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廳等六部門印發了《關于加強民辦教育監督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現就《若干意見》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若干意見》的背景和意義有哪些?
出臺《若干意見》是為了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127號)等法規政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堅持底線思維著力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專題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以及教育部和我省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部署,進一步加強民辦教育監督管理,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全省民辦教育持續健康發展。
《若干意見》的出臺對于防范化解民辦教育領域的風險隱患,促進民辦學校依法依規辦學治校,推動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快推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起草《若干意見》的總體考慮是什么?
在文稿起草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堅持依法依規原則。落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要求,認真做好與現行尤其是上位法規政策的對接銜接,保證政策性和原則性較強的條款均與現行法規政策的精神保持一致,確保文件內容的合法合規性和公平競爭性。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原則。聚焦我省民辦教育教育領域易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扭住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短板,有針對性的建章立制,做到問題出現在哪里、制度就完善到哪里。
三是堅持注重實效原則。為務求實效,將制定文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解決實際問題上,從實際出發研制文件,力求政策內容盡可能細化具體,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政策落地見效。
三、《若干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若干意見》共三大部分十五條。
第一部分是加強綜合監管,第一至六條,主要包括嚴格監督設置、嚴格規范公辦學校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行為、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完善年檢年報制度、加強對民辦學校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風險防范制度。
第二部分是規范辦學行為,第七至十條,主要包括規范招生行為、規范財務資產管理、規范教育教學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第三部分是完善工作機制,第十一至十五條,主要包括建立協調機制、完善處罰機制、落實激勵機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強化問責機制。
四、《若干意見》對民辦學校規范辦學行為提出了哪些具體要求?
出臺《若干意見》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進一步明確政策邊界,規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促進健康發展。
一是要求規范招生行為。民辦中小學校要嚴格按照法律和政策開展招生,杜絕違規招生行為;不得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不得采取虛假宣傳、高額物質獎勵等方式違規招生。民辦高校應當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程序招收學歷教育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民辦高校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應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載明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等。
二是要求規范財務資產管理。民辦學校要規范收費管理,按規定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退)費辦法、獎助(減免)政策、監督舉報電話等通過公示欄、公示墻、校園網等方式向學生、家長及社會公示,同時在招生簡章和錄取通知書中注明,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之外加收其他費用。
三是要求規范教育教學管理。民辦幼兒園要實施科學保教,消除小學化傾向,不使用幼兒教材和變相教材。民辦中小學的教育教學活動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課程標準,其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教育教學行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要求。
四是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要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制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五、如何推動《若干意見》貫徹落實?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省級層面已建立由省教育廳、省委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自然資源廳、省稅務局、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組成的民辦教育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全省民辦教育的監督管理和服務指導。推動市、縣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協同落實監管責任。
二是加強政策宣傳。將文件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擴大宣傳覆蓋面,豐富宣傳方式,加強政策宣傳解讀,進一步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營造嚴格監管、規范辦學、全員監督的濃厚氛圍。
三是強化追責問責。督促各地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責任擔當,對轄區內的民辦學校切實嚴抓嚴管,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門和人員嚴肅追責問責,保障監管責任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