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00233稅法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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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機密)
知識點1 稅法的基本理論
一、稅收的概念和根據
1、稅收的形式特征:稅收的固有特征是固定性、強制性、無償性。
稅收強制性: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依據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律對征納稅雙方的稅收行為加以約束的特性。
稅收無償性:是指國家稅收對具體納稅人即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需要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代價。稅收的這種無償性特征是對具體納稅人來說的。
稅收的固定性:是指國家稅收必須通過法律形式,確定其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數額,并保持相對穩定和連續、多次適用的特征。
2、稅收的根本性質,即稅收的本質,是國家為一方主體的依法無償的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形成的特殊分配關系。國家運用稅收形式取得財政收入,必然發生國家同納稅人之間對社會產品的分配關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分配的一句,既不是財產所有權,也不是勞動者勞動力的所有權,而是國家的公共權力,并且表現出強制性、無償性的特性,從而使稅收的分配關系區別于其他分配形式。使稅收明顯區別于國有企業利潤收入、債務收入等其他財政收入的關鍵性特征是無償性。
3、稅收的社會屬性
稅收不僅是一個分配范疇,同時也是一個歷史范疇。從稅收產生和發展的歷史看,它經歷了努力社會稅收、封建社會稅收、資本主義稅收和社會主義稅收等各種不同的形態。一方面,稅收在不同社會形態下具有其共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中和不同國家中的稅收又分別具有其個性,即稅收所處不同社會制度下的社會屬性。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由生產資料所有制、國家政權的性質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因而受所有制、國家性質和法律制約的稅收的性質也不同。
4、稅收:是以實現國家公共財政職能為目的,基于政治權力和法律規定,由政府專門機構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財產或特定行為為實施的強制、非罰與不直接償還的金錢或實物課征,是一種財政收入的形式。
含義:(1)指明了稅收的目的:為了實現國家的公共財政職能,即資源配置、收入分配、調控經濟與監督管理。
(2)指明了稅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據:政治權力和法律。
(3)指明了稅收主體:包括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征稅主體是國家授權的專門機關,即國家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納稅主體是居民和非居民。
(4)指出了稅收的形式特征:三性。
(5)使用“非罰”一詞揭示了稅收的非罰性,從而將罰款、罰金以及其他一切罰沒行為排除在稅收行為之外。
(6)揭示了稅收的社會屬性。強制性經濟行為。
5、稅收的分類
(1)根據稅收對象的性質和特點不同,可以將稅收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資源稅。以商品交換和提供勞務為前提,以商品
轉額和非商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稅種是流轉稅。
(2)根據稅收最終歸宿的不同,可以將稅收劃分為直接稅、間接稅。
(3)根據稅收管理權和稅收收入支配權的不同,可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
(4)根據計稅標準的不同,可分為從價稅和從量稅。流轉稅大都屬于從價稅,但消費稅中的啤酒、黃酒、汽油、柴油屬于從量稅。資源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稅屬于從量稅。
(5)根據稅收是否具有特定用途,分為普通稅和目的稅。我國現行稅制中,屬于目的稅的有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
(6)根據計稅價格中是否包含稅款,可將從價計征的稅種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我國的關稅和增值稅,其計稅價格中不包含稅款在內的,屬于價外稅,其他從價稅均屬于價內稅。
6、以國家規定的納稅人的某些特定財產數量或價值額為征稅對象的財產稅。
7、以征稅對象的性質為標準對稅收進行分類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分類方式,也是各國稅收分類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8、稅收的根據是什么?
國家的存在和居民獨立財產的存在是稅收的根據。國家的存在和居民獨立財產的存在是稅收產生的基本原因,國家職能和社會需要的發展史稅收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原因,居民獨立財產的出現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內因,國家的存在是稅收產生和存在的外因。只有當引起稅收的內因和外因同時起作用時,才能產生和存在稅收現象。
二、稅收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稅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質生活基礎之上的,由國家制定、認可和解釋的,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調整稅收關系的規范系統,它是國家政治權力參與稅收分配的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以確認與保護國家稅收利益和納稅人權益為基本任務的法律形式。
2、簡述稅法的特征。
(1)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
(2)稅法是以確認稅收的權利和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
(3)稅法是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法。
(4)稅法是實體內容和征管程序相統一的法。
3、稅法的調整對象認識其法律地位有何意義。
稅法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包括稅收分配關系和稅征收管理關系。稅收分配關系是主要的,稅收征收管理關系是次要的、為前者服務的。稅收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經濟關系,而不是行政關系。其主要依據是:
(1)從稅收的本質上看,它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關系。
(2)稅收關系是一種物質利益關系。
(3)從稅收關系主體看,政府具有雙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單純的行政機構,也是經濟主體;納稅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不是行政機關的附屬物,而是具有獨立經濟利益的經濟主體。綜上所述,稅收關系是一種性質復雜的特殊經濟關系,從這種社會關系的實質內容來看,它是經濟關系;但從它的外部形態以及政府權力特征來看,它又是一種具有強烈行政性的特殊經濟關系。
4、稅收關系分兩大類: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征收管理關系。稅收分配關系:國家與納稅人之間;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以及地方各級政府之間;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及涉外納稅人之間。稅收征收管理關系:稅務管理關系、稅款征收關系、稅務檢查關系、稅務稽查關系。
三、稅法的地位、功能與作用
1、試述稅法的地位
稅法的地位,主要:是指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其核心意義是稅法和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稅法的地位問題指的是稅法究竟屬于公法、私法抑或其他。稅法屬于以公法為主,公法私法相融合的經濟法體系內的范疇,是經濟法的子部門法,其所具有的一些私法因素、其對納稅人權利的重視和關懷并不能根本改變稅法的公法屬性。
(1)稅法與憲法的關系。
稅法與憲法的關系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據,因此,稅法的制定和執行都不能違背憲法。二是稅法的一些根本問題應該在憲法中得以體現,這不僅符合憲法的本質,而且符合國際慣例。另外,稅收法定原則、納稅人基本權利等內容也需要在憲法中予以體現,如此才能真正確立其地位,進而推進稅收法治建設。
(2)稅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稅法的調整對象及其本質決定了其屬于經濟法的體系,具體而言,稅法是經濟法中財稅法之核心內容。這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首先,從調整對象來看,稅收關系無論是最為作為經濟分配關系,還是經濟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都屬于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次,稅法的本質與經濟法的本質相一致。因此,稅法屬于經濟法體系中的二級子部門法。
(3)稅法與民法的關系。
稅法與民法的關系非常密切。民法屬于私法的范疇,而稅收是以私人各種經濟活動為對象而進行課征的,而私人的各種經濟活動又首先被以民法為中心的私法完整版請因此,稅法的規定往往是以私法為基礎的。甚至稅法上的某些概念或理念,也來源于民法。但是,稅法與民法的區別也十分明顯。稅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具有公私交融的特征,而民法屬于私法范疇。由此決定了稅法與民法在立法本位、調整手段、責任形式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區別。
(4)稅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稅法的調整對象決定了稅法與行政法之間的密切關系。稅法的調整對象是稅收關系,包括稅收分配關系和稅收征管關系。分配關系是主要的,征管關系是次要的,為前者服務。但稅收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經濟關系,而不是行政關系。因此,稅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立法本位等方面都存在本質區別,這也決定了行政法規則與稅法規則之差異。
(5)稅法與財政法的關系。稅法屬于財政收入法,是其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財政法包括財政收入法、財政支出法以及財政監督法。從語詞的邏輯關系來說,財政與稅收應為種屬關系,財政包括稅收在內。稅法屬于財政法中財政收入法部分。
2、簡述稅法的功能
稅法的功能:是指稅法內在固有的并且由稅法本質決定的,能夠對稅收關系和稅收行為發揮調整和保護作用的潛在能力。稅法的功能,可以分為規制功能和社會功能兩類。
(1)稅法規制功能的基本內容包括稅法的規范功能、約束功能和強制功能、確認功能和保護功能。這些功能相互配合、共同作用,組成稅法規制的有機系統。
(2)稅法的社會功能是稅法本質的階級性和社會性的集中表現,包括稅法的階級統治功能和社會公共功能。
3、稅法的作用。
稅法在當代能起的主要作用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稅法對納稅人的保護和對征稅人的約束作用。
稅法是以規定征納雙方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的法。稅法既要維護征稅人的權利,也要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稅法既要指導納稅人切實履行納稅義務,也要約束征稅人嚴格履行自己的義務。
(2)稅法對稅收職能實現的促進與保證作用。
稅法在促進和保障稅收職能實現發面的具體作用表現為以下四個方面:
①稅法對組織財政收入的保證作用。
②稅收對經濟運行的調節作用。
③稅法對實現社會職能的促進作用。
④稅法保證稅收監督經濟活動與社會活動職能的實現。
(3)稅法對國家主權與經濟利益的維護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日趨密切。這種相互依存的國際經濟交往,給稅收關系的法律調整帶來一定的困難與挑戰。各國政府都面臨著一種既要開展交流、利用外資、引進技術,又要維護本國主權與經濟利益的矛盾。為了解決這一矛盾,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通過頒布涉外稅收法律、法規或簽訂國際稅收協定來解決這一問題。
(4)稅法對稅務違法行為的制裁作用。稅法的強制功能和保護功能主要體現為對稅務違法行為的制裁方面。稅法規定了什么是稅務違法行為以及如何處理這些違法行為的措施。這就為稅務執法機關認定和處理稅務違法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利于維護國家稅收秩序。
四、稅法的要素
1、稅法要素,又稱稅法構成要素或課稅要素,一般:是指各種單行稅種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構成要素的總稱。
2、稅法要素的分類。
依據不同的標準,稅法要素可以分成不同的種類,依法律規范的特殊邏輯構成,稅法要素分成稅法的定義性要素、規則性要素和原則性要素、即稅法的法律術語、行為規范和基本原則。
(1)稅法的定義性要素,即稅收的法律術語,包括稅法概念、稅法名詞等,具體:是指對各種稅收法律現象或事實進行概括,抽象出他們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權威性范疇。
(2)稅法的規則性要素,即稅法的行為規范,這是狹義的理解,不同于廣義的認識,不包括稅收的法律術語和基本原則,僅指國家具體規定稅法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具體法律后果的一種邏輯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則。
(3)稅法的原則性要素,即稅法的基本原則,是稅法基礎理論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對稅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不僅有助于深入認識稅法的本質,而且也有助于指導稅法的創制和實施。
3、稅法要素包括稅法主體、課稅客體、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優惠、法律責任等八大部分。
4、稅法主體:是指依據稅法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稅法權利和稅法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兩類。
5、征稅主體。我國的征稅主體有財政機關、稅務機關和海關。由海關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稅種有:關稅、船舶噸稅,并負責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6、納稅主體的概念及種類。
納稅主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納稅主體是稅收法律關系中最重要的主體之一,是稅法學的基本范疇,是稅法學基礎理論以及稅法實踐研究的重要課題。根據不同標準,納稅主體可分成不同種類:
(1)納稅人與扣繳義務人,這是最一般的分類方式。
(2)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這是個人所得稅法中的分類方式,依據的是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
(3)居民企業與非居民企業,這是企業所得稅中的分類方式,依據的是登記注冊和實際管理機構地兩個標準。
(4)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這是增值稅法中的分類方式,依據的是生產經營規模和財會核算健全程度兩個標準。
(5)單獨納稅人與連帶納稅人,依據的是在稅收征管和稅收負擔中義務性質不同標準。
7、課稅客體:又稱課稅對象或征稅對象:是指稅法確定的產生納稅義務的標的或依據。一種稅不同于另一種稅的主要標志是征稅對象的差別。
8、稅目:就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的具體項目,是征稅的具體根據。其反映了征稅的廣度。有列舉法和概括法兩種。
9、計稅依據:又稱稅基: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所確定的用以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亦即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的基數。如增值稅是以計征增值稅的
銷售額為基礎設計的。增值稅稅基應包括計征增值稅銷售額、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和實行出口“免抵退”的銷售額三項內容。
10、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每一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課稅客體數額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率。是稅法內容的核心部分,體現了征稅的深度,且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稅率的高低直接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稅率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包括: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如何理解稅率的設計是稅收立法的中心環節?
稅率:是指稅法規定的每一納稅人的應納稅額與課稅客體數額之間的數量關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稅負高低的重要指標,是稅法的核心要素,它反映國家征稅的深度和國家的經濟政策,是極為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稅率是計算應納稅額的尺度,體現了征稅的深度。由于稅率的高低直接體現國家的稅收政策,關系著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國家和納稅人之間經濟利益分配的調節手段,因而正確設計稅率,是稅收的中心環節。
1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課稅客體或同一稅目,不論數額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計征的稅率。
優點:計算簡便,有利于稅收的征管效率;有利于企業在同等納稅條件下開展競爭;有利于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缺點:與納稅人的負擔能力不完全相適應,在調節企業利潤水平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
12、累進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數額的大小,劃分若干等級,每個等級由低到高規定相應的稅率,征稅對象數額越大稅率越高,數額越小稅率越低。
(1)全額累進稅率,我國現沒有此種稅率。
(2)超額累進稅率,如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稅目實行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體現了合理負擔的原則。
(3)超率累進稅率,如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1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率,是按單位課稅客體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一種稅率形式,一般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或某一稅種的某些稅目,如消費稅、印花稅的某些稅目。分:地區差別稅額(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幅度稅額(車船稅)、分類分級稅額(車船稅、船舶噸稅)。優點:計算簡便、負擔穩定、不受物價影響,同一征稅對象單位數額相同、稅額相同。
14、納稅環節:是指在商品生產和流轉過程中應當繳納稅款的環節。選擇納稅環節的原則:稅源比較集中;征收比較方便。
15、納稅期限:又稱納稅時間:是指納稅義務確定后,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稅款的期限。可分為納稅計算期和稅款繳庫期兩類。
16、納稅地點: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向征稅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的具體場所,它說明納稅人應向哪里的征稅機關申報納稅以及哪里的征稅機關有權實施管轄的問題。
17、稅收優惠:是指國家為了體現鼓勵和扶持政策,在稅收方面采取的激勵和照顧措施。以減輕納稅人的稅負為主要內容。
18、稅法的原則性要素,即稅法基本原則:是指在有關稅收的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環節都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精神最集中的體現:是指導稅法的創制和實施的根本規則。稅法基本原則對稅收立法有指導作用;是稅法解釋的依據;是守法的行為準則和進行稅法宣傳教育的思想武器。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構成的核心部分。稅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效率原則。
19、稅收法定原則:是指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必須由法律加以規定,稅法的各類構成要素都必須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確規定;征納主體的權利義務只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或減免稅收。
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分為三個方面:
(1)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它是模擬刑法中罪行法定主義而形成的稅法原則,其含義:是指課稅要素的全部內容和稅收的課征及其程序等都必須由法律規定。依課稅要素法定原則,凡無法律根據而僅以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確定新的課稅要素是無效的,與法律規定的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也是無效的。
(2)課稅要素明確原則:是指在法律和授權立法的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中,對課稅要素和征收程序等內容的規定,必須盡量明確而不生歧義。如果規定模糊,就會產生行政機關確定課稅要素的自由裁量權,容易導致征稅權的濫用。
(3)程序合法原則,又稱依法稽征原則: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定程序征稅,納稅人依法定程序納稅并有獲得行政救濟或司法救濟的權利。同時,不允許征納雙方達成變更征納稅程序的協議。
20、稅收公平原則:是指政府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前者是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稅收不應是專斷的或有差別的。后者是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即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條件不同的人。衡量稅收公平的標準有受益原則和負擔能力原則。
21、稅收效率原則:就是要求政府征稅有利于資源的有效配置和經濟機制的有效運行,提高稅務行政的管理效率。包括稅收的經濟效率和稅收的行政效率兩種。
22、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收效率原則有何區別于聯系?
稅收公平原則,強調運用稅收杠桿干預經濟生活,縮小公民之間收入分配的過分懸殊,保持社會穩定;稅收效率原則,強調稅收應當是中性的,不應當干預經濟活動和資源配置,從而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堅持效率原則,有利于發揮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促進經濟發展;堅持公平原則,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有利于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經濟結構優化,使收入差距趨于合理,防止兩級分化,有利于社會穩定。顯而易見,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收效率原則存在著矛盾。然而,稅收效率原則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稅收公平原則是實現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因此,稅收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都十分重要,都要堅持。
23、為什么要協調稅收效率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即對立,又統一。從統一角度看,它們可以兼顧;從對立的角度看;它們需要協調,原因在于;
(1)公平原則與效率原則的統一是有其客觀基礎的。二者之所以能夠統一,從根本上說是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可以相耦合。這是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客觀基礎。
(2)從微觀與宏觀統一的角度來理解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從微觀角度看,遵循稅收效率原則而設置的稅種,有助于市場經濟機制發揮內在力量,使效率損失達到最小,經濟產業結構達到合理。從宏觀角度看,按照公平原則,國家通過對稅種的設置與調整來對市場行為主體進行必
要的導向,以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和再分配的合理。在促進經濟增長,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兩者的目標是一致的。
(3)按照“兼得管理的思想”,稅收的公平與效率二者是可以兼得的。兼得管理思想系指對管理中的對立雙方都要兼顧,反對片面追求一方
而排斥另一方。
第五節稅法的解釋、淵源和體系
1、稅法解釋:是指由一定主體在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中對稅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進行的理解和說明。可分為法定解釋和學理解釋兩種。三個
特征:解釋主體的特定性;解釋對象的固定性;解釋目標的決定性。
2、法定解釋:又稱有權解釋,是由國家有關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對稅法作出的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3、學理解釋:是指任一主體依法學理論對稅法作出的解釋。包括:文理解釋和論理解釋。
4、稅法解釋的基本原則:稅法的解釋,必須始終以稅法解釋的原則為指導。除遵循法律解釋一般原則外,稅法解釋的基本原則還有:實質課稅原則、有利于納稅人原則。
(1)實質課稅原則:是指在稅法解釋過程中,對于一項稅法規范是否應適用于某一特定情況,除考慮該情況是否符合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外,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尤其要結合經濟目的和經濟生活的實質,來判斷該種情況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課稅發素,以決定是否征稅。
(2)有利于納稅人原則。根據傳統稅法理論,稅收的無償性特征決定了國家無須承擔任何稅法上的義務,故稅法的解釋很少考慮納稅人的權利,僅僅應當關注如何促使行政機關運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征得最多的稅收。稅法解釋的價值取向因此偏重于“有利于國庫”原則。隨著納稅人權利的勃興和私有財產保護的盛行,稅法解釋的原則逐漸轉向“有利于納稅人”原則的價值取向。特別是行政解釋將在相當長時間內保持一定的壟斷程度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既是解釋稅法者、又是稅收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存在很大的角色沖突,格式合同提供方的法律地位與稅收法律關系中征稅機關的法律地位,某種程度上是很相似的。因此,稅法解釋采取“有利于納稅人”原則,符合現代稅法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根本價值取向。
5、稅法解釋的主要方法
包括:文義解釋法、系統解釋法、目的解釋法、歷史解釋法、合憲性解釋法等。文義解釋法是稅法解釋最基本的方法,在稅法解釋方法中處于主導地位,它是文義解釋原則在稅法解釋方法中的具體體現,側重于解釋活動操作的技術和規則,其研究的主要內容為如何對稅法條文進行逐字逐句的解釋。有權解釋機關既可以按照狹義、字面的方法解釋稅法,也可以考慮稅法的經濟和社會目的,從而以更寬泛的方法解釋稅法。有權解釋稅法的事業機關解釋稅法的具體方法取決于法院一般解釋的方法以及在一段歷史時期內是否已經發展出了一些解釋稅法的特殊原則。
6、稅法的淵源:憲法;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稅收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稅法解釋;國際稅收條約、協定。
7、稅法的體系,包括實體稅法和程序稅法兩部分。
實體稅法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財產稅法、行為稅與特定稅法以及資源稅法等。
程序稅法包括: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稅收征管法》1992年9月通過,1995年2月修改;2001年4月二次修改。
8、可以指定國家稅收法典的機關是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
第六節稅法的產生與發展
1、科學意義上的財政學宣告誕生的標志是18世紀中葉亞當·斯密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又譯《國富論》)的出現。
2、1950年新中國第1個統一稅收法規《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統一稅法制度的建立。
3、現階段稅制改革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1)積極穩妥地推進稅費改革,清理整頓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首先,農村稅費改革是中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重要課題。其次,稅費改革不限于農村領域。
(2)逐步完善現行稅種制度,鞏固1994年稅制改革成果。首先,實行增值稅改革試點,探索改革方向。其次,不斷調整消費稅、營業稅等稅種的征稅范圍和稅率,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再次,致力于所得稅制的改革。最后,調整部分稅種、停征部分稅種、新征某些稅種、醞釀開征某些稅種。
(3)應對“入世”要求,消減關稅,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
(4)改革出口退稅機制,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5)推進地方稅改革,改革地方稅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