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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并落實各方責任,回歸校外教學點“教學”本位

近日,教育部印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校外教學點是高校依托校外其他法人單位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是高校舉辦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依托和服務延伸。從概念表述中理解,校外教學點本身不具備法人資質,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其一切行為均來自于高校授權,因此其辦學主體、責任主體均為主辦高校。《通知》的出臺,統一了校外教學點名稱,界定了校外教學點內涵,明確了校外教學點的責任定位,進一步落實了高校辦學主體責任,厘清了高校與設點單位的權、責、利,是高等學歷繼續教育領域又一重磅文件,對于加強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規范管理,提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質量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從《通知》涉及的各有關主體責任角度,進一步闡述文件要求。

一、 高校辦學主體責任要夯實

校外教學點作為高校舉辦學歷繼續教育的主要依托和載體,其教學和管理狀況是體現高校辦學質量的關鍵,高校要切實擔負起校外教學點的管理責任,進一步夯實學歷繼續教育的辦學主體責任。《通知》要求高校加強對校外教學點管理和監管,同時對招生、教學到畢業這一完整學習周期提出了具體要求。

一是加強高校黨委對繼續教育事業的領導。將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納入學校整體發展規劃,將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對校外教學點設置事項提交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二是建立健全管理和監管機制。高校要對校外教學點建設事項統一歸口管理,聯合學校財務、審計、教務、紀檢等多部門定期開展檢查評估,實現常態有效化監管。

三是強化教育教學全流程規范化管理。招生環節,高校要嚴格規范招生廣告宣傳,校外教學點只有在經過高校授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自行開展招生宣傳;教學環節,高校要按照國家專業教學基本要求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指導校外教學點落實教學計劃和要求,并為校外教學點配足、配齊專兼職和輔導教師師資隊伍;畢業環節,嚴格學生畢業要求,把牢畢業論文(設計)質量關,對出現學術不端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

二、 校外教學點配合責任要明確

校外教學點是高校學歷繼續教育連接學習者的“終端”,主要為學習者提供學習支持服務。但是近年來,有些高校將學歷繼續教育的招生、教學和管理權下放至校外教學點,造成校外教學點職責混亂,有的校外教學點甚至超越職責成為高校學歷繼續教育全權代理方,并為學生提供“花錢買證”的服務,嚴重損害了高校辦學聲譽。

《通知》規定了校外教學點的幾個“配合”。如:配合高校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學生報名注冊等工作,配合完成有關教學組織、學生活動組織和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直接負責的是物理環境的安全管理和保障。由此看出,新時期的校外教學點不是招生點,也不僅是為學習者提供學習支持服務,而應主要配合高校提供有關教學職能,回歸教學本位。

三、 設點單位日常管理責任要加強

設點單位作為高校設置教學點的依托單位,為高校學歷繼續教育辦學提供場所、人員、設施等資源。《通知》規定高校與設點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對校外教學點進行約束和管理,設點單位作為合同主體與高校共同承擔著校外教學點的管理義務。

首先,設點單位要明確提供給校外教學點使用的辦學條件,包含輔導教師、教輔人員情況、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其次,設點單位要配合高校做好校外教學點的日常管理工作。設點單位作為場所的實際管理人,對校外教學點發生的活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設點單位要及時排除各類風險隱患,切實保障好學生的人身權利。最后,設點單位不得借助校外教學點進行惡性搶奪生源、搭車收費牟利、履行職責不力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設點單位將被列入“黑名單”,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四、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要到位

《通知》規定教育部負責推進校外教學點宏觀管理和頂層設計,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規劃本省校外教學點監督與管理,以及配合其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做好聯動管理,高校負責落實校外教學點具體建設與運行。有關權責劃分和機制設計進一步明確了“部-省-校”分級行政治理體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治理架構的中樞,是規范校外教學點設置和管理工作的關鍵,主責要把監管責任落實到位。

一是統籌布局,合理規劃。省級行政部門要對省域內校外教學點布局統籌安排,按照實際承接能力對每個設點單位設置的校外教學點數和開設的專業數等作出上限規定。

二嚴格備案,常態化監管。省級行政部門對高校提交申請設置校外教學點的材料要進行嚴格把關,健全準入機制,重點審查申請程序的規范性、材料的完整性、辦學條件的實際承載能力以及開設專業與當地實際人才需求的匹配性。同時建立事中監管機制,對已備案的校外教學點加強常態化監管,多樣態對校外教學點教學活動進行檢查評估。

三是省際聯動,協同配合。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之間要建立“線上+線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對全國各高校設置校外教學點的信息互通共享,對出現虛假宣傳、買賣生源、代學替考等違法違規行為開展聯合懲戒。(國家開放大學 鄭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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