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于對自學考試評卷工作中違紀問題的處理規定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為嚴肅自學考試紀律,維護考試信譽,確保評卷質量,對評卷工作中違紀問題,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理: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當眾批評: 1.態度不認真,工作不負責,經勸告不聽者。 2.評卷教師及復查教師掌握標準時寬時嚴,經指正不改者。 3.不認真執行《評分標準》和《補充規定》,擅自改動標準者。 4.不按規定記分辦法記分,經勸告不聽者。 5.私自進入材料保管處和統分處,查詢考生分數者。 6.評卷時會客、打電話,不接受勸告者。 7.擅離職守,影響工作者。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評卷工作資格。 1.擅自把試卷帶出評卷室者。 2.擅自揭封試卷、偷查考生分數者。 3.擅自撕掉、帶走考生試卷(包括空白試卷)者。 4.泄露保密號碼者。 5.泄露考生分數者。 6.記分有嚴重錯誤或錯誤較多者。 7.擅離工作崗位造成后果者。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除通報批評,取消評卷工作資格外,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自學考試的評卷工作,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或黨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泄露閱卷保密號碼,造成后果者。 2.隨意涂改卷面和考生分數者。 3.丟失考生試卷者。 4.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者。 5.利用其他任何形式作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