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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考00227公司法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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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機密)

  知識點1 公司法概述

  一、歷年考點

  公司法的定義、性質和精髓、公司法的定義

  公司的定義與法律特征

  1.公司的定義

  2.公司的法律特征

  3.公司與其他企業的區別

  公司的分類

  現行法律上的分類

  二、名師點評

  本章是公司法概述,也是深入理解后面各章知識的基礎。通過學習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公司法的概念和特點,了解公司的概念和類型,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區分公司法與相鄰法律的關系,了解公司法的結構與體例。

  從歷年考題的分布情況來看,公司的特點、類型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本章的重點,且多以選擇題的形式出現,考生應予以重點掌握。此外,公司法的概念和特點,容易出名詞解釋及簡答題,考生應注意掌握。

  三、重難點分析

  1. 公司法的定義與性質

  所謂的公司法,是規定各種公司的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以及其他與公司組織有關的對內外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公司法的性質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認識:

  (1)公司法兼具組織法和活動法的雙重性質,以組織法為主。

  (2)公司法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的雙重性質,以實體法為主。

  (3)公司法兼具強制法和任意法的雙重性質,以強制法為主。

  (4)公司法兼具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雙重性質,以國內法為主。

  2. 公司的法律特征

  公司應具有以下三個重要的法律牲:

  (1)合法性

  公司必然依照公司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設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管理,從事經營活活動。

  (2)營利性

  公司作為一種企業,應當通國自己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取得實際的經濟利益,并將這種利益依法分配給公司的投資者。公司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

  (3)獨立性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也就是說,法律賦予公司完全獨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樣,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公司不僅獨立于其他社會經濟組織,而且還獨立于自己的投資者股東。我國《公司法》第3條第1款載明:“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公司作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并運用這些財產獨立自主地開展經營活動,最終獨立地對外承擔法律責任。

  3.公司的分類

  (1)按公司是否發行股份和參與投資人數的多少,可交將公司分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公司;

  (2)按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控制依附關系,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3)按公司受《公司法》調整外是否還受其他特別法調整,可將公司分為一般法上的公司與特別法上的公司;

  (4)按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將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國籍,可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則

  1.公司自治原則

  公司應當實行“自治”。所謂公司自治,就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也就是說,公司自身主要地實行嚴格的管理,自學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辦事。

  2.股權保護原則

  公司是股東出資創辦的,股東當然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依照我國《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生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3.管理科學原則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結構具體表現為公司的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組織制度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的分工與職責,建立各負其責、協調運轉發、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是保證公司法人財產始終處于高效有序運營狀態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證公司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基礎。

  4.交易安全原則

  公司參與市場競爭,從事商品交易活動,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戲規則”。公司的營利活動不能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必須對他人、對社會負責。我國《公司法》上關于資本金的規定、發生債券的條件限制等都體現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則。另外,公司法還要求交易者積極地提供了與交易有關的信息,并保證的準確性,以確保交易能在充分享有信息權的情況下進行。

  5.利益分享原則

  一般理論認為,公司是利益共同體。公司的利益是投資者、經營者、勞動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時也包括了其他主體的利益。這種理論反映的是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就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股東利益作為自己的惟一存在目的,還應當挺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相關者的社會利益。

  知識點2 公司法簡史

  一、歷年考點: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

  公司法的早期立法發展發端于英國、荷蘭、北歐等海上貿易發達的國家

  大陸法系公司法發展史

  法國

  二、名師點評

  通過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發展的過程,掌握主要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公司法的發展歷史,熟悉中國公司法的發展歷史。

  從歷年考題的分布情況來看,本章內容在歷年考題中出現的比較少,多以單選題形式出現。考生只需按照大綱要求對相應知識點予以識記、領會即可。

  三、重點難點分析

  1. 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發展發端于英國、荷蘭、北歐等海上貿易發達的國家。在這一時期的公司立法中,影響力最在的當屬英國。“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嶺。在這種背景下,英國議會通過了“泡沫法案”。

  (2)近代英國公司法。1843年,格蘭斯頓成為英國皇家貿易委員會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時代意義的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的頒行。

  2. 大陸法系公司法發展史

  (1)法國

  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頒布了《商事條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貿易時代的商業慣例和商事習慣法。《商事條例》對公司進行了規范,開創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學者們普遍認為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條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公司與兩合公司兩種。1807年,法國商法典首次從法律上規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確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1973年,德國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鑒英美法系授權資本制的經驗,改變多年奉年的法定資本制,繼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仿效。

  3. 我國公司法發展史

  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頒布《公司律》,計131條,這是中國歷史上第1部公司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對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訂,定名為《公司條例》,計6章251條。《公司條例》對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確的規定。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法發展的過程,掌握主要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公司法發展歷史,熟悉中國公司法的發展歷史。多以選擇、判斷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識記,如:【08、10單選】、【07、10判斷】、【07、1單選】。

  串講內容:

  一、英美法系公司法的產生與發展

  1.公司法的早期立法發展發端于英國、荷蘭、北歐等海上貿易發達的國家。在這一時期的公司立法中,影響力最在的當屬英國。“南海泡沫”事件更是成為英美早期公司立法史上的重要分水嶺。在這種背景下,英國議會通過了“泡沫法案”。這次立法將股份公司嚴格限制在一個狹小的范圍內,對股份公司的設立和法人資格的取得規定了種種限制,同時規定只有法人團體才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近代英國公司法

  從1825年開始,英國一會頒布了一系列法令,逐漸放松了對公司在設立方面的限制。1834年頒布了《商事公司法》,接著在1837年頒布了《特許公司法》。1843年,格蘭斯頓成為英國皇家貿易委員會主席,他促成了具有跨時代意義的1844年英國《合股公司法》的頒行。該法采用了三個主要原則:

  (1)規定了成員的挺低限額-----25 名以上,1856年調低至20人;

  (2)確立了以登記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

  (3)確立了公司完全公開的原則。

  這三項原則構成了公司法最基礎性的內容。

  3.現代英國公司法

  1948年以來的英國公司法呈現出獨有的特點。一是對公司的監管力度加強;二是公司立法由個人本位轉向社會本位。

  4.美國的早期公司立法

  在早期,美國法律基本上都是在沿襲英國的立法例。在18世紀末19世紀初,美國各州紛紛制定了公司法。

  5.現代美國公司法的發展

  美國于0950年由全美律師協會制定了供各州立法參考的公司法基本藍本《示范公司法》,其后經過多次修訂。在1984年對該法做了全面修改,形成了《示范公司法》(修訂本)。

  1922年美國法律協會經過認真研究,發表了題為《公司治理的原理:分析和建設》的報告。

  2002年美國總統簽署了一項旨在結束“低道德標準和虛假利潤時代”的企業改革方案------《美國2002年上市公司財會改革和投資保護法》(又稱《2002薩班斯---奧克斯立法》)。

  二、大陸法系公司法發展史

  1.法國

  法蘭西國王路易十四于1673年頒布了《商事條例》,正式以制定法取代了自由貿易時代的商業慣例和商事習慣法。《商事條例》對公司進行了規范,開創了公司立法的先河,學者們普遍認為這是世界上早的公司立法。1673年的《商事條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有普通公司與兩合公司兩種。1807年,法國商法典首次從法律上規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確股東僅以自己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1973年,德國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鑒英美法系授權資本制的經驗,改變多年奉行的法定資本制,繼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為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所仿效。

  2.德國

  1892年,德國制定《有限責任公司法》。

  1937年,德國頒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首先借鑒英美法系授權資本制的經驗,改變多年奉行的法定資本制。

  德國現行的《股份公司法》在1965年頒布,1998年做了一次修訂。

  3.歐盟

  歐盟公司法方面的第1號指令是在1968年生效的。第二號、第三號、第四號、第六號、第七號和第八號指令都是公司法方面的重要指令。

  經過多次修訂的《歐洲公司條例》在2004年正式實施,這是歐盟公司法協調中的重要里程碑。

  三、我國公司法發展史

  1904年1月21日,清朝政府頒布《公司律》,計131條,這是中國歷史上第1部公司法。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只對清《商律草案》的公司律略加修訂,定名為《公司條例》,計6章251條。《公司條例》對公司的法人地位作了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政務院于1950年12月29日通過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51年3月30日政務院財經委員會公布了《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實施辦法》。1954年9月2日通過了《公私合營企業暫行條例》。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的公司立法迅速發展,1993年年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頒布,19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1999年、2004年對該法先后進行了修訂。現行公司法是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

  知識點3 公司設立(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設立的原則和意義,掌握公司設立的基本條件和程序,同時要掌握發起人的權利和責任。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名詞解釋、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多選】、【08、10單選、多選、名詞解釋】、【08、1判斷】、【07、1多選、簡答】、【07、1單選】。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九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公司設立的概述

  (一)公司設立的定義與性質

  公司設立,是指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資格而依據法定程序進行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關于公司設立的性質,學界大致存在三種學說:合伙契約說、單獨行為稅、共同行為說。多數學者主張共同行為說。

  (二)公司設立的原則(重點)

  一般認為公司設立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自由設立主義;

  (2)特許主義;

  (3)核準主義;

  (4)準則主義。

  (三)公司設立的方式(重點)

  公司設立的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兩種:

  1.發起設立;

  2.募集設立。

  (四)公司設立與成立的區別(重點)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公司設立是指發起人創建公司的一系列活動,是一種過程。而公司成立則標志著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取得了依法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說,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設立的結果。

  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1)行為性質不同;

  (2)行為效力不同;

  (3)行為主體不同。

  (五)設立中的公司的法律性質

  設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設立登記完畢以前,尚無法人資格的創建中的公司。由于設立中的公司尚無法人資格,也沒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不能獨立承擔責任。

  二、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1.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挺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4)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2.設立程序

  (1)確定股東;

  (2)確定企業規模;

  (3)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登記;

  (4)制定公司章程;

  (5)出資與驗資;

  (6)工商登記。

  (二)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

  1.設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挺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2.設立程序

  (1)確定發起人并簽署發起人協議;

  (2)認購股份和繳納股款;

  (3)召開創立大會;

  (4)工商登記。

  三、公司發起人

  (一)發起人定義

  發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并策劃、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立人。

  確認發起人,一般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發起人必須有出資行為,即向公司出資或認購公司股份。

  (2)發起人必須實施設立行為,即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3)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簽字蓋章。

  (二)發起人的資格

  發起人資格的規定一般包括:

  (1)發起人行為能力的要求;

  (2)發起人國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律的特殊要求;

  (4)發起人人數的要求。

  (三)發起人的權利和責任

  發起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取得報酬;

  (2)獲得特別利益;

  (3)可以依法出資;

  (4)可以入選首屆董事會和監事會。

  發起人的責任主要包括:

  發起人的責任主要包括股款連帶認繳的責任、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承擔的責任和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1)股款連帶認繳責任。對于公司應發行的股份未能認足或者雖已認足但未繳股款的,應由發起人連帶認繳。

  (2)公司不能成立時所承擔的責任。當公司由于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公司不能成立,發起人應對公司設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種責任包括:

  ①連帶承擔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債務;

  ②就認股人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3)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如果因故意或過失而損害有效設立公司的利益,公司發起人應當對所設立的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我國關于發起人的資格的規定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必須符合以下幾點:

  (1)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由于發起人需要承擔公司籌辦事務和發起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自然人充當發起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充當發起人必須依法成立且不受法律限制。

  (2)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不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以便于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能夠具體辦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種手續,也便于有關部門對發起人進行管理,防止發起人利用設立股份有限公司來損害社會公眾的利益。

  (3)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單位或人員,如黨政機關、國家某些公務員以及受競業禁止義務限制的公司董事、經理等,不得充當發起人。

  四、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絕 對必要記載事項;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

  五、公司設立登記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申請與核準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相關材料。公司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后,發給《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并在發出《公司登記受理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核準登記與不登記。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核準

  經過創立大會的授權,董事會在創立大會結束后30 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提出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記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公司登記機關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知識點4 公司資本(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資本及相關概念,掌握公司資本的具體形式及法定要求;理解不同資本制度的區別及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8、10單選、簡答】、【07、10判斷、簡答】、【07、1單選、多選】。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1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挺低限額。

  第1百八十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公司制度的概述

  (一)公司資本的概念和意義

  1.概念

  公司資本又稱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確定的全體股東認繳或實繳的出資構成總額。

  2.意義

  公司資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運營的物質基礎。不少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設立公司須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本,否則公司不能成立,也無法獲得合法的經營主體資格。作為以營利為目的換經濟組織,若沒有一定數量的公司資本,公司就無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無法正常運營,也就失去了其存續的理由。

  公司資本還是公司承擔其債務責任的基礎。我國《公司法》第3條明確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由于公司資本是構成公司資產的基礎,因而公司資本也是公司承擔基債務責任的基礎。沒有公司資本,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就毫無保障。

  (二)公司資本的類型

  公司資本的類型主要包括三種: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折中資本制

  1.法定資本

  法定資本制,又稱確定資本制,是大陸法系國家首創的一種資本制度,曾對歐來亞各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確立產生過重要影響。法定資本制的核心內容是資本三原則,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及資本不變原則。

  2.授權資本

  授權資本制是英美法系國家創設并采用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其含義是:設立公司時,中然應該在公司章程中載明資本總額,但不必全部發行,只需依法發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發行部分資本,授權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后發行完畢。

  3.折中資本

  關于折中資本制,其實并沒有一個準確的定義,它實際上是各國在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基礎上所作的一種趨利避害性選擇的結果。它是介于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公司資本制度,是兩種制度的有機結合。

  4.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

  我國新《公司法》所確定起來的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

  (1)堅持法定資本制的同時,引進分期繳納制;

  (2)內資公司與外資公司的資本制度實行雙軌制。

  二、公司資本的具體形式(重點)

  (一)貨幣

  貨幣,是公司資本中最常見也是最基本的一種構成形式。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二)實物

  實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廠房和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股東的實物形態出資是公司資本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公司法都普遍規定股東可以以實物出資。

  (三)知識產權

  根據《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可以作為公司資本構成部分的“知識產權”應該是“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知識產權,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作為出資的知識產權除外。

  (四)土地使用權

  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公司不能獲得土地的所有權而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兩種:1.以公司作為受讓方或承租方,通過與出讓方或出租方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租金后獲得使用權;2.股東以土地租價后,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獲得土地使用權。

  (五)其他形式

  三、公司資本的增減(重點)

  (一)公司挺低注冊資本額

  兩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注冊資本的挺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挺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挺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挺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增資

  公司增資,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冊資本的行為。

  公司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三)公司減資

  公司減資,是指公司依法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

  公司減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減資的法定事由;

  2.公司減資的法定方式;

  3.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集注意事項;

  4.法律責任。

  知識點5 股東與股權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股東的基本含義以及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掌握股東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尤其能夠熟知股權的具體內容及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多以多以選擇、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多選、簡答】、【08、1簡答、案例】、【07、10單選、案例】、【07、1單選】。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百零二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1百零四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現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1百三十四條 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一)新股種類及數額;

  (二)新股發行價格;

  (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

  第1百五十一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一、股東

  (一)股東的概念

  股東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其他合法途徑獲得公司股權,并對公司享有權利和義務的人,是公司設立、存續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礎要素。

  (二)股東的法律地位

  股東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股東享有股權;

  2.股東地位平等。

  (三)股東資格的限制、取得與喪失(重點)

  1.股東資格的限制

  (1)對自然人的股東資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為能務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作為發起人。需要指明的是,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不能作為發起人,但可以作為股東。

  ②法律對特定職業的自然人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受國籍或住所的限制,我國《公司法》第79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對法人的股東資格限制:

  ①原則上,公法人不得投資于公司。

  ②公司原則上不得成為自己的股東。

  2.股東資格的取得

  依公司法規定,凡是基于出資或其他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均可成為公司股東。相應的,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原始取得

  所謂原始取得是指通過向公司出資或者認購股份而取得股東資格。

  原始取得又可分為兩種情形:

  ①設立時的原始取得。

  ②設立后的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也稱為傳來取得或派出取得,即通過受讓、受贈、繼承、公司合并等途徑而取得股東資格。

  (3)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讓人,依據公司法所規定的轉讓方法,善意地從元權利人處取得股,從而獲得股東資格。

  3.股東資格的喪失

  股東資格的喪失是指股東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喪失股東身份。從我國目前《公司法》規定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如解散、破產、被合并;

  (2)自然人股東殘廢或法人股東終止;

  (3)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股從轉讓;

  (4)股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購;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贈與、納稅、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東權利與義務

  1.股東權利

  狹義的股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而廣義的股權,則是股東向公司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總稱。

  2.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繳納出資;

  (3)不得抽逃出資。

  二、股權

  (一)股權的種類

  1.依股權的行駛是為了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了股東共同的利益為標準,股權可分為自益權與共益權。

  2.依據股東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股權分為固有股權和非固有股權。

  3.依據權利行使的方法,可將股權分為單獨股東權和少數股東權。

  4.依據權利主體和內容的不同,可以將股權分為普通股權和特別股權。

  (二)股權的法律性質

  關于股權的法律性質,學界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所有權說;

  (2)債權說;

  (3)社員權說;

  (4)獨立民事權利說。

  (三)股權的內容(重點)

  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權

  (1)利潤分配請求權

  利潤分配請求權是股東基于其資格和地位,享有請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潤的權利。

  (2)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權

  股東一旦投資于公司,不得抽逃出資,但股東可以通過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方式及時變現投資,實現其財產權益,同時轉移投資風險。

  (3)優選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股東基于其資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資本時,有權優先于其他人認繳出資或認購股份。

  (4)異議股回購請求權

  異議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發端于美國,并為我國《公司法》所借鑒。所謂異議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指當股東(大)會作出對股東利害關系產生實質影響的決定時,對該決定持有異議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的價格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從而退出公司。

  (5)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

  剩余財產的分配請求權是指公司解散清算時,股東對公司在支付了應付的各種費用、清償了公司的全部債務后剩余財產請求予以分配的權利。

  2.經營管理權

  (1)表決權

  依照《公司法》第43條、第10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照“—股—權”原則行使表決權。

  (2)知情權

  賦予股東尤其是社會公眾股東以知情權,對于保障股東權益、制衡公司管理機關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3)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召開權

  依我國《公司法》第40條、第10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集與主持權。

  (4)股東大會的召集與主持權

  我國《公司法》在第41條、第102條均作出了相應規定,即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工者不履行召集股不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限責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提案權與質詢權

  《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我國《公司法》第98條規定,股東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6)司法解散請求權

  我國規定的比例為10%,即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才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股權行使的代理

  1.代理人資格和人數

  (1)代理人的資格:具有行為能力

  (2)代理人的人數:一人或者數人均可。

  2.代理權的授予

  股東授予代理時,必須以書面的方式進行。

  3.代理權的效力

  (1)代理權的撤銷;

  (2)代理權的確定;

  (3)代理權的行駛。

  4.代理權的招攬

  (五)股權的濫用的限制

  權力的濫用在股權中的體現主要集中于控股股東身上,往往表現為其濫用自己的權利從而剝奪其他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如知情權、表決權,等等。因此,應當從法理、民商法、公司法各層面逐步探求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以防濫用股權。

  (六)股權的保護與救濟——訴權的行使(重點)

  我國《公司法》不斷進步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股東訴訟制度的建立及其逐步的發展、完善。

  1.訴的種類:直接訴訟與派生訴訟

  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單純為維護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權人提起的訴訟。而派生訴訟,又稱代表訴訟、間接訴訟,是指當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乃至第三人等主體侵害了公司權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訴訟的具體類型分析

  (1)損害賠償之訴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撤銷決議之訴

  《公司法》第22條第2款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知情權之訴

  當公司拒絕股東查賬的理由不充分或者不正當,股東可以訴至人民法院,由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權判 定是否允許股東查閱賬簿。

  (4)異義股份回購之訴

  《公司法》第75條規定,如果滿足了異義股份的回購條件,股東亦要求公司回購時,公司應當依照合量價格進行回購,如果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司法解散之訴

  當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因難,繼續存續會使公司利益受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的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3.派生訴訟的行使要件

  (1)訴訟的對象必須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人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行為。

  (2)原告資格必須合法。能夠提起派生訴訟的原告需要滿足三個要件:①具備股東身份。②股份的持續擁有。③持股之數額限制。

  (3)竭盡公司內部救濟。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員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知識點6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與責任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熟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理解其應當承擔的義務及違反義務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多以選擇、名詞解釋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掌握,如:【09、1單選、名詞解釋】。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1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1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返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重點)

  (一)積極條件

  我國《公司法》沒有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積極條件作出明確規定。從外國公司立法來看,擔任這些職務的積極條件主要包括:

  1.持股條件;

  2.國際條件;

  3.身份條件;

  4.年齡條件。

  (二)消極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147條對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消極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型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仙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至期未清償。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一)法理基礎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是指基于其與公司關系,或在公司所處的法律地位,而對公司所承受之義務。

  1.大陸法系國家主要采取委托關系說;

  2.英美法系國家主要采取信托關系說。

  (二)義務的內容

  1.注意的義務

  注意的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誠信的履行對公司的職責,在管理公司事務時,應當以一個理性的謹慎的人在相似的情形下所應表現的勤勉和技能來履行其職責,為實現公司挺大利益努力工作。

  2.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又稱為誠信義務,是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在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時,應以公司利益為已任,為公司挺大利益履行職責;當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時,應以公司利益為重。我國《公司法》在第148條規定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所負的忠實義務,并在149條進行了細化規定。

  (1)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我國《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明確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2)不得利用隊員務獲取非法利益

  我國《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第149條第1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3)禁止越權使用公司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如果公司經營者違反了此義務,應退不越權使用的資金,并將所得收入歸還公司,當然,如果構成犯罪,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4)競業禁止義務

  《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換言之,如果經過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進行競業。

  (5)限制自我交易義務

  我國《公司法》在第149條也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6)篡奪公司機會禁止義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公司的受托人不得篡奪公司的商業機會,這不僅是忠實義務的重要內容,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公司法中的應有之義。

  (7)禁止泄露公司秘密義務

  我國《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如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泄露公司秘密的行為正在發生中,公司可以請求法院責令該等人員停止該侵權行為;如果已經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責令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三)商業判斷原則

  商業判斷原則是對注意義務的豁免為原則。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一)責任種類

  從總體上來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對象主要分為三種:對公司的責任、對股東的責任以及對第三人的責任。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150條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只要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無論其行為是作為不是不作為,均要對公司承擔以民事責任為主要的不利法律后果。

  一般來說,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應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對公司負有義務;

  (2)實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包括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3)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4)不屬于可免責的范圍(主要是商業判斷原則的豁免和股東(大)會的追認)。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的責任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股東的民事責任,在主觀過錯中,應當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的責任

  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用權利致使第三人遭受損失的行為,是否應承擔責任,理論辦意見不一,各國的立法實踐也不一致。在我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立法幾乎沒有關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第三人責任的規定。

  (二)責任形式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確認行為無效;

  (2)停止侵害;

  (3)損害賠償;

  (4)返還財產或收益。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商業受賄罪;

  (2)非法經營同類經營罪;

  (3)職務侵占罪;

  (4)挪用公款罪。

  知識點7 公司債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債的概念和特點,了解公司債的種類,掌握各種公司債的發行條件和程序。多以選擇、判斷、名詞解釋、簡答、論述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簡答】、【08、10名詞解釋、論述】、【08、1簡答】、【07、1單選、判斷】。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砬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答名、蓋章。

  第1百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1未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1百五十八條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的發行日期。

  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生日期及債券的編號。

  第1百六十條 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定轉讓。

  一、公司債概述

  (一)公司債的概念及表現形式

  公司債是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及程序,并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的形式,以債務人身份與不特定的社會公眾之間所形成的一種金錢債務。

  (二)公司債的法律特點

  1.公司債是公司依法行公司債券而形成的公司債務。

  2.公司債是以公司債券這種要式有價證券的形式表示的。

  3.公司債券是有一定的還本付息期限的有價證券。

  (三)公司債與公司其他一般借貸之債的區別

  公司債作為公司債務的一種,與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貸之債有相同的地方,如均以金錢給付作為借貸標的,均以公司作為債務人等。但兩者仍有很的不同,區別主要是:

  1.債權主體不同

  公司債的債權主體是不特定的社會公從眾。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貸之債權人則是相對穩定的,債權人也不得隨意轉讓債權。

  2.債權憑證不同

  公司債的債權憑證是公司債券。

  3.債權債務關系形成及處理的法律依據不同

  公司債是公司依據《公司法》、《證券法》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而與不特定的形成及了結的整個過程都適用《公司法》和《證券法》等特別法的規定。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貸之債的形成及處理依據主要是民法、合同法等一般法。

  (四)公司債與公司股份的區別(重點)

  1.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同;

  2.投資主體的權利內容不同;

  3.獲得權力的對價形式不同;

  4.發行時間上的差異。

  (五)公司以公司債券融資的利弊分析

  1.其利為:

  (1)利用資金的成本較低;

  (2)有利于維持現有的股權比例及控股股東的控股權;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譽。

  2.其弊端為:

  (1)經濟風險增大;

  (2)所籌資金的用途限制。

  (六)公司債的種類

  1.依公司債券上是否記載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稱,可把公司債分為記名公司債和無記名公司債。

  2.依公司債券有元擔保為標準,可把公司債分為擔保公司債和無擔保公司債。

  3.依公司債券能否轉換為公司股票為標準,可把公司債分為可轉換公司債與非轉換公司債。

  二、公司債的發行

  (一)公司債的發行條件

  1.發行公司債券的積極要件

  我國《證券法》第16條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具備的積極要件。它們是: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我國法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積極要件具有以下特點:

  (1)發行主體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2)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強的實力才可能被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3)通過設定累計債券余額及利潤指標這一雙保險達到控制風險、保障債權的目的;

  (4)通過對所籌資金的投向及債券利率水平的限制來確保國家對公司債券融資行為的宏觀調控;

  (5)以但書的形式為國務院規定特殊條件留有余地。

  (二)發行公司債券的消極要件

  公司債的發行,必將涉及公眾投資者的利益及安全,為控制投資風險、保護債權人利益,我國《證券法》在規定了發行公司債所應具備的積極要件的同時,還對發行公司債券的消極極要件作了規定。依《證券法》第18條的規定,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尚示募足;

  2.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3.違反法律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綜上所述,只有完全具備所有的法定積極要件,同時又元任何法定消極要件的公司,才真正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此外,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三)公司債的發行程序

  公司債的發行應遵循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2.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債券發行方案;

  3.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

  4.公告公司債券募集的辦法;

  5.證券經營機構承銷發售公司債券;

  6.公眾認購債券;

  7.發行公司依法備置公司債券存根薄。

  三、公司債的轉讓

  (一)公司債的轉讓場所

  轉讓公司債券應當在依法設立證券交易的場所進行。

  (二)公司債轉讓價格

  公司債券的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

  (三)公司債的轉讓方式

  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無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效力。

  知識點8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基本內容,掌握公積金的種類、來源及用途;把握法定公益金的概念、特點及用途;弄清公司分配的原則、順序及違法分配的法律責任。多以選擇、名詞解釋、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名詞解釋】、【08、10單選】、【07、10簡答】、【07、1單選】。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九十八條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進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1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1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第1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1百六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1百七十二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1百六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出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第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聊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百零四條 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概念概述

  (一)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法律意義

  公司財務制度,是指關于公司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統稱,具體指法律、法規、行業通行規則及公司章程中確立的一系列公司財務會計規程。

  建立規范的公司內部財務會計制度的積極意義在于:

  (1)有利于保護公司股東的利益

  為了防止公司管理層對股東利益的侵犯,保證由股東投資而成的公司財產權不被濫用,必須有一個較為明確的便于股東查詢、了解公司經營善的財會制度。通過統一規則的財會制度,可使股東及時掌握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自身的投資境況和權益,以便對董事、經理的經營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

  (2)有利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要想較為明確、規范地反映公司資產對外往來的變動及盈虧情況,就必須建立健全統一的公司財會制度,以便債權人及時、準確地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在必要時依法采取相京戲的措施來保護自身權益。

  (3)有利于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政府各有關部門,依其職責負有在法定范圍內監督、管理公司經營活動的義務,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交易的安全。而這一職責的有效履行也有賴于規范的公司內部財會制度的建立與健全。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1.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點:

  (1)會計報表;

  (2)會計報表附注;

  (3)財務情況說明書。

  2.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公司在制作會計報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作時間及結賬日期;

  (2)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依據;

  (3)關于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形式問題;

  (4)關于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

  3.股東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閱權

  二、公積金制度(重點)

  (一)公積金的定義

  公積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從公司營業利潤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種儲備金。公積金制度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公積金的種類和來源

  1.公積金的分類標準

  (1)以是否依法律規定強制提取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2)以公積金的來源為標準,可把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2.我國公積金的種類及其來源

  我國現行《公司法》規定了“法定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并允許公司自設任意公積金。

  (1)法定公積金

  我國《公司法》第167條規定的“法定公積金”,實際上,屬于學理上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的范疇。因為,它是從公司當年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故其性質不言而喻。至于其提取的比例及總額,按《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應為公司當年稅后利潤的10%,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資本公積金

  《公司法》第168條對資本公積金及其來源作了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包括股本溢價、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資產價值等。由此可知,只要有上述非營業活動所產生的收入,就應當依法設置資本公積金,而不得違規不設。因此,我國的資本公職金,實際上屬于法定公積金的范圍。

  (3)任意公積金

  《公司法》第167條第3款規定:公司從稅后利潤中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顯然,《公司法》中提到的任意公積金屬于盈余公積金的范圍,其來源是公司的稅后利潤。至于公司是否設置及提取比例的問題,法律不作強制規定,而由公司的股東會決定。須再次強調的是,若股東會決議設置任意公積金,具體提取的順序必須是在公司依法提取了法定公積金之后,而不得在此之前。

  (三)公積金的用途

  我國《公司法》第169條規定,公積金的用途主要是:

  1.彌補虧損

  公司的要經營活動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的,其在一定時期內的經營,可能盈利,也可能虧損。當公司出現虧損時,必須設法彌補,否則有違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但用于彌補虧損的只能是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公司要提高自身的競爭實力,就必須不斷求發展;要發展,就得不斷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用歷年所提取的公積金來擴大公司的生產經營,無疑是一條方便而又快捷的重要途徑。

  3.增加資本

  公司可在需要時將公積金轉增股本。但用公積金轉增股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轉增股本前須由股東大會就此問題通過決議。董事會無權擅自決定用公積金轉增股本。(2)轉增股本時,應轉增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4.特殊情況下可用于分配股利

  一般來說,公司當年無利潤時,不得分配股利。但公司為維護股要信譽,在已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可按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例用盈余公積金分配股利,膽分配股利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低于注山資本的25%(《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的暫行規定》第52條)

  由于《公司法》中的“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都屬法定公積金的范疇,故其用途只能限于法定范圍。除非法律有不定特別規定,任何違背法定用途使用法定公積金或資本公積金的行為都屬違法行為。任意公積金的用途由公司自主決定。

  三、公司分配

  (一)公司分配的原則

  1.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則

  2.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應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1)依法繳納所得稅;

  (2)用當年的稅后利潤來彌補歷年所留的虧損;

  (3)提取法定公積金;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向股東分配股利。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

  公司分配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現金股利;

  2.股票股利;

  3.財產股利;

  4.負債股利。

  (三)違法分配的法律原則

  1.兩種違法分配行為

  (1)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

  (2)公司不依照《公司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

  2.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1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二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并可以對公司處以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知識點9 公司合并、分立與公司形式變更(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合并、分立和形式變更的基本知識以及進行合并、分立和形式變更所要履行的程序。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08、1判斷】、【07、10判斷】、【07、1單選、簡答】。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九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

  一、公司合并(重點)

  (一)公司合并的定義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法達成合意歸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

  公司合并的法律特征:

  1.公司合并是多方的法律行為,參與合并的公司必須簽訂協議,達成一致意見,公司才能合并。

  2.公司合并時提高司法運作效率的行為;

  3.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為。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兩種方式。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73條第1款的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

  所謂吸收合并,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時,其中一個公司吸納其他公司繼續存在,其他公司隨之消滅;

  所謂新設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時,原先公司同時歸于消滅,共同聯合創立一個新公司。從實踐情況盾,公司合并以吸收合并,也就是我們常講的兼并為多數。公司合并后,必然使原有公司發生比較大的變動。

  我國《公司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根據吸收公司所支付的對價,可以將公司的吸收合并劃分為兩類四種:

  第1類,資產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資產的方式;

  (2)以股份購買資產的方式。

  第二類,股權先轉移。

  (1)以現金購買股份的方式;

  (2)以股份購買股份的方式。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公司合并的程序主要包括四點:

  1.公司合并決議的作出與批準;

  2.簽訂公司合并協議;

  3.編制表冊、通告債權人;

  4.登記。

  (四)異議股東的保護

  《公司法》設立了異議股東保護制度。其中,第75條規定,對股東會的公司合并決議投反對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公司分立(重點)

  (一)公司分立的定義、特征

  公司的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公司行為。公司分立應當為其股東換取分立后公司的股權或其他財產。

  公司分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公司分立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2)公司分立是提高公司運作效率的行為。

  (3)公司分立是公司的自愿行為。

  (4)公司分立直接影響股東的地位。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兩種方式進行:派生分立和新設分立。

  1.派生分立

  公司將其部分財產或業務分離出去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即派生分立或稱存續分立。派生分立后,輥然原來的公司繼續存在,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公司。隨著新公司的成立,其注冊資本、公司總資產、股東人數、組織機構均可能發生變化。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必須辦理變更登記,新分立的公司必須辦理設立登記。

  2.新設分立

  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別歸于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中,原公司的財產按照各個新成立的公司的懷質、宗旨、經營范圍進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設分立或稱解散分立。新設分立使得原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所以要辦理公司的注銷登記,而新設立的公司要辦理設立登記。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1.公司分立決議的作出與批準;

  2.進行財產分割;

  3.編制表冊、通告債權人;

  4.登記。

  (四)異議股東的保護

  與公司的合并相同,《公司法》設立了異議股東保護制度。其中,第75條規定,對股東會的公司分立決議投反對票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三、公司形式變更

  (一)公司形式變更概述

  公司形式變更是指將某一種類的公司變更為其他種類的公司。

  公司形式變更具有四個方面功能:

  (1)公司維持;

  (2)營業持續;

  (3)程序簡化;

  (4)降低成本。

  (二)公司形式變更的基本要求

  1.公司形式變更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2)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的凈資產額;

  (3)有限責任公司依法批準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時,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規定辦理。

  2.變更的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向有關政府部門提交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并獲得批準;

  (2)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作為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將公司凈資產按1:1的比例投入到擬設立的股份公司;

  (3)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4)制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大會;

  (5)創立大會結束后的30日內,由公司董事會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6)公告。

  (三)公司變更后的法律后果

  1.公司的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許多其他登記事項如公司名稱、資本、章程、股東等也發生變更,因此,必須辦理公司的變更登記。

  2.債權、債務的承繼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后,原公司就不再存在,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再存在而自動消失。

  知識點10 公司清算(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清算的定義和種類,認識清算機關的構成和職權,掌握普通清算的程序和要求,同時了解特別清算的程序和要求。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名詞解釋、簡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多選、名詞解釋、簡答】、【08、10案例】、【08、1單選、簡答、案例】、【07、10單選】、【07、1單選、多選、判斷】。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1百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產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放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百一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公司清算概述

  (一)公司清算的定義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請結公司債權債務,分配公司剩余財產,最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使公司法人資格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

  (二)公司清算的原因

  公司解散是導致公司清算的直接原因。因公司解散原因不同,公司解散分為自愿解散和強制解散。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自愿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需要解散的。

  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中規定的強制解散的事由包括: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的債務而被宣告破產;

  (2)公司因違反紀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

  (3)經法院命令解散;

  (4)經法院判決解散。

  我國《公司法》對強制解散事由只規定了(1)、(2)和(4)三種。

  (三)公司清算的分類

  1.根據公司清算時適用的不同程序,可以將公司清算分為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

  ★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根據公司清時適用的不同程序,可以將公司清算分為政黨清算和破產清算。

  正常清算也稱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產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期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適用的清算程序。

  破產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適用的清算程序。

  正常清算和破產清算是一組相對應的概念,雖然它們最終都是終結現存公司的法律關系,消滅公司的人資格的行為,但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

  (1)發生清算的原因不同。適用公司清算的原因是包括下列公司解散事項所引起的: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大)會決議解散;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等。

  (2)清算組與管理人產生的方式不同。清算組即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務的執行人。

  (3)適用清算的程序不同。首先,公司清算適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產清算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其次,兩者所適用程序的內容不同。

  此外,兩種程序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

  2.根據提起清算程序的不同,可分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3.法定清算可以分為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

  4.根據清算原因不同,可以分為自愿清算和強制清算。

  二、普通清算

  (一)普通清算機關

  普通清算機關也稱清算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執行清算事務的機關。

  清算機關是公司在清算階段最主要的機關,代表公司從事清理公司資產、收回公司債權、清償公司債務、代表公司起訴和應訴等活動。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后,應當在15天內成立清算組。

  (二)普通清算機關成員的選任和解任

  1.普通清算組成員的選任

  普通清算組成員通常有以下幾種選任方式:

  (1)法定產生清算組成員。

  (2)章程指定產生清算組成員。

  (3)選任產生清算組成員。

  (4)選派產生清算組成員。

  2.普通清算組成員的解任

  普通清算組成員的解任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組成員因失格行為不能履行清算義務而被依法解職。

  (1)清算組成員被解任的條件

  ①清算組成員資格消滅。如清算組成員失去了民事行為能力或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

  ②清算組成員沒有履行法定的義務和責任:

  a.清算組成員沒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b.清算組成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或獲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侵占公司財產;

  c.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2)清算組成員的解任方式

  ①決議解任。

  ②法院解任。

  (三)普通清算組的職權

  普通清算組的職權就是清算組在清算范圍內,代表被解散公司執行和處理清算事務的權限。其主要內容如下: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

  3.收取債權;

  4.清償公司債務;

  5.申請破產;

  6.分派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組。

  2.債權人申報債權。

  3.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訂清算方案,并報股東(大)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4.按法定順序分配公司財產。

  5.公司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6.辦理注銷登記并向社會公告公司終止。

  三、特別清算(重點)

  (一)特別清算的定義

  特別清算一般是指有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織,在法院嚴格監督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特定程序進行的清算。

  (二)特別清算的特征

  特別清算具有下列特征:

  1.須經公司債權人、普通清算組、公司股東依特別清算的原因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決定。

  2.法院直接介入并監督整個特別清算程序。

  3.債權人直接參與特別的清算。

  4.清算組的清算權限受到限制。

  5.特別清算的程序包括專門規定的特別程序及普通清算程序。

  (三)特別清算的條件

  特別清算的條件是指引起特別清算程序開始的原因。特別清算的原因可分實質條件的形式條件。

  1.實質條件

  (1)普通清算發生顯著的障礙。

  普通清算發生顯著的障礙是指在普通清算中,清算組不能順利地按股東會通過的清算方案清算。不能清算的障礙既有法律的原因,如公司的財產已被強制查封,或法律禁止流通。也有事實的原因,如公司財產有價無市、無法變現但以實物清償又不能平等對待債權人等。

  (2)發現公司有債務超過資產之嫌。

  在債權人申報債權和清算組清查公司財產、登記造冊期間,發現申報的債權有超過公司資產的可能,或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可申請適用特別程序。

  (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如債權人虛假申報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勾結申報虛假或多報債權、資產估價失實等。

  2.形式條件

  從普通清算轉為特別清算是因債權人、清算組、公司股東提出申請,由法院發出特別清算命令而開始的。

  (四)特別清算的程序

  1.特別清算方案的制訂;

  2.特別清算方案的執行;

  3.注銷登記。

  知識點11 公司破產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熟悉公司破產的基本制度,理解破產界限、破產管理人、破產債權、破產債務的基本概念、認定標準,掌握公司破產的相關程序,尤其是重整、和解及清算程序。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簡答、名詞解釋、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多選、簡答、案例】、【08、10單選、多選、名詞解釋、簡答】、【08、1單選、多選】、【07、10單選】、【07、1單選、判斷、簡答】。

  串講內容:

  一、公司破產概述(重點)

  (一)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征

  所謂公司破產,是指公司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保護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償而設置的一種程序。

  其法律特征在于:

  1.公司不能到期債務;

  2.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人;

  3.使債權得到公平清償;

  4.司法介入性。

  (二)破產法與公司破產適用的法律依據

  破產法是調整基于破產事件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2006年8月27日,新的《企業破產法》得以通過。新法主要適用于企業法人的破產,當然也就適用于公司的破產。

  (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破產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破產法的全部規范并對執行破產法具有指導作用和約束力的一般準則。它主要包括:

  1.國家干預原則

  破產活動要在法院的主持和監督下進行。必要時,行政主管、監察、審計、檢察等部門也要參與,以保證破產活動和程序的順利進行,并追究有關人員的破產責任。

  2.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原則

  破產法賦予債權人、債務人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包括一系列實體性權利,也包括一系列程序性權利,以確保債權人、債務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各自權益的實現。

  3.破產清算與重整、和解相結合原則

  破產程序的功能就在于將所有可能受到破產影響和利益完整地予以考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其能夠慢慢地或者更容易會承受企業倒閉的后果,或者如果可能的話,形成一個挽救甚至支持企業復蘇的計劃。

  4.保護職工利益原則

  職工作為公司最主要的利益相關者之一,在公司破產時,對期利益進行保護極為必要。這一理念在我國破產法中得以體現。

  二、破產界限

  (一)破產界限的定義

  破產界限,亦稱破產原因或破產事實,是指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破產,以及人民法院據以裁定是否受理案件的客觀標準,是啟動破產案件的依據。

  (二)破產界限的規定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其構成要件如下:

  (1)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并且債權人已經要求清償;

  (2)債務人持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全面欠缺清償能力。

  2.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規定

  重整原因包括兩種情形: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企業法人尚不具備破產原因,但存在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三、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企業破產法》設立的一種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后接管債務人財產管理和其他有關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

  (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

  我國立法采取的是法院選任,即破產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對人民法院負責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監督。

  (二)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范圍

  (1)清算組可擔任管理人;

  (2)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可擔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消極資格限制。

  新《企業破產法》規定以下幾種人不得作為破產管理人:

  ①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②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③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④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新《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了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四)破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破產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

  2.管理人的勤勉與忠實義務;

  3.管理人不得任意辭職的義務。

  四、破產債權

  (一)破產債權的定義及特征

  破產債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能夠依據國家強制力,通過破產程序從債務人的財產中受到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破產債權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破產債權是相對權。

  所謂相對權,亦稱對人權,是指特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破產債權人只享有要求債務人履行一定義務的權利。基于所有權而享有的取回權,不屬于破產債權。

  2.破產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

  破產債權人權利所指向的對象是金錢或可用金錢或可用金錢計算的標的。單純身份上的權利,如以債務人的某種行為為標的請示權,不屬于破產債權。但因為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已轉化為損害賠償債權的,則成為破產債權。

  3.破產債權必須是基于破產受理前的原因發生的請求權。

  也就是說,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依據是在破產受理前確已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是破產受理之后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則不能列入破產債權。

  4.破產債權必須是對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的請求權。

  不能強制執行的債權如勞務之債、已超過訴訟時效而債務人仍表示愿意履行之債等不屬于破產債權。

  (二)破產債權的范圍

  破產債權的范圍應包以下7項: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債務人保證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去的求償權。

  4.管理人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因委托合同產生的債權;

  6.票據追索權;

  7.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查、確認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管理人收到債權申報材料后,應當登記造冊,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債權申報結束后,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須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確認。

  (四)債權人會議

  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志、參與破產程序并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的議事機構。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主要包括11項:

  《企業破產法》第61條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五、破產財產

  (一)破產財產的定義及特征

  破產財產,是指依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時,為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它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1.破產財產是以清償破產債權為目的的財產。

  2.破產財產是由破產企業占有、管理或者為其所有的財產。

  3.破產財產的構成由法律確定

  4.破產財產須是可供扣押的財產。

  (二)與破產相關的幾個概念(重點)

  1.破產撤銷權

  我國《企業破產法》 第31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 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 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 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 放棄債權的。

  2.破產無效行為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3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3.取回權

  4.別除權

  5.抵消權

  《企業破產法》第40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一)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二)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六、破產程序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1.破產申請;

  2.破產受理。

  (二)重整與和解

  1.重整是指已經具破產原因或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而在于恢復債務人的經營能力。

  重整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重整申請人;

  (2)重整期間各利益相關人的權利與義務;

  (3)重整計劃的制訂、批準;

  (4)重整計劃的執行。

  2.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方法了結債務的協議,該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和解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和解申請的提出;

  (2)和解協議草案的提出、通過及認定;

  (3)和解協議的效力。

  (三)破產宣告

  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四)破產清算(重點)

  1.破產財產變價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1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2.破產財產分配的順位

  破產財產分配的順位是指將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的先后次序,是破產財產分配的關鍵問題之一。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選清償破產費用和共閃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險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前一順序的債權受償后,沒有剩余財產的,后一順序的債權不能受償,破產程序也就此宣告終結。

  3.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5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訂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

  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參加破產財產分配的債權額;

  (三)可供分配的破產財產數額;

  (四)破產財產分配的順序、比例及數額;

  (五)實施破產財產分配的方法。

  債權人會議通過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將該方案提請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第116條規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后,由管理人執行。

  4.破產財產的分配

  在破產財產分配中,應注意特殊債權的清償:

  (1)附條件的債權清償;

  (2)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的處理;

  (3)未決債權的清償。

  (五)破產終結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0條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121條規定,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

  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六)追加分配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3條規定,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二年內,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七、破產法律責任

  (一)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30條規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的特別說明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31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知識點12 有限責任公司(一)(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法律特征及設立條件、程序,理解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和增資、減資的方式和程序。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08、10單選、多選、簡答】、【08、1多選、判斷、簡答】、【07、10單選、多選、判斷】、【07、1單選、多選、判斷、簡答】。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1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1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兒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1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形式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起訴,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書刊號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1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 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及特征(重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

  有限責任公司(Company by Limited Liability,也簡稱為有限公司),是一種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設立,由不超過一定人數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股東認繳資本和自身經營所形成的資產對公司 司務承擔責任的法人實體。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征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許多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這些特點包括:

  1.人資兩合性;

  2.封閉性;

  3.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4.設立程序簡單;

  5.組織設置靈活;

  6.公司與股東的直接關聯程度高。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分類

  1.按人數劃分,有限責任公司可分為多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

  2.按股東責任分,有限責任公司可分為保證有限責任公司和無保證有限責任公司;

  3.按適用法律劃分,有限責任公司可分為公司法管轄的有限公司和特別法管轄的有限公司;

  4.按資本性質劃分,有限責任公司可分為國有獨資(控股)有限公司和非國有有限公司。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重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23條明確規定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五項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挺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主要包括:

  (1)發起人發起;

  (2)草擬章程;

  (3)必要的行政審批;

  (4)繳納出資;

  (5)驗資;

  (6)申請設立登記;

  (7)登記發照。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及股東出資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1.股東的構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由以下幾個方面的主體構成:

  (1)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切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

  (2)在公司存續期間依法繼受取得股權的人,這種繼受取得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

  (3)公司增資時的新股東。

  2.股東資格的限制

  下列主體不能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1)法律、法規禁止興辦經濟實體的黨政機關;

  (2)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3)公司章程約定不得成為股東的人。

  3.股東資格的喪失

  正常情況小,公司存續,股東資格一直保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股東資格喪失:

  (1)所持有的股權已合法轉讓者;

  (2)不以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義務,而受到出名處置者;

  (3)因違法受到政府處罰(如沒收財產)而被剝奪股權者。

  4.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應載明如下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二)股東出資(重點)

  1.出資構成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2.出資的違約

  出資的違約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承諾出資而未出資;

  (2)未足額出資。

  3.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記載如下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股東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基于繳納出資享有的權利稱為股東權。在公司中,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3)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以便監督公司的運營;

  (4)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即股東享有受益權;

  (5)依法轉讓出資;

  (6)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7)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資本;

  (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此外,股東還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股東的義務

  股東同時承擔以下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3)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權力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是依法行使公司決策、執行和監督權能的機構總稱。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

  1.權力機構的性質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構是股東會。它是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表達公司意思的非常設機構。

  2.股東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股東會會議的召集

  股東會會以有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三種。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機構

  1.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行使的職權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的職權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轉讓出資和增減資本(重點)

  (一)股東轉讓出資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如果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受讓權。

  (二)公司增資

  公司增資是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展業務、提高公司的資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冊資本金的行為。

  1.增資的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我國《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的有關規定執行。

  2.增資的方法

  (1)邀請出資,改變原出資比例;

  (2)按原出資比例增加出資額,而不改變出資比例。

  (三)公司減資

  1.減資的程序

  (1)股東會決議;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4)申請登記。

  2.減資的方法

  (1)減少出資總額,同時改變原出資比例;

  (2)以不改變出資比例為前提,減少各股東出資。

  六、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公司概述

  1.概念

  一人公司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2.特點

  一人有限公司具有以下特點:

  (1)股東的惟一性;

  (2)股東出資的單一性;

  (3)設立條件的特殊性;

  (4)運營要求的嚴格性;

  (5)一人有限公司與普通有限責任公司存在互換的可能性。

  (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法人組織,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

  (三)我國對一人有限公司的規制手段

  我國《公司法》第59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挺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60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知識點13 有限責任公司(二)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掌握國有獨資公司的定義、特征及設立條件、程序,理解國有獨資公司的在組織結構上的特殊性。多以選擇、名詞解釋、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08、10名詞解釋】、【08、1簡答】、【07、10簡答】、【07、1單選】。

  串講內容: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概述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定義及特點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其他地位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點:

  1.投資者責任的有限性

  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態,但其股東責任承擔方式與有限責任公司一致:即公司以國有資本投入所產生的資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作為投資者的國家在其國有資產出資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這樣就挺大限度上降低了國家為整個國有企業經營不善買單的風險。

  2.投資主體的單一性

  即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吉者地方人民下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投資者權利。除國家或國家授權機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投資方或股東。

  3.公司組織機構的特殊性

  一般公司的組織機構是由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三權分立、互相分工制約,形成科學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而國有獨資公司股東僅為國家一人,國有資產授權管理部門可直接行使投資者決策權力,無需成立股東會。在國有獨資公司中,董事也是由國務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或任命。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作用

  1.國家對企業責任有承擔無限責任改變為有限責任;

  2.所有者代表從外部行使職權轉變為在企業內部行使職權;

  3.企業由名義的法人變為實際上的法人;

  4.有利于政企分開;

  5.有利于借鑒現代企業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管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完成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出資后,其不再擁有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國家對國有獨資公司的控制、監督是通過行使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方式實現。對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管理首先體現在必須對國家所擁有的國有獨資公司股權進行登記備案,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必須匯總所持有的國有獨資公司的數量、所投資的國有獨資公司名稱、行業性質和出資額等信息,以便國家全局掌握國家所投資的國有公司的基本信息。其次,國家通過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授權單位行使公司法所賦予的股東權利,如重大決策權、表決權、分紅權等股東權利。同時,通過每一年度對國有股權持有單位和經營者的業績考核保證國家在國有獨資公司中的投資因為公司資產價值或資產質量的提高而得到提升。

  國有獨資公司投權管理的另外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國有狡公司股權的鼾(包括國有股權劃轉、出讓、變更、拍賣)。根據現行的國有資產管理規則,國有股權的處置必須取得持有國有獨資公司股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同意。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必須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國有獨資公司的權力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立股東會,嚴格說來,國有獨資公司沒有權力機構進行決策。決策的職能只能由國有獨資公司的惟一股東,即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履行。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

  國有獨資公司的執行機構是董事會。由于投資者授權,公司的董事會又具有一不定的決策權。董事會除行使我國《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職權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的所有職權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其中,董事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三)國有獨資公司的監督機構

  (1)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監督的一般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只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的成員中指定。

  (2)關于國有企業監事會的特別規定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34條的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向國有獨資公司派出監事會。

  知識點14 有限責任公司(三)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掌握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定義、法律特征及設立條件、程序,理解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多以選擇、判斷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多選】、【08、10多選】、【08、1單選、多選、判斷】、【07、10單選】、【07、1判斷】。

  串講內容:

  一、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概述

  (一)合資有限公司的定義

  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依中國法律設立的,由不超過一定人數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出資組成,每個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合資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

  (二)合資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合資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本質屬性,即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同時,合資有限公司也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一般屬性,如人資兩合性、封閉性、股東參加管理等。此外,合資有限公司還具有自己的鮮明特征,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合資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由外國股東和中國股東共同組成;

  這是合資有限公司的挺大特征。沒有外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只是一般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沒有中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只是一般有限公司或一人公司,沒有中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外資有限公司。正是因為合資有限公司中存在兩類國籍不同的股東,才由專門的立法對其加以調整,從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個特殊類型。

  2.合資有限公司的設立必須經過我國有關事業機關的審核批準。

  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實行登記準則主義,只要符合有關法律中規定的公司設立的條件,即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一經核準注冊,頒發營業熱照,公司即告成立。而合資有限公司因其有股東來自外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引進外資應由有關外資主管部門審批。因此,設立合資有限公司,即使符合公司的成立條件,還必須取得外資主管部門的批準,方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經核準后頒發營業執照,公司才告成立。

  (三)合資有限公司的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依法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一、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的設立(重點)

  (一)合資有限公司的設立概述

  1.合資有限公司設立的審批制度;

  2.允許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行業

  (二)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條件

  1.積極條件

  所謂積極條件,是指擬設立的合資有限公司必須具備的條件。《實施條例》第3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合營企業,應當能夠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并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合資有限公司的積極條件。

  2.消極條件

  所謂消極條件,是指擬設立的合資有限公司不得具備的條件。《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

  (2)違反中國法律的;

  (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

  (4)造成環境污染的;

  (5)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顯屬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

  三、中外合資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合資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董事會的地位和職權

  董事會是合資有限公司的挺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的組成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合資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人數由合營各方協商,在合同、章程中確定,并由各方委派和撤換。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額的分配由合營各方參照出資比例協商確定。

  董事會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營者的一方擔任董事長的,由他方擔任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在董事會中與一般董事享有平等的表決權。董事長是合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參與各種經營活動。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授權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履行職責。

  董事的任期為4年,經合營各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3.董事會會議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有2/3人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年。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決。

  董事會會議一般應當在合營企業法定地址所在地舉行。

  4.董事會的議事規則

  《合資企業法》第6條規定,董事會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決定合資公司的重大問題。《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資公司章程的的修改;

  (2)合資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4)合資公司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項,可以根據合資公司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

  (二)合資有限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合資有限公司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三)合資有限公司的工會組織

  《合資企業法》規定,合營企業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張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本制度(重點)

  (一)合資公司的資本制度模式

  合資有限公司采用的是法定資本制。

  (二)合資各方的出資問題

  1.外資的出資比例

  在合資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合資有限公司合營各方的出資形式

  《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而在合資有限公司中,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三)合營各方的股權轉讓問題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

  (四)合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和減少

  合資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增加注冊資本。在合營期間,合資有限公司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五、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管理

  (一)合資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

  我國公司法對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期限未作規定,也不要求公司章程必須記載公司的經營期限。

  (二)合資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

  按照《合資企業法》第8條規定,凈利潤依下列原則進行分配:

  (1)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2)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知識點15 股份有限公司(一)(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特點及種類,弄清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及程序;熟知股份有限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正確認識股份與股票之間的關系及股份、股票的種類;掌握上市公司的定義及公司上市的條件;理解上市公司的上市暫停與終止的相關規定。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多以選擇、判斷、簡答、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現。考生應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單選、簡答】、【08、10單選、多選、簡答】、【08、1多選、判斷】、【07、10單選、多選、簡答】、【07、1單選、多選、判斷、簡答、案例】。

  串講內容:

  法條導讀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1百二十六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1百二十七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資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點

  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簡稱為“股份公司”,是指由2個以上200個以下的發起人發起,公司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除具有公司人格獨立、股東責任有限等基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

  1.公司性質的資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對外信用的基礎不在于股東個人信用如何,而在于公司資本總額的多少。

  2.股東人數的無窮性

  股東人數無窮性的含義是:各國立法通常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有法定挺低限額的要求,但無挺高人數的限制。這是由股份公司的資合性所決定。

  3.公司資本的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總額劃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且每股金額均等,這是股份有限公司區別于基他各種公司的最突出的特點。

  4.股份形式的證券性

  不同種類的公司,其股份的表現形式是不同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東出資的憑證。而在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明確規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種類

  1.依設立方式的不同為標準,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與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為標準,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按公司是否受除《公司法》外的其他特別法調整為標準,可將股份有限公司分為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別法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重點)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77條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人數,按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應該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參見《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挺低限額;

  按我國《公司法》第81條第3款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挺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挺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起人發起;

  2.制定公司章程;

  3.發起人認繳股款;

  4.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登記;

  5.履行必要的行政審批手續;

  6.申請公司的設立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與股票(重點)

  (一)股份的定義、特點及表現形式

  1.股份的定義及特點

  所謂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的最小單位。

  股份的基本特點:

  1.金額性;

  2.平等性;

  3.不可分割性;

  4.可轉讓性。

  2.股份的表現形式――股票

  我國《公司法》第126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因而有其不同于股份的固有特征。這些特征是:

  1.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簽發給股東的證明其所持股份的憑證。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各種公司都不以股票來證明股份。

  2.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股份的表現形式,而股份的獲得以一定的財產為對從的。

  3.股票是一種要試證券。根據《公司法》第129條的規定,股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是一種無限期證券。股票沒有固定期限,除非公司終止,否則它將一直存在。股票的持有者可以依法轉讓股票,卻不能要求公司到期還本付息,因為股票是沒有到期日的,這也是股票與公司債券這種有價證券的挺大區別。

  (二)股份的種類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作多種分類,各國立法的規定中有差異,但較具代表性的分類有下列幾種:

  1.按股份所代表的股東權的內容的不同,可將股份分為普通股和特別股。

  2.依投東姓名是否記載于股上為標準,可將股份分為記名股與無記名股。

  3.依股份是否以金額表示為標準,可將股份分為額面股(也稱金額股)和無額面股(亦稱比例股或分數股)。

  4.依持股主體的不同為標準,可將股份分為國有股、法人股、個人股及外資股。

  5.依是否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股份為標準,可將股份分為人民幣股和人民幣特種股。

  (三)股份的發行

  1.股份發行的原則

  (1)公平原則;

  (2)公正原則。

  2.股份發行價格

  (1)平行發行;

  (2)濫價發行;

  (3)折價發行。

  (四)股份轉讓(重點)

  1.股份轉讓的地點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股份轉讓的方式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3.股份轉讓的限制

  按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下列情況下的股份轉讓應遵循特殊規則: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晶起1年內不得轉讓。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數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收回其所得收益。(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47條)。

  4.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規則

  我國《公司法》第143條的特別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的性質

  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設機構,是公司內部的權力機構,享有一系列法定職權。其基本特征是:

  (1)由全體股東所組成;

  (2)股東大會是集中反映股東意志的公司內部權力機構;

  (3)股東大會是非常設機構。

  2.股東大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是: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大會的種類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4.股東大會的召集

  我國《公司法》第102條規定,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決議

  (1)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

  (2)股東行使表決權的依據;

  (3)股東表決權的運用;

  (4)股東大會決議種類及決議效力;

  (5)股東大會會以記錄。

  (二)董事會及經理

  1.董事會的概念和特點

  董事會,是公司依法選舉產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據以、對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業務執行和管理權的常設機構。其基本特點如下:

  (1)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機關;

  (2)董事會是公司的業務執行機關;

  (3)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事務決定機關;

  (4)董事會是公司的對外代表機關。

  2.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的組成

  董事會由符合法定任職資格的若干名董事所組成。

  4.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議事規則

  (1)召集

  我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2)議事規則

  我國《公司法》第120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5.經理

  我國《公司法》第50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監事會

  1.監事會的概念及性質

  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對公司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營管理者實物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并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的公司必設機關。

  監事會的性質表現在以下幾點:

  (1)它是法定的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2)它是獨立于公司董事會、并直接對股東大會負責的機構;

  2.監事會的組成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具體比例有公司章程規定。

  3.監事會的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的監督職權包括: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6)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7)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8)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4.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可由公司章程作具體規定。

  五、上市公司(重點)

  (一)上市公司的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50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規定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上市條件。

  (二)上市公司股上市的暫停與終止

  1.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暫停

  我國《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開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軼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紅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導致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原因消除后,該上市公司的股可恢復上市交易。

  2.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終止

  按我國《證券法》第56條的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3)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5)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知識點16 股份有限公司(二)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和特點,正確認識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類及其特殊作用,熟悉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到境外上市的程序及特殊要求,掌握到境外上市的方式。多以選擇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掌握,如:【09、1多選】、【07、10多選】。

  串講內容:

  一、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義與特點

  所謂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時也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他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境內和境外投資者共同購買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業法人。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三個特點:

  1.具備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屬性。即:全部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股東分屬不同國籍或地區,既有境內投資者,也有境外投資者。

  3.依法設立。

  (二)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類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所發行外資股上市地的不同為標準分為兩類:

  1.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2.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1.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現在快捷、有效地解決了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資金困難的問題,支持了一批重點建設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

  2.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對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加強企業管理,逐步改變負債過重和資本結構不合理問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3.通過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不僅開拓了企業籌資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為國際投資者提供了直接從中國經濟快速增長中獲益的機會,彼此相促相長

  二、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重點)

  (一)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條件

  1.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符合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符合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規定;

  (4)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35%;

  (5)發起人出資總額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

  (6)擬向社會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人民幣的,其擬向社會發行股份的比例達15%以上;

  (7)改組設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8)改組建立公司的原有企業或者作為公司主要發起人的國有企業,最近3年連續盈利。

  2.公司增加資本,申請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除應當符合本規定上述第(1)、(2)、(3)項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經募足,所得資金的用途與募集投資時確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公司凈資產總值不低于1.5億元人民幣;

  (3)公司從前一次發行股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內連續盈利。原有企業改組或者國有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設立的公司,可以連續計算。

  (二)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份公司信息披露

  關于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的特別規定主要有:

  1.信息披露文本;

  2.招股說明書的披露;

  3.定期報告;

  股東股價變動報告和公告。

  (三)發行境外上市股份公司的會計和審計

  發行境外上市股份公司的會計和審計是規范上市公司行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主要包括:

  1.會計事務所的聘請;

  2.稅后可分配利潤的確定。

  (四)其他對發行境外上市外資投資股公司的要求

  與一般的境內上市公司不同,法律對發行 境外上市外資投資股公司還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1.預留股份;

  2.增資時間間隔;

  3.主承銷商;

  4.外匯管理;

  5.審核和管理。

  三、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1.境外直接上市

  (1)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

  (2)公司可轉換債券上市。

  2.境外間接上市

  (1)買殼上市;

  (2)造殼上市;存托憑證上市。

  (二)到境外上市的要求和程序

  1.到境外上市的要求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下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股資立項的規定;(3)凈資產不少于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后利潤不少于6000萬元人民幣,并有增

  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于5000萬美元;

  (4)具有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合肥市較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穩定的高級管理層

  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2.到境外上市的程序

  (1)準備公司申請境外上市須報送的文件;

  (2)正式提請中國證監會審批。

  3.幾種境外上市形式的特別要求

  (1)紅籌股;

  (2)H股;

  (3)香港創業板(GEM)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治理

  1.關于規范運作;

  2.關于股東大會;

  3.關于獨立董事;

  4.關于信息披露。

  知識點17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重點)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理解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定義和法律特征,掌握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程序,理解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和清算程序。本章屬于重點章節,多以選擇、判斷、名詞解釋、簡答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重點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多以【09、1名詞解釋】、【08、10多選】、【08、1多選、判斷】、【07、10單選、多選】、【07、1簡答】。

  串講內容:

  一、外國分支機構概述

  (一)外國公司的定義和特征

  1.定義

  我國《公司法》第19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公司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

  2.特征

  (1)外國公司必須依據外國法律

  這里所指的“外國法律”系針對我國而言,對該外國公司來說則為其“本國法律”。由于我國和外國公司立法界定的公司形態不盡一致,即使其不屬于我國《公司法》上的公司,但只要其依據本國法律被視為公司,我國就認定其外國公司。

  (2)外國公司必須在中國境外設立

  所謂外甸公司在中國境外設立,是指公司的設立、登記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外,至于該公司股東的國籍如何則在所不問。

  (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定義和特征

  1.定義

  所謂外國分支機構,是指外國公司依照中國公司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2.特征

  (1)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由外國公司設立,其具有與外國公司相同的國籍;

  (2)外國公司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須以營利為目的,并在中國境內開展營業活動。

  二、外國分支機構的設立(重點)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外國人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

  2.外國公司必須指定在中國境內負責該發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外國公司必須向分支機構捺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國務院另行規定了營運資金挺低限額的,撥付的資金必須達到該挺低限額標準。例如,國務院2002年《外資金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夫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

  4.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二)外國分支機構的設立程序

  1.外國公司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

  2.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立登記。

  三、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與清算

  (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撤銷,是指已經合法成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法定事由的出現而歸于消滅的情形。導致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被撤銷的具體事由是各種各樣的,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該外國公司出于調整經營策略或調整內部機構的需要而主動撤銷其在中國的分支機構。

  2.因該外國公司本身解散而導致其分支機構的撤銷。

  3.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違法經營而被撤銷。

  4.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因無故歇業而被撤銷。

  (二)外國分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是指外國公司分支機構被撤銷后,為了了結其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了結分支機構的債權債務而進行的清理行為。

  我國《公司法》第198條規定,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清算程序如下:

  1.在解散后的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

  2.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

  3.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4.依法定清償順序清償分支機構的債務;

  5.清算結束后,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應制作清算報告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正式注銷登記后,公告分支機構的終止。

  知識點18 公司集團

  考情分析:

  學習本章,要求考生了解公司集團的定義、法律特征、分類以及公司集團的作用,深入理解對公司集團進行法律規制的主要內容。多以選擇、簡答、論述的形式出現。考生應注意掌握并領會和運用,如:【09、1論述】、【08、1簡答】、【07、10多選】、【07、1單選】。

  串講內容:

  一、公司集團概述(重點)

  (一)公司集團的定義

  公司集團即指母公司和一個或數個子公司的總和,即在一個公司擁有另一個公司全部股份或大部分股份的情況下,前者被定性為母公司,后者為子公司,母公司依據其擁有的股權對子公司實行管理和控制。

  (二)公司集團的法律特征

  1.公司集團不是獨立法人

  就產質而言,公司集團只是兩個以上獨立公司的聯合,其不是獨立的組織體,不上仍法人資格。

  2.公司集團是若干獨立公司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聯合

  公司集團是由法律上各自獨立的若干成員公司共同構成的公司群體。在法律地位上,各成員公司是平等的。但是事實上,集團中的母公司(或控制公司)能夠對其他成員公司的經營和決策施加重大影響,從而形成控制和從屬關系。

  (三)公司集團的分類

  1.根據公司集團成員發生聯系的方式不同,可將公司集團分為股權式公司集團和合同式公司集團兩種;

  2.純粹控股型公司集團和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團。

  (四)公司集團的作用

  1.公司集團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打破“條塊分割”的舊體制,合理調整產業組織結構。

  (2)實現規模經濟,提高市場競爭力。

  (3)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觀調控。

  2.公司集團的消極作用

  (1)產生市場勢力,形成市場壟斷。

  (2)濫用控制和從屬關系。

  總之,公司集團的積極作用不可否認,但其消極作用也不可忽視。有鑒于此,需要對公司集團進行法律規制,以達趨利避害之目的。

  二、對公司集團的法律規制(重點)

  (一)對子公司利益的保護

  對子公司利益的保護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途徑實現:

  1.賦予子公司董事誠信義務

  子公司董事在行使職責時,應主要考慮子公司而非母公司的利益。當母公司的指示損害了子公司的利益時,子公司的董事應促使母公司重新考慮或不予接受,否則,子公司董事就違反了自己的義務,需要對由些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補償和賠償。

  3.股東代表訴論制度

  當母公司的濫用股東權利造成子公司利益損害時,子公司可能怠于起訴追究母公司的責任,此時賦予子公司股東以代表訴訟的提起權,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子公司的利益。

  (二)對子公司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

  對少數股東的保護主要有這樣幾種途徑:

  第1,賦予控制股東誠信義務;

  第二,當母公司的行為對少數股東構成不公平損害行為,或少數股東對子公司即將發生重大拜年話持有異議時,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須經過評估的公正價格購買少數股東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第三,賦予少數股東對損害自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

  (三)對子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在公司法上,對于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主要有以下兩個內容:

  1.母公司承擔子公司的債務和責任;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權的劣后清償。

  (四)對相互投資公司的規制

  對相互投資公司規制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1.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

  2.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是否享有表決權?

  (五)關聯交易的特別問題

  一般來說,世界各國和地區對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信息披露制度

  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關聯交易的的須就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額、條件等簽訂關聯交易協議,并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披露。這一制度能夠確保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使投資者獲得有關企業的直實信息,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虛假關聯交易的產生。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制度

  所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制度,是指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時,獨立董事必須對關聯交易是否有員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發表意見。設立這一制度的目的,是希望兒立董事憑借其利益中立的地位,代表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進行監督,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在境外證券市場上,該制度已經得到了廣泛的運用。

  3.股東大會批準制度和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股東大會批制度是指關聯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行為應經其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也就是氫獲得股東大會批準作為一些重大的關聯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

  股東表決權排險制度,是指股東對于股東大會決議事項,有特別利害關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時,該股東不得行使其表決權,亦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亦不得代理其他股東行命名表決權的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股東表決權的排險只是一定條件下的一時性的休止,并非是恒久性地剝奪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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