密號的編寫工作由省自考辦統一組織,各評卷點選派人員參加,整個評卷期間試卷保密號和試卷袋由省自考辦統一管理。同一門課程試卷保密號從1開始,中間不得重號或空號。

  第十四條 各評卷點要建立嚴格的試卷、答案收發管理制度。要有專門的試卷、答案保管室。試卷保管室要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晝夜值班,負責對試卷的保管和收發,嚴格履行收發交接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評卷教師領取和交回試卷時要與保管人員共同清點試卷本數,查對編號有無差錯,檢查試卷密封是否完好。評卷教師如發現有密封不嚴、倒裝、露名(號)等試卷,要及時交試卷保管室,由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經省自考辦處理后方可繼續評閱。

  第十六條 評卷教師下班時,必須將試卷、答案交回試卷保管室集中保管。

  第十七條 試卷評閱保管期間應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等工作,確保試卷的安全。

  第五章 評卷

  第十八條 評卷前各評卷點的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對全體評卷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要進行集中培訓,學習評卷有關規定,明確任務和要求,結合評卷工作實際開展紀律教育和師德教育。

  第十九條課程評卷小組需在評卷前組織課程評卷教師認真討論和研究試題、《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并隨機抽取一定量(不少于10本)的實考試卷進行試評。如《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確需調整、補充的,須書面制定《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的補充規定,報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執行并報省自考辦備案;制定《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補充規定時不得降低或提高評分標準。

  第二十條 凡《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有誤需更正的,由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執行,并報省自考辦備案。凡涉及全國統考課程的,需經全國自考辦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及補充規定一經確定,要嚴格執行統一的評分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二十二條 各課程評卷組應采取流水作業法評閱試卷,每人評閱一題,主觀性試題應1人評閱、1人復查。對數量較少的試卷,評卷教師人數可適當減少,但不得少于兩人,不得一人評閱全卷。

  第二十三條 記分辦法采用百分制。每道大題和大題中的小題都應在題首處記得分,答錯或未答的題必須打“×”。每道大題得分,由評卷教師評閱后,同時填入題首成績欄和卷首相應題號的成績欄內,并簽名。

  第二十四條 簡答和論述等主觀性試題的評閱應根據《試題答案和評分標準》,既要對應考者的答案全面分析,又要根據答案要點或步驟給分,做到給分有理,扣分有據。

  第二十五條 答案中如有嚴重的政治錯誤,須經課程評卷小組討論,確認后在有錯的地方劃“ ”,照常評卷,并作登記,同時由評卷點評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省自考辦。

  第二十六條 對下列情況不予評分:

  1、答案書寫在非答卷紙上的部分;

  2、用非藍、黑色墨水的鋼筆、圓珠筆答卷的試卷(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對有雷同嫌疑等異常情況的試卷,評卷教師要照常評分,但需對這些試卷進行登記。對雷同卷,課程評卷小組需作出書面鑒定,由閱卷教師和課程評卷組長二人簽字后,上報省自考辦,由省自考辦負責處理。

  第二十八條 評卷一律用紅色筆(紅色鉛筆除外)書寫,字跡要規范、清楚。

  第二十九條 各課程評卷組要認真做好對試卷質量的評估工作。評估意見以書面形式報省自考辦。

  第六章 檢查與驗收

  第三十條 評卷質量的檢查驗收工作分別由評卷點和省自考辦組織進行。評卷點應在成績錄入前,由檢查小組對已評閱的試卷進行百分之百的普查。省自考辦派工作人員對各評卷點的評卷工作進行抽查。普查與抽查主要是檢查評卷工作的質量。

  第三十一條 檢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準確執行評分標準;

  2、有無漏評的試卷和漏評、錯評的試題;

  3、主觀性試題是否按要點或步驟給分;

  4、小題到大題合分是否正確,大題分到卷首分填寫是否有誤;

  5、記分、改分等是否符合規定、各環節的評卷教師評卷符號及簽名是否規范;

  第三十二條 對初次登錄成績為58分至60分的試卷,由評卷點指定專人復查。復查的內容為第三十一條的1-3點。

  第三十三條 檢查驗收中發現差錯,確需更改成績的,必須按分數更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檢查驗收中如發現重大事項,須及時與省自考辦分管主任聯系,以便妥善處理。

  第七章 分數更改

  第三十五條 在評卷、檢查驗收及成績錄入過程中發現差錯,需要更改卷面分數,更改人必須在每一個更改處簽名,卷首結分欄更改時需在簽名后加蓋評卷點或省自考辦的成績更正章。

  第三十六條 合分及客觀題評閱的差錯,由發現人負責及時更正;主觀性試題評閱的差錯,必須送課程評卷組組長評定和更正。

  第三十七條 成績更正章每評卷點一個,必須由學校自考辦專人保管。保管人員必須對需加蓋更正章的分數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后,方可用章。試卷、更正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八章 錄分

  第三十八條 錄分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操作要認真、細致、規范。

  第三十九條 錄分小組需指定專人作為系統管理員。系統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掌握超級用戶口令、設定錄入人員及密碼、試卷保密號的錄入與校對;

  2、對已錄課程進行校對;

  3、做好計算機網絡的維護和數據的備份等工作;

  系統管理員不得參予題首分錄入工作。

  第四十條 錄分人員分甲、乙兩組,分別將卷首結分欄的大題分錄入計算機,由計算機自動生成總分,具體操作方法見《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錄入系統使用說明》(另發)

  第四十一條 錄分組長要指定專人負責對錄入過程中發現的考務差錯(如首考號末五位寫錯、實考人數寫錯等情況)進行登記。

  第九章 評卷經費

  第四十二條 評卷經費由省自考委根據各評卷點的評卷任務和經費開支標準發放。

  第十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下述單位或人員給予一定的表揚或獎勵:嚴格按全國自考委及省自考委有關評卷規定進行評卷,所評試卷經省自考辦檢查驗收符合要求,評卷質量較好的評卷點或課程評卷組;工作認真負責,評卷質量高,公正準確,遵守評卷紀律,事跡突出的評卷教師和評卷工作人員。

  第四十四條 對不執行全國自考委及省自考委的有關評卷規定,違反評卷紀律或沒有達到全國自考委及省自考委有關評卷質量要求的評卷單位和人員,省自考委將視情節,根據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自考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自學考試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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