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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告
重慶
創辦日期:1931年
主辦內容:成人高考
單位屬性:公辦
主管單位:長江師范學院
電話:023-72792500 72793028
網址:https://jxjy.yznu.edu.cn/
郵箱:暫無信息
地址:長江師范學院明德樓3號樓3321,3313,3319室
院校概況
長江師范學院(院校代碼10647)是重慶市人民政府主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2024年獲批碩士學位授予單位,與12個國家39所國外大學和機構簽署校際合作交流協議。設有57個本科專業,其中,國家級一流(特色)本科專業建設點4個,省級一流(特色)本科專業16個、特色學科專業群2個、產教融合特色優勢學科專業群1個,通過教育部師范類第二級認證專業12個。現有在校學生2.2萬余人,專任教師1300余人,其中高級職稱教師近600人、博士學位教師近500人,有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等省部級以上人才47人,獲聘兼職博士生導師12人,碩士生導師215人。建有重慶市院士專家工作站、重慶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校園環境優美,風景宜人,是求學的理想之地。繼續教育學院是學校開展成人學歷教育的專門辦學機構,學院依托學校高等教育資源優勢,充分發揮高校為社會服務的功能,不斷深化內部管理,根據人才培養特點,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以開展終身教育為己任,向教學對象提供全方位、多層次、高質量的教育服務,為地方培養了大批各級各類人才。

長江師范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試行)

2025-04-07來源: 教育在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確保學位授予的質量與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長江師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以及《長江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特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所獲得的學士學位,將依據其所學專業對應的學科門類,參照學校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與程序進行授予。

第二章授予對象

第三條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凡符合本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均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章授予條件

第四條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各專業授予學士學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政治表現: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二)學業成績: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生按照人才培養方案要求,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生考完本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且成績合格),且通過規定的課程考核或者修滿相應學分,通過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畢業環節審查,達到畢業條件;

(三)課程成績: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生在學期間所學各門課程平均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學生課程平均成績達到65分及以上,所有課程成績的認定時間均以取得自考本科畢業證書上注明的畢業日期之前的考試成績為準。同時,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

(四)時間要求:畢業生應在畢業兩年內(以畢業證書上的落款時間為起始點計算)提出申請。其中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從取得第一門合格課程成績到畢業證書頒發的總時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被認定為考試違紀或作弊,尚處于處分影響期內;

(二)學位論文或者畢業設計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三)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

(四)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位或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為不予授位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學位授予程序

第六條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可在學校規定的授位申請時間內向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會提出學位授予書面申請;

(二)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一審查申請人的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告知學位申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符合申請條件的,經繼續教育學院復核并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提出學士學位授予申請人員名單;

(三)繼續教育學院公示學士學位申請人員名單,公示期不少于3日,申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可按照《長江師范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規定的申訴程序向繼續教育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公示期結束后,繼續教育學院將名單報教務處匯總,由教務處統一將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四)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進行投票表決,作出是否授予學位決議;

(五)學校公布學士學位授予人員名單,頒發學位證書,并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報送學位授予信息。

第七條經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作撤銷學位處理,并向其本人告知決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

(一)學位論文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二)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畢業證書的;

(三)攻讀期間存在依法不應當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嚴重違法行為;

(四)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認定應予撤銷學位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

被撤銷的學士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五章附則

第八條為確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嚴肅性和可追溯性,繼續教育學院要建立并完善學士學位授予專項檔案。

第九條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由本人申請,經核實后,學校出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與原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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