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考00146中國稅制知識點押題資料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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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
考試-知識點押題資料
(★機密)
1.稅收制度的構成要素
(一)課稅對象
課稅對象:是指對什么征稅,是稅法規定的征稅的目的物。
(二)納稅人
納稅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稅率
1.定義:是應征稅額與課稅對象之間的比例,它體現了征稅的深度。
2.稅率的分類: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定額稅率。
(四)納稅環節
(五)納稅期限(名詞解釋)
納稅期限:是稅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繳納稅款的法定期限。
2.起征點VS免征額(名詞解釋)(含義與區別(簡答題))
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 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就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征稅。
免征額是稅法規定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準從全部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部分。屬于免征額的部分不征稅,只有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
3.稅法的概念(名詞解釋)
稅法是稅收制度的法律體現形式, 它是國家制定的用于調整稅收征納關系的法律規范總和。
4.選擇題:按稅法基本內容和權力效力可分為(稅收基本法和稅收普通法)
5.稅法的主要特征:(簡答題)
1.稅與法的共存性
2.稅法關系主體的單方固定性
3.稅法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性
4.稅法結構的綜和性
6.稅法的作用(簡答題)
(一)稅法的社會經濟作用
1.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法律保證
2.是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的工具
3.是正確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準繩
4.是國際交往中,貫徹平等互利、維護國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稅法的法律規范作用
1.稅法的指引作用
2.稅法的評價作用
3.稅法的強制作用
4.稅法的教育作用
5.稅法的預測作用
7.稅收分類(單選題或多選題)
按稅收繳納形式分類:力役稅、實物稅、貨幣稅
按稅收計征標準分類:從價稅、從量稅
按稅收管理和受益權限分類: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
PS:所得稅收入屬于中央地方共享稅,中央分享 60%,地方分享 40%
地方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使用稅(即與房、地有關的稅)
中央稅:關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進口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代證)
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資源稅,證券交易印花稅
按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分類:直接稅、間接稅
直接稅:所得稅,財產稅,社會保險稅
間接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按稅收與價格的組成關系分類:價內稅、價外稅
價外稅:增值稅,關稅,車輛購置稅
按課稅對象的不同性質分類:流轉稅、所得稅、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我國實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的稅主體稅種。
8.影響稅制體系設置的主要因素(簡答題)
(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二)國家政策取向
(三)稅收管理水平
增值稅
1.增值稅的概念(名詞解釋)
增值稅是對在商品生產與流通過程中或提供勞務服務時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2.增值稅的三種類型及其各自定義、 優缺點及我國實行的增值稅類型(簡答題)
1、生產型增值稅:是指按 “扣稅法”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額。
2、收入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時,對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只允許將當期計入產品價值的折舊費所應分攤的那部分稅金扣除。
3、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在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時,允許將當期購入固定資產的已納稅金一次性全部扣除。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3.增值稅的特點(小題)
(一)增值稅的一般特點
1.征稅范圍廣,稅源充裕。
2.實行道道環節課征,但不重復征稅。
3.對資源配置不會產生扭曲性影響,具有稅收中性效應。
4.稅收負擔隨應稅商品的流轉而向購買者轉嫁,最后由該商品的最終消費者承擔。
(二)我國現行增值稅的其他特點
1.實行價外計稅,從而使增值稅的間接稅性質更加明顯
2.統一實行規范化的購進扣稅法,即憑發票注明稅款進行抵扣的辦法
3.對不同經營規模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計征方法
4.設置兩檔稅率,并設立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
4.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一)具體包括 :
1.銷售貨物。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指有償提供相應的勞務服務性業務。
3.進口貨物。指從我國境外移送至我國境內的貨物。
5.增值稅征收范圍的特殊規定
1.視同銷售貨物
(1)納稅人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委托代銷)以及代他人銷售貨物(受托代銷)的行為。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行為,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3)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自身基本建設、專項工程、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等非應稅項目的內部使用行為。
(4)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的對外投資行為。
(5)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對外分配行為。
(6)納稅人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對外捐贈行為。
2.混合銷售行為(小題)
(1)定義: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銷售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兩者之間密切相連,且從同一受讓方取得價款。
(2)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及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 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 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征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增值稅征營業稅。
3.兼營行為(小題)
(1)定義:兼營行為是指增值稅的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稅勞務的生產經營過程中, 還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行為。
(2)現行稅法規定 :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征收。
6.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稅銷售額在稅法規定標準以下, 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 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7.我國增值稅稅率的一般規定
1.基本稅率:17% 適用基本稅率的應稅項目 :
(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進口貨物(下述適用 13%的貨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低稅率: 13%適用低稅率的應稅項目 :(判斷題或選擇題)
(1)農業產品;
(2)糧食、食用植物油;(如面粉,但淀粉不在其中)
(3)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自來水也可以是 6%)
(4)圖書、報紙、雜志
(5)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整機出售的農機,如拖拉機)
(6)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貨物
(錯題)我國商品出口退稅率是( 13%)
8.進項稅額概念(名詞解釋)
進項稅額:納稅人因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9.特殊銷售方式下銷售額的確定(單選和計算題)
1.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1)折扣銷售:如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聞名, 可以折扣后的銷售額作為計稅銷售額。
(2)銷售折扣:折扣額不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
(3)銷售折讓:可以折讓后的銷售額為計稅銷售額。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計稅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
3.包裝物押金的計稅問題
10.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 = 成本×( 1 + 成本利潤率)
11.進項稅額的抵扣
1.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的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3)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5)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
3.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 = 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消費稅稅額
如果進口貨物不同時繳納消費稅,其組成計稅價格為 :
組成計稅價格 = 關稅完稅價格 + 關稅
4.運輸費用進項稅額的確定:
進項稅額 =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其中裝卸費已營改增歸為物流輔助業適用 6%)
12.免征規定: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
(2)銷售和進口的避孕藥品和用具
(3)銷售和進口的向社會收購的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和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設備
(8)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08年以前,購機床,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為 0;08年以后,其進項稅額乘以17%
“價值35萬元”統一將其看成不含稅的價格
13.營改增項目
交通運輸業和電信業和七種現代服務業
1.研發和技術服務 2.信息技術服務 3.文化創意服務 4.物流輔助服務 5.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6.鑒證咨詢服務 7.廣播影視服務
消費稅
1.消費稅的概念(名詞解釋)
消費稅是以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稅。
2.消費稅的基本特征(簡答題)
1.征收范圍具有選擇性和靈活性
2.明確體現國家的獎限政策,宏觀調控功能較強
3.具有較強的財政功能,能提供穩步增長的稅收收入
4.實行單一環節一次課征,稅收征管效率較高
5.稅率差別較大
3.消費稅的稅目(13種)
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和焰火、汽車輪胎、小汽車、摩托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小客車屬于小汽車 5%)
計征方式:
從量計征:黃酒、啤酒、成品油
復合計征:卷煙、白酒
從價計征:rest
4.消費稅的納稅環節:
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為銷售環節,即出廠環節(銷售數量)
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為移送使用環節(移送使用數量)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為受委托方交付消費品環節(交付的數量)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為報關進口的環節(進口征稅數量)
注: 對金銀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在其最終使用的消費環節 ——零售環節征收。
卷煙兩環節計征,出廠環節和零售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