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蘇教考(1997)1號
各有關高校、中專校,各市、縣(區)教育局(委)、自考委,各有關部委、廳、局:
為加強對社會助學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保證自學考試的教育質量,促進全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事業的健康發展,特制定《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教育委員會
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抄報:國家教委、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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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社會助學管理暫行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社會助學是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重要環節。為加強對社會助學活動的管理、指導和監督,積極推動和正確引導社會助學活動,促進自學考試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和國家教委《關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的意見》(教考試[1995] 8號),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考試機構應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事業單位、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公民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對自學者開展助學活動。
二、各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是配合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幫助應考者學習的教育機構,必須接受省教育委員會和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三、建立大學專科、本科層次的社會助學組織需經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審核、省教育委員會批準,經批準后,方能開展工作。申請建立社會助學組織的程序是:填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審批表(見
四、申辦社會助學的組織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具有正確的助學宗旨和為考生服務的指導思想;
2、在社會助學活動全過程中,要有健全的領導班子和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3、有比較穩定的、能勝任教學的專兼職教師;
4、有符合教學要求的教學設施(教室、辦公室等);
5、有合理、完整的教學計劃及比較完善的教學、行政和財務管理制度。
五、社會助學組織每年四月、十月須將其所設專業、學習時限、輔導方式、教師來源等填寫登記表(見
六、各社會助學組織需要發布招生廣告、簡章等宣傳資料,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查手續。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有明確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標記,不得使用含糊,欺騙和使考生產生誤解的用語。
在市級新聞媒介上發布招生廣告,需經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會同市教育委員會成教部門核準。在省級新聞媒介上發布,需經省自考辦會同省教委成教辦核準。
七、社會助學的教學活動應以應考者自學為基礎,以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為依據,幫助應考者正確理解和掌握大綱所要求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解惑答疑、教給自學方法,提高自學者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注意其政治思想、品德、意志力的培養和提高,加強遵紀守法教育,幫助自學者成為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社會助學組織必須按所申報的助學范圍進行助學。遵守國家法紀和自學考試的有關規章制度,端正助學方向,堅決糾正和杜絕猜題、押題等違反教育、教學規律的行為。
八、貫徹“教考職責分離”的原則,全省各級自學考試機構不得直接和間接舉辦自學考試輔導班,所有自學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變相參與各類社會助學活動。參加自學考試命題的教師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輔導工作,主考學校不得以主考學校名義進行主考專業的社會助學活動。社會助學組織不得參與監考、評卷、登分等與考試相關的考務活動,不得聘請命題人員輔導。從1997年起實施教師任課證制度。對違反規定者將取消資格并追究其責任。社會助學組織違反規定,將撤消其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資格,同時受助學生相關科目的考試成績也作廢,由此引起的其他一切后果由該社會助學組織承擔。
九、各社會助學組織應貫徹對自學者負責,為自學者服務的精神,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學員的收費應按物價等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各社會助學組織要建立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學,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自覺接受財稅、物價、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十、省級自學考試機構設立社會助學指導部門,市、縣自學考試機構要有專人負責社會助學工作。
十一、各級自學考試機構在指導和監督的同時,對社會助學組織要熱情幫助,積極扶持,在信息咨詢、集體報名、教材供應、學籍管理等方面提供方便。
十二、建立健全農村、基層的服務網絡,依托各類成人學校,建立自學考試服務站,促進自學考試向基層和農村發展。
十三、建立社會助學考核評估制度,按社會助學組織必備條件,省教育委員會、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定期對社會助學活動進行檢查、考核和評估。對合格者給予獎勵,對不合格者取消其助學資格,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十四、各級自學考試機構要積極創造條件,與有關部門和單位聯系,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制訂獎勵辦法,建立自學成才獎勵基金,鼓勵自學成才。
十五、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工作參照此暫行辦法執行。
十六、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七、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