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教育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節錄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二章 考生違反考試管理的行為及處罰 第六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該科目考試所得分數的50%; (一)攜帶尋呼機、移動電話、收錄音機、外語電子辭典等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開考信號發出前搶答試題的; (三)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仍繼續答卷的; (四)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和手勢的 (六)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寫姓名、考號或有意在答卷上做其它標記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在試題等答卷上使用涂改液的。 第七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考試該科目考試成績;其中自學考試考生,并處延期一年畢業; (一)夾帶與考試內容有關材料的; (二)抄襲他人答案的; 〔三〕有第六條第四款所列行為,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四〕在試卷或答題卡上故意填涂他人姓名、考號的。 第八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次考試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會考考生并處不準參加本次考試的補考,自學考試考生并處延期二年畢業; (一)傳接答案的; (二)交換答卷的; (三)強搶他人答卷的; (四)有意將自己的答案讓他人抄襲的; (五)利用無線通訊工具作弊的; (六)考試期間撕毀試卷或答題卡的; (七)將試卷或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評卷中被認定為雷同卷的; (九)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九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考試資格,并從下一年起三年內不準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自學考試考生取消已考全部科目的考試成績,開除考籍。其中屬于第五條所指人員的按第五條規定處理; (一)擾亂報名站(點)、考場、評卷點及考試有關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阻礙考試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三)威脅考試工作人員安全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的; (四)偽造證件、學歷證明、檔案等以取得考試資格的; (五)由他人替考的; (六)偷換答卷、涂改成績的。 第十條 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在校學生代他人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的,由其所在學校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并在一年內不準重新報考;高中在校生代他人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的,從該生畢業當年起,一年內不得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自學考試考生代他人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的,開除考籍;在職人員代他人參加高中等教育統一考試的按第五條規定處理。
1999年3月19日遼教發[199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