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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開放大學學籍管理辦法(修訂)

(本辦法適用于2023年春季及之后入學學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要求,結合學校辦學特點,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開放大學自主業務注冊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管理和課程注冊學生的學習檔案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北京開放大學學歷教育專業招生實行入學資格審核制度。通過入學資格審核的學生,按規定繳納學費,可以入學注冊,取得相應層次和專業的學籍。

課程注冊學生經招生部門審核通過后即可入學進行課程學習。符合學歷教育專業入學資格后,學生經本人申請、招生部門審核通過后可轉為學歷教育學生。

第三條  新生取得學籍后,學校為其生成學號,建立學籍檔案。學生學號具備唯一性,不隨學籍變動而更改。

學籍檔案主要內容包括:學生基本信息、注冊信息、考試成績、學籍異動記錄、獎勵和處分、畢業信息、學位獲取情況等基本情況。

第四條  學生入學注冊后,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和民族等基本信息不得隨意更改。

第五條  凡弄虛作假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歷教育學生的學籍信息報教育部學信網。課程注冊學生的學習檔案管理信息由學校管理。

第三章  修業年限

第七條  高起專和專升本最低修業年限2.5年,最高修業年限不超過5年;高起本最低修業年限5年,最高修業年限不超過8年。

修業年限從學生在教育部學信網進行學籍注冊的時間算起。

第四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八條  學歷教育學生按照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進行課程學習和考核。

第九條  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合格,可獲得該課程學分。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和學分獲得情況一并計入學生成績單。學校依據“學分計量、績點論質”的原則,對學生課程考核綜合成績實行課程平均學分績點制。課程考核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開放大學學業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學分認定

第十條  申請學分認定的條件、比例、程序按照《北京開放大學學分認定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通過學分認定的課程,可以進行學分替換,學分按現修專業中規定的學分記載,成績按“學分認定”記載,不參加績點計算。

第六章  學籍異動

第十二條  學籍異動是指學歷教育在籍學生進行轉專業、退學、休學及復學等學籍狀態變更,具體規定見《北京開放大學學籍異動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籍有效期內因各種原因要停止學業,可申請退學。學生嚴重違反學校紀律、國家法律法規,或超過學籍有效期的學生,由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辦理退學手續,由學校為其在教育部學信網注銷其學籍信息,已學習的各類費用不予退還,具體規定見《北京開放大學學生退學退費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已取消學籍的學生,不予以復學,但可重新報讀北京開放大學。

第七章  畢業與學位

第十五條  學生修完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累積達到最低畢業總學分要求及各模塊最低學分要求,符合畢業資格,準予畢業,頒發北京開放大學畢業證書。具體規定按《北京開放大學畢業審核和畢業證書頒發工作實施細則》執行。

完成課程學習的學生可以申請北京開放大學出具的成績單證明。

第十六條  本科畢業生在畢業的同時可申請學士學位。具體規定按《北京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例》執行。

第十七條  北京開放大學每學期進行畢業審核和學位審核,并將當學期電子注冊數據報教育部學信網進行學歷電子注冊。

第十八條  畢業證書、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學生可向學校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業和操行等方面表現優秀或在其他某一方面表現突出,學校將予以表彰和鼓勵。

第二十條  對有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具體參照《北京開放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時限和程序按《北京開放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做出獎勵、處分及撤銷處分的決定,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2023年春季及之后入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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