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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23年4月自學考試報名方法

一、報考須知

(一)從2018年起,我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均按申請畢業當年執行的各專業計劃要求辦理畢業手續(各專業計劃以浙江省自考委公布的正式文件為準)。相關專業計劃和課程頂替、使用等問題,按浙江省教育考試院《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計劃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浙教試院〔2018〕30號)及《教育部關于調整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公共政治課課程設置的通知》(教考試函〔2006〕2號)等規定執行。

(二)法學類課程的考試范圍包括:自考試之日起六個月前由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新頒布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在新教材大綱啟用前,凡教材、大綱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符的,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政治課中“形勢與政策”考試范圍為:考前8個月至考前2個月間的有關內容。

2018年4月28日國家司法部公布的《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令第140號)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有限定,謹請報考法律類專業自考生報考前詳細了解相關規定。

(三)“00018/00019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由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考試證書頂替;日語本科課程“00845 第二外語(英)”,除可由全國英語等級考試(PETS)二級或以上筆試合格成績頂替外,亦可選擇報考“00012英語(一)”頂替。

(四)由我省編寫的各專業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均在網上公布,不再另行印發。

(五)3080801房屋建筑工程專科專業停止接納新生;2023年4月安排最后一次考試;2024年1月1日開始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六)下列專業主考院校已作調整:

1.1050305新聞學本科、1080806建筑工程本科專業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浙江工業大學。

2.1030106法律本科、1040110心理健康教育本科專業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寧波大學。

3.1020106金融本科專業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浙江工商大學和浙江財經大學(按考生本人選擇的實踐性環節考核院校對應畢業證書副署)。

4.1020110國際貿易本科、1020115經濟學本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浙江財經大學。

5.1050105漢語言文學本科、1050201英語語言文學本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浙江外國語學院。

6.3100701護理學專科主考院校由浙江大學調整為浙江中醫藥大學。

2020年上半年及以前已報考了上述專業的老考生,在2023年12月30日前,仍可按原主考院校申請畢業,符合學位條件的,按原規定授予;此后一律按調整后的主考院校申請畢業。2020年下半年開始報考上述專業的新考生,均按調整后的主考院校申請畢業。上述專業所有考生的實踐性環節考核均由調整后的主考院校組織。

(七)除120201K工商管理、120203K會計學、120204財務管理、“030101K法學”、“080208汽車服務工程”五個專業外,本次簡章繼續使用原專業代碼和名稱。

(八)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關于停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補充目錄〉有關專業的通知》(考委〔2022〕1號)要求,1040110心理健康教育(專升本)、3050104漢語言文學(專科)和3050207英語(專科)三個專業從我省2022年10月考試報名開始,停止接納新考生;2026年1月1日開始停止頒發畢業證書。

(九)請考生隨時關注浙江教育考試院網站相關內容。

二、報考條件

凡有志于學習專業知識、為祖國建設效力的公民均可報考。報考專科起點本科專業的考生在申請本科畢業時必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國民教育系列專科畢業證書。

下表所列專業對報考條件、報考程序有特殊限制,考生報考須符合下表具體規定;考生個人或社會助學單位違反報考條件限制規定報考,分別由考生本人或辦理集體報名的助學單位承擔責任,并將受到不承認考試結果、不受理畢業申請的處理。

專   業

報    考    條    件

護理學

專、本科

凡在我省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獲得護士執業資格并具有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在職人員,均可報考護理學(專科、專科起點本科)專業,其中報考護理學專科起點本科專業的考生,在申請本科畢業時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國民教育系列護理學專業專科畢業證書。符合條件的報考者(新考生),需在注冊完成后3天(工作日)內,向當地自考機構提交單位同意報考介紹信、護士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辦理報名資格審核手續。

公安管理

本科

    凡報考本專業的公安干警、武裝警察和保衛干部(新考生)應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由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統一向當地自考辦辦理集體報名手續(或在個人注冊完成后3天(工作日)內,向當地自考機構提交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報考介紹信,辦理報名資格審核手續)。

三、報名時間

2023年1月9日至13日(詳見報名公告)。

考生提供的報名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照片、專業代碼、課程代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務必真實準確,考生應認真仔細核對報考的相關信息并確保真實準確,否則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報名者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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