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在反復論證、多次征求意見基礎上,出臺了《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建設從十個方面全面系統提出了要求。這一文件的出臺為推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綜合改革奠定了基礎,從頂層設計角度有針對性地解決校外教學點存在的瓶頸問題,應該講思路上更加清晰,定位上更加明確,操作上更加務實,政策性結合實踐性,既尊重歷史又展望未來,必將成為綱領性文件,從而推動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嚴格規范,統籌校外教學點治理
各類學歷繼續教育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新形勢下,受教育對象逐漸趨同,運行模式上卻存在較大的差異,特別是校外辦學機構某些不規范行為造成了社會對辦學質量的質疑。教育部以“嚴格規范”統籌推動校外教學點治理,無疑是一場“及時雨”,為學歷繼續教育在規劃軌道上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石。
首先,定位上更加明晰。《通知》沒有否定校外教學點的地位和作用,而是要求高校更加重視校外教學點建設的必要性,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規范管理的重要性。高校必須從質量的角度、品牌的高度落實校外教學點要“管的住、管理好”,使得校外教學點的定位更加明晰、作用更加凸顯。
其次,名稱上更加明白。把成人教育的函授站、教學站,網絡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和開放大學在系統外設置的學習中心,統一規范命名為“校外教學點”。這一名稱的規范有其特定的內涵:既明確了機構處于主辦高校校園以外的空間位置,又明確其教育教學的職能,也避免了社會認知的混淆。
再次,流程上更加明確。《通知》明確規定從招生、學籍管理、收費、教學過程都有明確的要求和規定,政策性強,操作上可行。同時以附件形式制定了“校外教學點設置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明確了流程和要求,從而保證從源頭上的規范操作。
二、明確責任,完善校外教學點治理體系
《通知》明確了分級管理體制下,教育行政部門、高校、校外教學點等相關者的責任,進一步優化了校外教學點治理體系,構建了分工合作、責任明確、協同落實的新格局,必將推動校外教學點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切實提高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質量。
第一是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監管責任。明確了教育部以頂層設計推進宏觀管理政策、統籌指導推動校外教學點的治理規范和標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承擔本區域內校外教學點的政策制定、統籌規劃、備案管理和監督檢查的責任。分級監管的要求有利于全國一盤棋,整體推進和落實校外教學點的建設和監管。
第二是高校辦學的主體責任。高校承擔著校外教學點建設和管理主體責任,對學歷繼續教育辦學質量負責。高校要嚴格落實教育行政部門文件要求,按照標準從政策性、長遠性和針對性加強對校外教學點的設置、調整與管理,對校外教學點進行動態調整、加大投入、完善制度、保證規范和發揮作用。
第三是校外教學點的執行責任。作為高校學歷繼續教育在校外的依托和服務延伸,校外教學點承擔著執行責任,發揮著學歷繼續教育“最后一公里”的作用。校外教學點要不折不扣地執行主管高校的各項制度,規范教學過程各個環節和各項服務措施。
三、問題導向,構建校外教學點治理長效機制
針對學歷繼續教育發展中存在的瓶頸,《通知》針對關鍵環節和核心要素,建立長效機制,從根本上規范了校外教學點建設問題。
第一,從源頭控制規模膨脹亂象。《通知》要求,高校應根據自身特點、地方人才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三個方面綜合考慮規劃校外教學點建設,明確要求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校特別是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的校外教學點原則上只減不增,跨省以及地方高校的校外教學點設置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從而從源頭上控制了校外教學點的“野蠻增長”和“空降”等問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針對性地引進區域外高校到本地開展學歷繼續教育。《通知》要求校外教學點的依托機構,原則上應具有教育教學經驗的體制內單位或國有大中型企業,其中在企業設置的教學點不得對外招生,適當保留民辦非企業單位,只減不增。總之,無論對高校,還是對依托機構,均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以更加嚴格的準入標準,從源頭限制校外教學點的規模膨脹亂象。
第二,高校全方位的監控機制。根據《通知》要求,高校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建設必須實現“上中下”三個層面的監控機制。其中“上”就是要求學歷繼續教育必須納入學校的整體規劃,校外教學點建設納入學校黨委的議事日程,使得繼續教育能夠有“聲音”、有“地位”;“中”就是要加強歸口管理,建立健全校外教學點管理制度,要求財務、審計、教務、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開展定期評估,落實常態化監管責任;“下”則是設立校外教學點退出機制,動態優化調整校外教學點數量,對于不符合條件或出現教學事故的教學點予以懲戒或撤銷。在動態調整優化監控過程中,發揮校外教學點應用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又能避免辦學可能存在的隱患和漏洞。
第三,基于負面清單設置預警機制。《通知》明確要求。要求校外教學點的招生必須遵守“四不得”行為:不得自行開展招生宣傳,不得虛假宣傳,不得違規托管服務,不得跨省開展招生和宣傳;明確要求財務收費的“三不得”“兩嚴禁”:(學費)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坐支,不得授權收費,不得超標準收費;嚴禁搭車收費,嚴禁上繳前分配。針對核心要素釋放了嚴格的預警機制,一旦突破了負面清單,就要依法依規進行嚴格處理。
四、落實落細教學環節,保證校外教學點治理實效
繼續教育雖然具有一定的市場屬性,但并不能因此而放棄其固有的公益屬性。《通知》進一步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必將有助于學歷繼續教育回歸教育教學的本質。特別對依托校外教學點辦學的各個環節均有明確的要求,落實落細保證校外教學點治理取得實效。
第一是落實基礎設施“硬”條件。“工作指引”里明確提出,校外教學點必須具有教學場所、設施設備等基礎條件,也是開展學歷繼續教育必備的“硬”要求。這與校外教學點設置的依托單位資質要求相互呼應,避免以經濟效益為目標的短期租賃場地等造成辦學隱患和風險。
第二是細化隊伍建設“軟”要求。“工作指引”里同樣明確提出,校外教學點必須具備開辦相應專業的輔導教師、教輔人員和管理人員,其中輔導教師是作為“教學點”必須具備的要素和核心條件。作為教學機構,具備符合資質的教學人員是高校繼續教育得以發展的重要的“軟”條件。通知里明文規定,輔導教師的來源只有兩個:高校自行選派或經過認定。《通知》明確規定,教師必須遵守師德師風、職業行為準則,具備專業能力,從嚴把握教師來源,杜絕不具備高等教育基本教學能力的人員授課或輔導。
第三是狠抓畢業環節關鍵步驟。學歷繼續教育是一個從招生、教學到畢業的全鏈條過程,其中畢業環節作為“出口關”至關重要。《通知》要求各個高校嚴格畢業管理,特別是針對畢業論文(設計)工作,全員查重,要求本科學生全員答辯,嚴把學位授予關。通過落實落細狠抓出口關,以關鍵步驟倒逼教學環節和招生環節,整體推動學歷繼續教育質量的提高。(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繼續教育學院院長 王福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