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安徽自考《法理學》復習資料(3)
2025-07-08 來源:中國教育在線
第十三章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同意整體。也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組成法律部門而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即部門法體系。
法律調整機制:指包括整個法律調整系統的結構,功能,各個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以及發生作用的過程和方式。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法律體系的有機構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第十四章法的實施
法的實施: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際施行。法的實施方式可以分為:法的遵守、法的執行、法的適用。
法的執行: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執法,又稱法的執行,是指所有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即包括司法。狹義的執法,則專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
法的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由于這種活動是以國家名義來行使司法權,因此也稱為“司法”。
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
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時間有約束力
法律的時間效力:指法律何時生效、何時終止效力及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有無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采用的通例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認為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新法。
法律實效:指人們實際上按照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去行為,法律被人們實際遵守、執行或適用
法律效果:是指法律通過實施而實現自己的社會目的、價值或社會功能及其程度。
法律效益:指法律的實施是否給人們或社會帶來某種有效的利益和好處,是否滿足了人們或社會的某種需要或目的。
國家賠償責任:是指國家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行使公共權力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定權力與合法利益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賠償責任的特點:⑴產生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因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法侵害行為;⑵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⑶國家賠償責任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兩部分。
第十五章權利,義務,權力-法律關系
權利:從形式上講,權利的一般含義是法律規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即權利主體或享有權利人(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至國家本身),具有自己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或要求他人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能力或資格。
義務:法律意義上的義務,即由法律規定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義務主體或承擔義務人)應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一種限制或約束。
法律關系: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所結成的權利(權力)義務關系。它是一種思想社會關系和上層建筑現象。法律本身規定的抽象的權利(權力)義務關系僅體現國家意志;而現實生活中具體的權利(權力)義務關系則不僅體現國家意志,而且更體現具體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意志。但當事人的意志必須符合國家意志,才能構成合法行為
法律事實: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一定情況或條件。
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第十六章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
違法行為:指違反合同約定,沒有履行一定法律關系中作為的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違約行為是產生民事法律責任重要原因。
歸責原則:是指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必須依照的標準和規則。它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要的意義。一般而言,確定民事責任的原則有三種:絕對責任、過錯責任、嚴格責任。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對違法者依其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性懲罰措施。法律制裁包括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違憲制裁。