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10-16來源: 教育在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學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關于印發重慶市高等學校學士學位授權與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學位發〔2022〕1號)和《教育部關于印發<;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抽檢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督〔2020〕5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教育規律,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堅持學術自由與學術規范相統一,促進創新發展,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包括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授予條件者,均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授予學士學位,按教育部批準或備案設置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繼續教育學院為我校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學生申請、匯總整理相關材料和初審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五條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
(二)完成本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內容,取得規定的學分,經審核準予畢業。
(三)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擔負專業實踐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畢業論文(設計)成績75分及以上。
(五)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層次學生學完本科階段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其在學期間課程平均成績達到75分及其以上,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學生課程平均成績達65分及其以上。
(六)參加下列考試之一取得合格證書或成績達標:
1.在我校參加高等學校英語應用能力考試(PRETCO)綜合成績60分及以上;
2.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CET-4)≥340分;
3.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達到二級水平及以上;
4.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英語(二)(00015)考試成績60分及以上;
5.雅思考試成績達到4分及以上或托福考試成績達到60分及以上;
6.取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考試合格證書者;
7.2020年以前參加重慶市學位辦組織的學位外語考試達到60分及以上;
8.日語、德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綜合成績達到初級成績合格及以上。
(七)勤奮學習,積極工作,身體健康,能勝任本專業所涉及的行業工作。
第六條凡畢業生在學習期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思想品德鑒定不合格者;
(二)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被認定為存在代寫、剽竊、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
(三)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未解除;
(四)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評議存在其他不應當授予學位行為。
第七條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學生,僅因成績考核不合格暫作結業處理者,在結業后一年內成績考核合格,且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在取得畢業證后可向學校申請補授學士學位。
第三章學位審核和評定程序
第八條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在畢業后(以畢業證書落款時間為準)兩年內,符合條件者可向學校繼續教育學院書面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繼續教育學院在每年的5月、11月受理學生學位申請事宜并開展學士學位資格審核和評定工作,具體程序如下:
(一)畢業生向繼續教育學院提出學士學位的書面申請,填寫《重慶城市科技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并按規定提供材料。
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1)成績匯總表1份(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無需提交);
(2)畢業證書復印件1份(須驗證原件);
(3)學生畢業論文(設計)原件及成績評定材料;
(4)學位英語水平測試合格證或成績單復印件或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NCRE)二級考試合格證書(所有合格證書均須驗證原件及提供查詢渠道及信息,無正規渠道核驗者不予作為學位證書申請的支撐材料);
(5)與畢業證相同紙質照片(大一寸)兩張及電子照片。
具體以通知為準。
(二)繼續教育學院6月、12月按相關規定對申請者資格和所報材料進行初審,確認資格及材料無誤后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名單及相關材料,各學院對學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研究提出建議授予學位和建議不授予學位名單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建議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應在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由繼續教育學院以書面形式告知其擬不授予學位的事實、理由、依據,聽取其陳述與申辯。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各學院報送的名單進行復核,將復核結果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建議授予學位和建議不授予學位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學校發文公布并頒發學位證書。證書應注明學位獲得者通過何種辦學形式獲得何種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遺失不予補辦,學院只出具學士學位證明書,學士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未通過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章學生申訴的程序
第九條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學生關于學位評定的申訴。
第十條學位申請人或者學位獲得者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或者撤銷其學位等行為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申請學位復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在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復核并提交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城市科技學院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修訂)》(重慶城科發〔2024〕185號)同時廢止,其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校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校學位辦與繼續教育學院組織實施。如本辦法在實施中與上級規定有不符之處,以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