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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開放大學各分部、學院:

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保障開放教育教學質量,促進辦學體系健康發展,加強學習中心建設,規范學習中心管理,做強基層辦學組織,總部研制了《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學習中心是辦學體系的最末端單位,也是開放教育辦學的落腳點、制定政策的出發點、管理的風險點;請各分部、學院依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報總部備案。國家開放大學總部與辦學體系各單位協同運作、共同促進學習中心高質量發展;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總部教務部招生辦公室。

聯系人:鮑赟力、劉博佳

聯系電話:010-57519567、57519566

電子郵箱:zhaoshb@ouchn.edu.cn

國家開放大學

2022年9月21日

(依申請公開)

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開放大學綜合改革方案》(教職成〔2020〕6號),加快完善國家開放大學一體化辦學體系,促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強學習中心建設,做強辦學體系基層辦學組織,進一步發揮體系辦學的協同效應和規模效益,保證開放教育質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校外教學點設置與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職成廳〔2022〕1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學習中心是指符合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標準、經國家開放大學審批或者備案設立的基層辦學組織,包括由分部設立的學習中心、學院(本辦法中學院指的是行業學院、專門學院)設立的學習中心、特定項目學習中心,以及國家開放大學直屬學習中心等。

第三條 學習中心依托自身場地、人員、設施等資源,開展開放教育招生宣傳、線上線下教學、學習輔導、集中考試、實驗實訓、畢業指導、學生服務與管理等教育教學活動,是國家開放大學辦學體系舉辦開放教育、提供學習支持服務的基層辦學機構。

第四條 學習中心要堅持立德樹人,落實各項辦學要求,堅持以學習者為中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持續改進學習者學習體驗和效果,促進學習者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自覺維護國家開放大學品牌和聲譽。

第五條 學習中心的設置與管理實行兩級統籌,總部統籌全國,分部統籌區域,共同完善優化辦學體系。

第二章 學習中心設置

第六條 學習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辦學指導思想正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能夠持續穩定開展開放教育辦學事業,能夠按照國家開放大學的辦學思路和要求,嚴格規范辦學。

(二)設點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開放大學及其辦學系統、普通高校、職業院校、成人高校,設有內部培訓機構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為國家開放大學人才培養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支撐。面向軍隊開展軍士遠程教育的學習中心,根據《軍隊軍士遠程教育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要求設立。

(三)具有固定的、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辦學場所,同時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衛生防疫、網絡安全等有關標準和要求。

(四)具有至少滿足學習中心設立后3年辦學需要的開放教育專業教學設施和條件。

(五)配備與招生專業數量、招生規模相匹配的,符合開辦專業教學要求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教學管理人員、專兼職班主任(導學教師)隊伍等。

(六)具備分部(學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學習中心辦學條件的具體要求,見《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辦學條件基本要求》(附件1)。

第七條 總部對學習中心實施“備案+審批”制管理,對開放大學系統內學習中心實行備案制管理,對開放大學系統外學習中心實行審批制管理。

第八條 備案制管理學習中心的設置程序與具體要求:

經當地政府、編辦或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開放大學(學院或分校),或由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賦予開放教育辦學職能的單位設置的學習中心,為開放大學系統內設置學習中心,按備案流程管理。

(一)申報時間

原則上每年的5月和10月進行申報。

(二)申報要求與材料

由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掛牌或授權,經分部實地考察,具備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設置條件,分部同意設置,按以下申報材料提交總部備案:

1.學習中心申請報告,內容須包括:該地區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社會需求分析和未來3年生源市場預測,設立學習中心及開設專業的必要性、建設目標、可行性論證等。

2.實地考察報告、辦學場地實地照片、視頻。

3.《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申報表》(附件2)。

4.當地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正式印發的批準設點單位進行開放教育辦學相關文件;或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單位名稱為XX開放大學(學院/分校),或業務范圍包含開放教育辦學職能的副本復印件。

5.設點單位不轉讓辦學權、不設點外點、不與中介機構合作的承諾書。

6.專兼職教師、管理團隊、專兼職班主任(導學教師)隊伍名單及聘用合同。

7.學習中心管理制度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8.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公示總部收到備案材料,經統籌評議后,對學習中心信息進行一周公示,無異議的,公布備案結果。

第九條 審批制管理學習中心的設置程序與具體要求

除第八條規定的開放大學系統內學習中心外,其它均是開放大學系統外學習中心。

(一)申報時間

原則上每年10月申報。

(二)申報要求與材料

設點單位向分部(學院)提出申請,由分部(學院)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核查設點單位背景、資質、辦學條件及其他基本情況,形成書面考察報告與意見,原則上學院學習中心實地考察須至少有一名總部專家參與。

1.學習中心申請報告,內容須包括:設置學習中心及開設相應專業的必要性、可行性論證,該地區/行業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社會需求分析和未來3年生源市場預測等。

2.實地考察報告,包括設點單位背景、資質、辦學條件、辦學場地實地照片、視頻。

3.《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申報表》(附件2)、《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審批表》(附件3)。

4.設點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門辦學許可證(滿3年)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申報單位為職業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如中專、技工學校等,及高等職業學校),須符合當地省級教育主管部門關于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設置學習中心的相應要求;如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同意其內設培訓中心開展開放教育辦學證明及僅面向企業內部招生的承諾書。

5.設點單位不轉讓辦學權、不設點外點、不與中介機構合作的承諾書。

6.專兼職教師、管理團隊、專兼職班主任(導學教師)隊伍名單及聘用合同。

7.學習中心管理制度和辦學風險應急預案。

8.分部(學院)校長辦公會審議會議紀要。9.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審核及公示總部教務部匯總系統外設置學習中心申報材料,按照要求進行審核,通過后公示一周。

(四)簽署協議公示無異議的由總部(分部)與設點單位簽署設點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條款:

1.學習中心的名稱、地點、管理人員等基本情況。

2.可供學習中心使用的辦學條件,含專兼職教師和班主任(導學教師)隊伍、場地、設施設備和學習資源等。

3.總部(分部)與系統外學習中心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4.學習中心開設的專業名稱、層次、學制、招生對象、線上線下教學和輔導(含實踐教學)學時比例、擬招生人數、招生范圍、學費標準等。

5.總部(分部)與設點單位的學費分配比例,設點單位學費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學生學費總額的一半。

6.履行協議的有效期限。

7.變更協議及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等。8.辦學風險防控相關規定。

(五)提交材料國家開放大學通過“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提交學習中心材料。

(六)公布審批結果根據“全國高等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學習中心公布結果,確定設置學習中心。

第十條 審批通過的系統外學習中心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或在有效期內設點單位名稱、法人、地點、性質等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需在當年按新增系統外設置學習中心要求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 分部不得在其他分部辦學范圍內設立學習中心。

第十二條 除承擔國家開放大學直屬學習中心或落實殘疾人教育等情況外,已有學習中心的設點單位不能再次申報設置學習中心。同一設點單位合作高校原則上不超過3所。

第三章 學習中心名稱與編碼

第十三條 為便于識別和規范管理,對學習中心名稱實行漢字名稱+編碼雙重管理,該名稱和代碼僅用于開放教育教學、教學管理相關業務使用,未經國家開放大學同意,不得使用該名稱或以開放大學辦學體系名義與其他單位簽訂協議。

第十四條 學習中心漢字名稱根據設點單位的性質和名稱確定。

(一)開放大學系統內學習中心

1.分部的直屬學院(開放教育學院等):XX分部+XX直屬(開放教育學院等)學習中心。

2.地市級開放大學:所在省名稱/XX分部+地市級開放大學學習中心全稱。

3.直轄市(中心城市)開放大學學習中心:所在中心城市名稱/XX分部+XX行政區劃名稱/分校+XX學習中心。

4.縣級開放大學/工作站/教學點:XX分部+地市級行政區劃名稱/開放大學名稱+XX學習中心。

(二)開放大學系統外學習中心

1.分部學習中心:XX分部+設點單位全稱/簡稱+學習中心。

2.學院學習中心:XX學院+設點單位全稱/簡稱+學習中心。

第十五條 學習中心編碼具體規則為:3位分部(學院)編碼加2位地市級開放大學編碼加2位序列號。

地市級開放大學的設置以分部報送總部的權責分配報告為準,如無此層級則統一設置為“00”。

第四章 學習中心職責

第十六條 學習中心的主要職責:

1.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國家開放大學辦學品牌,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宣傳推廣開放教育辦學業務。

2.根據總部、分部(學院)相關制度規定,制定招生、教學、教務、考務、學籍等各項工作規程和實施細則。根據總部、分部(學院)招生、考試、學籍及教學過程管理相關要求,推進落實招生、教學準備、教學組織實施、教學教務管理、教學監測評估與督導等相關工作。

3.按照學習中心建設標準與要求,為開展開放教育辦學業務提供充分支撐,保障人員和經費投入,完善辦學條件,為學生提供學習場所、學習資源和其他學習輔助設施。

4.聘用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落實教學過程,開展線上、線下教學,導學、助學等學習支持服務。

5.負責校園環境建設、培育校園文化,組織開展開學、畢業典禮及其他學生活動。

6.落實實踐教學基地、聘任指導教師、完成實踐環節教學及考核。

7.落實形成性考核,做好考試組織和考務管理。

8.配合總部、分部(學院)開展各類教學檢查、專項檢查和評估工作。

9.嚴格規范廣告宣傳,按照要求落實招生簡章備案、招生廣告發布及廣告內容審核。

10.按照要求通過年報年檢功能填報學習中心信息變更并提供變更依據。

11.系統外學習中心須單獨核算開放教育學費,專款專用。

12.積極參加總部、分部(學院)組織的各類培訓、評優和表彰活動。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七條 為防范辦學風險,建立系統外學習中心保證金制度。設點單位按照歸屬關系,按在籍學生學費的一定比例提取資金作為風險保證金存入總部、分部專設賬戶,保證金帳戶資金不得動用或挪為他用。各分部結合辦學實際,自行制定保證金管理制度并報總部備案。

第十八條 總部直收學院學習中心學生學費,分部自行決定辦學區域內系統外學習中心學生學費直收方式。

第六章 學習中心管理

第十九條 國家開放大學制定學習中心檢查與評估制度、評估方案及相關實施細則,開展學習中心評估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對學習中心的評估工作。

第二十條 國家開放大學制定學習中心年報年檢制度,分部(學院)制定實施細則和相關制度。國家開放大學總部和分部(學院)共同對學習中心進行動態監控。

(一)申報時間

原則上每年10月申報。

(二)填報

各分部(學院)組織學習中心通過“信息化平臺”填報年報年檢信息,及時更新學習中心各項辦學業務數據。

1.學習中心信息變更包括學習中心名稱、法人、地點、性質,停辦專業,聘請專兼職教師、輔導教師等。

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導致學習中心隸屬關系調整的,須由學習中心原分部(學院)與擬接收分部(學院)進行溝通,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向總部申請隸屬關系變更。

因機構設立、撤并等政策原因導致學習中心更名的(不包含依托單位性質變更),須由學習中心提供相關政策依據,報分部(學院)批準后向總部申請。

2.學習中心存在違規情況的,提交整改報告;未達到整改驗收時限的,提交整改工作進展。

3.系統外學習中心更新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年審結果。

(三)分部(學院)考核各分部、學院對學習中心提出的變更申請進行初審,核驗系統外學習中心年審結果,匯總提交違規學習中心整改情況,結合學習中心負面清單對學習中心進行年檢及考核,提出考核意見。

(四)結果及運用總部根據各分部(學院)年檢、考核意見,及學習中心涉及負面清單的問題進行匯總,對存在問題的學習中心采取暫停招生、調減招生計劃等處理措施;對不合格的學習中心進行清退、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學習中心檢查總部定期組織對學習中心進行常規檢查、專項檢查,對檢查不達標的學習中心,全國通報批評并要求限期整改或撤銷。

第二十二條 學習中心退出機制

(一)自愿退出。學習中心符合與總部、分部(學院)合作辦學協議中中途退出條款的,按協議條款執行;學習中心合作到期,不愿再續簽合作辦學協議,按協議終止條款執行,保證金暫不退還,待遺留生問題全部解決且沒有拖欠任何費用后,保證金無息退還學習中心。

(二)中間退出。以下各條規定中學習中心退出時保證金暫不退還,待遺留生問題全部解決且沒有拖欠任何費用后,學習中心可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1.因國家教育政策或國家開放大學政策調整,學習中心不再符合相關辦學要求,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了雙方合作辦學的。

2.依據雙方合作辦學協議,學習中心不能按要求完成招生、教學、考試等任務的。

3.學習中心不按合作辦學協議的要求收費、繳費,不能按期、按時足額繳納各項應繳費用,超期拖欠管理費的。

4.學習中心連續四季未招生的。

(三)違規辦學退出系統外學習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部(學院)可中止與其合作,在籍生由相關分部(學院)接手管理,保證金不退還,用于后續學生管理。

1.學習中心未經許可,以國家開放大學或分部(學院)名義進行活動,損害國家開放大學利益、名譽的。

2.學習中心存在嚴重違規辦學行為的。

3.學習中心存在大規模、有組織的考試作弊情況。

4.系統外學習中心違規使用“XX開放大學”、“國家開放大學XX學院”、開放大學等名義與其他機構簽訂協議的。

5.擅自變更學習中心設點單位或轉讓辦學權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開放大學對學習中心辦學過程中出現招生、教學、教務、考試等問題的,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停辦招生專業、調減招生計劃、取消考試組考權、暫停招生、撤銷學習中心等處理;情節嚴重的,將處理結果抄送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暫停招生限期整改的學習中心,整改期間不得開展開放教育招生宣傳,整改后須向分部(學院)提交整改報告,經國家開放大學驗收通過后,方可恢復招生。被撤銷的學習中心,須經過至少一年的整改達標后,按新增學習中心申請恢復。

第二十五條 被撤銷的學習中心,在讀學生的教學、考試安排及其他相關事宜由分部(學院)負責妥善處理,并將善后方案報國家開放大學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分部(學院)根據本辦法制定配套的學習中心設置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教學點建設與管理辦法》(電校教〔2004〕74號)、《國家開放大學行業學院學習中心設置和管理暫行辦法》(國開招〔2017〕4號)同時廢止。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中有與本辦法不符的內容,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總部教務部負責解釋。

附件:

1.《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辦學條件基本要求》

2.《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申報表》

3.《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審批表》

4.《擬新增學習中心申請報告主要內容》

國家開放大學校長辦公室2022年9月21日印發

附件1:
國家開放大學學習中心辦學條件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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