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1章 總則
第三十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 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 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三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和一九八三年五月三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于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