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人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成人高考)將于10月18日-19日舉行。為了確保考試安全順利進行,按照考試安排及考試相關要求,特提醒廣大考生注意以下事宜:
一、考試時間和地點
考生在考前3天自行登錄報名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須在本人報名點所歸屬考區安排的考點(具體地點以準考證為準),憑身份證、準考證接受身份識別驗證后進場參加考試。
二、考場規則
(一)考生應當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地點的秩序。如有違反考場規則和違紀、作弊等行為,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移送當地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及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二)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或本次考試報名所使用的有效證件),提前1個小時到規定考點,按時參加考試,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考生不得攜帶手機、智能穿戴設備(如智能眼鏡、智能手環)、無線電發射和接收設備和其他非考試用品進入考點。建議考生在進入考點前將此類物品自行安排保管;考點入口設置物品放置處的,可以按照考點指定的方式放置。
(三)除2B鉛筆、黑色字跡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試用品外,嚴禁攜帶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四)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上接受核驗。
(五)領到條形碼、答題卡和試卷后,應當認真檢查,發現分發錯誤或印刷錯漏、字跡不清、裝訂缺頁等問題,應立即向監考員報告。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六)答題前,須認真核對條形碼上的考試科目、姓名、準考證號等信息無誤后,將其橫向粘貼在答題卡“條形碼粘貼處”,注意不要超出框外。用黑色字跡筆在試卷和答題卡對應欄內填寫姓名、準考證號。
(七)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作答選擇題時,應用2B鉛筆將自己選擇的答案,在答題卡上對應題號的信息點涂滿、涂黑,否則無效,需修改的須用橡皮擦干凈后再另行作答。作答非選擇題時,應在各題目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用黑色字跡筆書寫答案,超出答題區域或在試卷、草稿紙上書寫的答案無效。不得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損毀或帶出考場。
(八)請保持答題卡清潔、完整,不可折疊、損毀,否則由此而影響網上評卷結果自負。
(九)開考15分鐘后,禁止遲到考生進入考點。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也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十)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不得吸煙;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或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十一)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靜待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并發出指令后,方可依次退出考場。
三、學法守法誠信考試
請各位考生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牢固樹立法律觀念和誠信考試意識,切實履行考前簽訂的承諾書,切不可觸碰法律法規的紅線和底線。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摘錄如下,方便考生學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